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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車輛年檢新規定

  2014年5月17日上午,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其中規定公安、質監等政府部門不得開辦車檢機構,已開辦的,9月底前必須徹底脫鉤;自9月1日起,試行非營運轎車6年內免檢;不得指定檢驗機構,推動機動車異地年檢。

  9月1日將實行新的年檢規定,享受新的年檢規定的車輛,盡管在核發檢驗標志時不再上檢測線查驗,但車主仍需要審核機動車檢驗標志申請表、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核查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符合規定的,核發檢驗標志,在行駛證副頁上簽注信息。對不按規定申領和粘貼檢驗標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

  為了避免車輛存在安全隱患,車主須根據新的車檢規定,及時的進行年檢。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規定,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以及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的其他情形,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丟失車輛同樣拒絕賠付。此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逾期不年檢上路車輛,一旦發現將處200元罰款扣3分,還要暫扣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