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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養護注意事項

滅火器在使用保養中要注意以下內容:  

(一) 滅火器在運輸和存放中,應避免倒放、雨淋、曝曬、強輻射和接觸腐蝕性物質。   

(二) 滅火器的存放環境溫度應在10-45℃范圍內。  

(三) 滅火器放置處,應保持干燥通風,防止筒體受潮腐蝕。應避免日光曝曬和強輻射熱,以免影響滅火器正常使用。   

(四) 滅火器一經開啟,即使噴出不多,也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再充裝再充裝應由專業維修部門按制造廠規定的要求和方法進行,不得隨便更改滅火劑的品種,重量和驅動氣體壓力。   

(五) 經維修部門修復的滅火器,應有消防監督部門認可的標記,並注以維修單位名稱及維修日期。  

(六) 滅火器無論是使用過還是未經使用過,從生產日期(每具滅火器的筒體上都有生產日期)算起,達到規定的維修年限後必須送維修單位進行維修,達到報廢年限的必須報廢,維修中筒體經水壓試驗不合格的滅火器也必須報廢。  

(七) 管理處必須加強對滅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維護。要建立“滅火器台帳”,登記類型、配置數量、設置部位和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明確維護管理責任人的職責。  

(八) 管理處要對滅火器的維護情況至少每季度檢查一次,檢查內容包括:責任人維護職責的落實情況,滅火器壓力值是否處於正常壓力范圍,保險銷和鉛封是否完好,滅火器不能挪作它用,擺放穩固,沒有埋壓,滅火器箱不得上鎖,避免日光曝曬和強輻射熱,滅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內等,要將檢查滅火器有效狀態的情況制作成“滅火器檢查記錄”,存檔以利查證。

(九) 滅火器經功能性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必須委托有維修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更換已損件、筒體進行水壓試驗、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維修單位必須嚴格落實滅火器報廢制度。滅火器每五年和每次再充裝前要對其主要受壓部件,如器頭、筒體等應進行水壓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便用。試驗後應及時干燥處理,並檢查內壁,不應有明顯銹蝕。水壓試驗不合格,不准用焊接等方法修復使用。

(十) 滅火器應按制造廠規定的要求和檢查周期,進行定期檢查。滅火器的檢查內容:  

1、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必須采用壓把式閥門;  

2、 滅火器噴嘴是否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否則應予以更換;   

3、 滅火器的橡膠、塑料件不得變形、變色、老化或斷裂,否則必須更換;

4、 滅火器壓力表的外表面不得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否則應更換壓力表;  

5、 壓力表的指針是否指在綠區(綠區為設計工作壓力值),否則應充裝驅動氣體;    

6、 滅火劑量大於等於4kg的滅火器,應更換帶間隙噴射機構或增裝噴槍。無法更換的應報廢;  

7、 機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的、儲氣瓶外置、進氣管從桶身上進入桶體內部的干粉滅火器)必須報廢;

8、 滅火器的壓把、閥體等金屬件不得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9、 筒體嚴重變形的、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於、等於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必須報廢;    

10、 在相同批次的滅火器中年抽取一具滅火器進行滅火性能測試。ABC(磷酸铵鹽)干粉通常為淡黃色,噴射出的粉末精細無雜質,將噴出的粉末進行充分加熱後留有較少殘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