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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7旬老太車禍後患抑郁症自殺

南京7旬老太車禍後患抑郁症自殺

 

  南京7旬老太車禍後患抑郁症自殺

  去年安徽70歲的張老太,在南京玄武區送孫子上學時,被車輛撞到造成多處骨折。因為需要長期臥床,老太失去生活信心,患上抑郁症,並最終自殺。家屬認為交通事故與老太自殺有直接關系,提出包括死亡賠償金14萬在內共22萬元索賠。但肇事車主及保險公司認為,老太自殺非車禍直接導致。最終玄武法院判決認為,交通事故是誘因,但並不必然導致抑郁症和自殺,認定因果關聯度僅為15%。法院按照城鎮居民收入計算,死亡賠償金一項判賠4萬多。

  出車禍後:

  老太抑郁自殺,家屬索賠22萬

  張老太是安徽人,事發前已經來南京1年多了,每天接送孫子上下學。2011年5月份的一天早晨,她將孫兒送到幼兒園後,騎車返家,途經玄武區北安門街80路公交站台時,被高先生駕駛的汽車撞倒摔傷。送至醫院,診斷發現她是盆骨骨折,頭面部受傷,牙齒脫落3顆,腰椎間盤突出。一個月後,在醫院的允許下,她回家靜養。因為要長期臥床,張老太越來越郁郁寡歡,她總是擔心成為子女的負擔,半年後在家中自殺。

  張老太的兒子齊先生認為,當初事故發生時,交警就認定司機高先生負主要責任。而母親的自殺與交通事故有直接關聯,肇事司機自然該為母親的去世負責。他將高先生和其車輛保險公司一起告上玄武法院,索賠22萬元,其中格外引人注目的是死亡賠償金14萬多。

 

  司法鑒定:

  車禍“間接誘發”抑郁症

  司機高先生稱,自己在路面中間正常行駛,張老太橫穿馬路,才導致事故的發生。張老太自殺讓他意外,但自己不該為此負責。而保險公司更是認為家屬提出的死亡賠償金與交通事故完全沒有關系,只願意在保險范圍內賠償。

  為了證明母親的死就是因為車禍,齊先生提供了安徽老家村民委員會和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證明張老太在車禍後精神確實出現了問題,而且自殺前多次表示難以承受傷痛折磨。此外,在家屬要求下,法院還委托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張老太交通事故帶來的傷害與精神損害之間的關聯性。該所認定交通事故是其患病的間接誘發因素。但高先生和保險公司認為,鑒定結果大部分都來源於張老太家屬的供述,可信度要打折。

  法庭認定:

  關聯度僅15%,索賠14萬,獲賠4萬多

  張老太的自殺死亡和交通事故的關聯程度,就成了這個案件最大的爭議焦點。玄武法院認為,引起張老太自殺死亡這個後果的有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本次交通事故並不會必然導致張老太自殺死亡這一損害後果”,所以不是直接原因。那麼間接原因呢?南京市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張老太自殺前患抑郁症。法院認可了鑒定所的意見,認定本次交通事故是其患病的間接誘發因素。

  “作為間接原因的交通事故與該死亡後果之間的距離較遠,交通事故並不必然導致抑郁症的病發,身患抑郁症也並不必然導致患者自殺”。法院分析,事故發生後,在張老太住院期間,高先生墊付醫療費,積極協助治療,已盡合理的救助義務,並未加重張老太的心理負擔和精神壓力。所以“張老太自身的因素是其患抑郁症的主導性因素,是造成其死亡後果的主要原因”。法院最終認定交通事故對張老太死亡結果的關聯度為15%。根據當時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15%的比例,計算出死亡賠償金為4萬余元。玄武法院判決高先生和保險公司總共賠付張老太家屬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