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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過期車禍獲理賠 免責條款告知是重點

駕照過期車禍獲理賠 免責條款告知是重點

 

  駕照過期車禍獲理賠 免責條款告知是重點

  “已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並對條款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這樣的條款別以為我簽了字,你就盡到了告知義務

  加油出車禍,周先生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卻發現周先生的駕照已經過了期,拒絕賠償。這個案子最近在市五中院終審宣判,周先生的駕照雖然過了期,但保險公司還是要賠錢。

  2010年3月,家住江北區的周先生為愛車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同年10月7日凌晨,周先生駕車在昆明的一條高速路上行駛,在進服務區加油時,因避讓車輛操作不慎,車頭撞向加油機,造成車輛和加油機受損。經過評估,加油機損失6萬余元,周先生的愛車維修費也有6萬元左右。

  保險公司在調查處理這起事故時發現,周先生的駕照是在車禍發生後才到車管部門更換了的新駕照,原駕照在同年7月14日就已經到期,也就是說,出車禍時,周先生是用的過期駕照。

 

  隨後,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明文規定“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機動車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為由,作出了不予賠償的結論。

  索賠無果,周先生把保險公司告到渝中區法院。周先生稱,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並未向自己交代保險條款,更沒有說明有關免責條款,該條款應該無效。

  渝中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周先生的駕照到期後沒有及時更換新駕照,發生車禍時已經過了有效期。雖然保險合同上有周先生的簽字,但保險公司沒有明確告知周先生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有哪些,也沒有證據來證明保險公司確實履行了免責條款告知義務。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付11萬余元給車主周先生。

  保險公司不服判決上訴。市五中院終審後判定,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免責條款,雖然有投保人“已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並對條款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的簽字,但也不足以能夠說明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所以,保險公司要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