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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立即做三件事

  你可千萬別慌神,出現交通事故時,沒有人是有意進行的。但有人因自身慌亂而忽略確保自己的權益。
  一、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首先請務必保留現場,並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內容包括出事地點、時間、是否傷亡、大致經過等。若未造成傷亡且財務損失在一定金額以下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處理。

  二、若有人受傷,應盡快將傷者送醫急救。若為死亡車禍,不得任意移動死者身體,須待勘驗後再行處置。倘涉及其余車輛,應立即記下該車之車牌號碼、廠牌,並詢問對方聯絡電話、該車的保險公司及保險內容。對肇事逃逸者,應記下該車的車牌號碼、廠牌、顏色,並速撥打110通知警方處理。

  三、隨後應向保險公司報案:接下來在五日內攜帶保險卡、身份證、駕照、被保險人印章(或失竊證明單、交通案件代保管物臨時收據),盡速至保險公司填寫有關文件申請理賠。這自然少不了要填寫“出險證明”。在填寫“出險證明”時除要寫明公安或有關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及調解結果,附上“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外,還要將車輛損壞的部位和零部件都列明。同時描出出事現場方向圖,包括車輛剎車後位置以及周圍的環境等等。報告單填好以後,連同交通部門的事故裁決書等證明文件和有關費用單據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在10天內作出一次賠償結案。

  不過,這其中你必須切記的是:未經保險公司同意,勿與對方私下和解。因為保險公司對私下和解內容不受拘束。

  此外,你尤其還要注意:如果在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提交各種必要的單據,或者自保險公司書面通知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