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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轉籍轉出業務規定及程序攻略

汽車轉籍轉出業務規定及程序攻略

 

辦理轉籍轉出登記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步驟/方法

1: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簡稱變更表)一式兩份,按表格欄目要求填寫,加蓋與原注冊登記相同的車主印章、私車車主需附身份證復印件。

2:將書件憑證送登記受理崗審核,符合條件的到檢驗崗對車輛進行統一性認定和安全性能檢測。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籍、過戶手續:

1、申請車主印章與原登記車主不相符的。

2、未經批准擅自改裝、改型或變更載質量、乘員人數的。

3、車輛違章、肇事未處理結案的或公安機關對車輛有質疑的。

4、達到報廢年限的。

5、未參加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6、新車落戶不足三個月的。

7、人民法院通知凍結的。

8、進口汽車屬海關監管期內未解除監管的。

9、進口汽車新車注冊登記後,從初次登記日期計算,兩年內不得辦理轉籍過戶,但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財產所有權轉移的進口汽車,可提前辦理轉籍過戶。

3:車輛經檢驗合格後,進口汽車到檔案管理崗領取《待辦單》,等送支隊、總隊進口車審批領導小組審批後通知車主來辦理;國產汽車直接到牌證管理崗交回車牌,通知交費,等候領取檔案和臨時牌。

注意事項

領表申請---登記審核崗受理---機動車查驗崗驗車---登記審核崗審核---檔案管理崗復核---業務領導崗審批---牌證管理崗回收牌證---總隊審批---辦理交易---檔案管理崗密封檔案---牌證管理崗開具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