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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鑒定費用誰承擔

交通事故車輛鑒定費用誰承擔

 


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造成人身傷害的可以做傷殘鑒定,造成財產損失的(一般是車輛損失)的同樣可以做鑒定,那麼交通事故車輛鑒定費用誰承擔?


交警部門目前的普遍做法是,“車輛技術鑒定費用”、“車輛保管費用”統統要讓車主來承擔,不支付上述費用不讓提車。但是,交警部門的上述做法是完全違反法律規定的。


1、有關,“車輛技術鑒定費用”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四條規定,“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鑒定的除外”,據此,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技術鑒定費用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與事故車輛的車主無關。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5條的規定,即“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相關鑒定檢測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


2、有關“車輛保管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6條的規定,即“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即扣車後發生的車輛保管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不需要車主承擔此部分費用。


3、有關扣車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交通事故在發生後,當事人通常都會對自己所受到的損害進行鑒定,了解“車輛技術鑒定費用”、“車輛保管費用”以及扣車時間能夠幫助當事人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被蒙蔽,盡量減少“冤枉錢”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