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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爭議:車禍造成流產是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通事故爭議:車禍造成流產是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通事故爭議:車禍造成流產是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情】

  2011年8月4日,原告覃某駕駛其本人所有的二輪摩托車搭載原告磨某即其妻子沿X335線往廣西貴港城區方向行駛至23km+200m處,與被告覃某某駕駛被告貴港市港北區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所有的小型汽車相撞,造成兩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原告覃某門診治療花費醫療費897元,原告磨某被送往貴港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因治療需要,采取無痛人流手術,終止妊娠。原告磨某住院19天出院,花費醫療費9516元,被告覃某某已支付7300元。出院時醫囑:注意休息,加強營養,全休十五天,三個月後復診。本次事故經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處理,認定被告覃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覃某、磨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磨某因交通事故而流產,致其精神造成重大損害,對其心靈的創傷是長久而難以愈合的,因此原告訴至法院時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爭議】

 

  原告磨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應得到賠償?

  【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次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覃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覃某、磨某無責任。該認定對事故原因分析合理,責任劃分正確,本院予以采信。參照《2011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准》,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覃某到門診治療花費治療費897元,造成原告磨某的損失為:1、醫療費9516元;2、護理費 919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760元;4、誤工費1644元;5、營養費,原告訴稱3000元過高,原告磨某因傷流產,有醫囑加強營養,法院酌定1500元;6、交通費500元;7、精神撫慰金,原告訴稱22715元過高,原告磨某因傷流產,確實給兩原告造成較大精神痛苦,法院酌定10000元,以上兩原告的經濟損失合計為25736元,被告已支付7300元,尚余18436元。由於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了該涉案小型汽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覃某醫療費897元,磨某醫療費9103元,合計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磨某損失8436元。由於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足額賠償原告的損失,被告貴港市港北區農業技術推廣中心、覃某不須再賠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法院作出了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覃某經濟損失897元及原告磨某經濟損失17539元的決定。

  【評析】

  本案在處理上體現了兩個特點:一、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依法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主要表現在:(一)營養費的處理。原告磨某治愈出院,醫囑:注意休息,加強營養。故其請求營養費於法有據,但其訴請3000元營養費未能提交相應證據,被告保險公司只同意賠償510元,雙方分歧較大。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確實需要加強營養,並提供合法證據證明,遂根據本地經濟水平及照顧原告的傷情,酌情支持1500元;(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持。原告以流產給其造成了重大的精神痛苦為由,訴請精神損害撫慰金22715元,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只有構成傷殘才產生精神撫慰金,因原告無證據證明造成傷殘,故不同意賠償。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原告磨某因交通事故而流產,使其作為准母親所享有的保護胎兒正常發育和出生的權利受到侵害,致其精神造成重大損害,對其心靈的創傷是長久而難以愈合的,因此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可獲支持,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宜。

  二、判決正確,當事人服判,並主動履行義務,友好化解糾紛。表現在:(一)正確適用法律,依法核准原告的損失。依照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准,以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核准原告的損失,原告無法提供證據的,從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和履行能力為角度考慮,合理發揮法官自由裁量權,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酌情支持,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理權益,達到法律的原則性規定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有效統一;(二)事實認定清楚,責任劃分明確。以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為依據,確定賠償義務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覃振新負全部責任,兩原告無責任,因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根據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另外兩被告承擔。因保險公司已可足額賠償原告的損失,故被告覃某某、貴港市港北區農業技術推廣中心不須再作賠償;(三)程序正當,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事故發生後,被告覃某某向兩原告支付7300元,對此款的處理,告知其可依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告保險公司理賠,以保護其權益,本案不作處理,符合“不告不理”的原則。

  本案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被告保險公司於判決生效後自覺履行義務,兩原告將其保管的醫療費票據等交給被告覃某某,友好配合其向保險公司理賠,取得了當事人服判,自覺履行義務,化解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