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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養路費征收和使用實施辦法

福建省公路養路費征收和使用實施辦法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廳和有關部門制定的《福建省公路養路費征收和使用實施辦法》,現予轉發,希認真貫徹執行。

加強養路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實做到“以路養路”,“專款專用”,是改善公路技術狀況的重要手段。為此,交通部門應本著“統收、統支、統管”的原則,認真收好、用好、管好養路費,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和配合。

《福建省公路養路費征收和使用實施辦法》從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起執行。閩政〔1980〕21號《關於轉發“福建省公路養路費征收和使用實施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

福建省公路養路費征收和使用實施辦法

  第一條 公路養路費(以下簡稱養路費),是國家按照“以路養路”的原則,規定由交通部門向有車單位征收的用於養護和改善公路的事業費。為了改進養路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實做到“專款專用”,提高公路技術狀況,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遵照中共中央中發〔1979〕50號文件精神和國家計委、交通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聯合頒發的《關於公路養路費征收和使用的規定》,以及國家計委、交通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四日文件計交〔1981〕233號《關於征收公路養路費中發生的問題,請各省、市、自治區酌情處理的通知》,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www.ttkaiche.com

第二條 本省養路費的征收和使用,按照“統收、統支、統管”的原則,由福建省交通廳統一掌握管理。養路費的使用絕大部分應用在養、改、接上,對非生產性開支要嚴格控制和節約。具體征收工作,由福建省交通廳指定福建省交通監理所及所屬單位負責辦理(拖拉機養路費暫委托各地、市、縣交通局負責代征和管理),其他任何部門不得征收養路費。

第三條 凡領有牌證的客、貨汽車(包括三輪汽車、小臥車、小吉普車等小型汽車,下同)、特種車(設有固定裝置的汽車及膠輪機械車)、膠輪拖拉機(以下簡稱拖拉機)、其它機動車(包括正三輪摩托車、機動板車等,下同)、掛車和畜力車等,除第四條暫定免征的以外,均應繳納養路費,免征車輛參加營運時,仍應照章繳費。

第四條 對下列車輛(包括拖拉機,下同)暫定免征養路費:

一、黨政機關、學校、人民團體自用的小臥車、小吉普車(指由財政部門撥給的行政經費或教育經費開支的部分)。

二、軍事部門(其所屬企業、農場除外)自用的車輛。

三、外國使(領)館自用的車輛。

四、各市市區內公共汽車、電車(指已具備分線路核算營收,行駛市區道路部分,跨行公路應按比例計征養路費)。

五、設有固定裝置的專用清潔車、消防車、灑水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防疫車、采血車、環境污染監測車、殡葬接屍車等。

六、救濟院、敬老院的生活用車、邊防武裝警察執勤車和司法部門專用的囚車。

七、公路養護(包括林業養路)和城市道路養護車、交通監理專用車。

八、人力車、機器腳踏車、兩輪及側三輪摩托車。

九、在提運途中的國產及進口車輛(指無載客、貨的空車部分)。

十、農村生產隊和生產大隊從事農、副業生產的非營運車輛(“副業生產”用車,系指自貨自運,不發生運費結算,不包括運輸副業以及將運費加在貨價內的,如運磚之類情況;搞運輸收運費的均應繳養路費)。

十一、國營農(牧)場農用非營運的拖拉機。

十二、由福建省交通監理所提出,經福建省交通廳核准暫定免征養路費的車輛(須報交通部備案)。

第五條 養路費征收的費率和費額:

一、汽車(包括掛車):

1.省汽車運輸公司系統營運的汽車,各市(縣)公交公司超越市(縣)境長途營運的公共汽車和各部門的出租汽車,根據我省特殊情況,仍按照原省人委一九六五年〔65〕經字第767號通知核定的客貨運價的百分之十三計算養路費費率(即按原定的費額征收不變)。各按每月每車實際行駛噸(座)位公裡(包括重車和空車裡程,即全行程載重量)的相乘積征收。

2.各地、市、縣交通部門公路運輸企業的(包括由交通部門統一組織的)營運汽車,及各縣公交公司在縣境內營運的公共汽車,費率按月按營運收入總額的百分之十三計征。

3.各市公交公司在市境內營運的公共汽車,費率按月按營收額的百分之九計征(行駛市區內道路的部分免征)。

4.按月按核定載重噸位計征的范圍和標准:

(1)商業、外貿、水產、物資等系統的汽車,費額每噸位一百零五元。

(2)供銷、糧油、醫藥、林業、郵電、電力、化學工業、燃料工業、冶金工業、建築業等系統的汽車,費額每噸位九十四元。

(3)機械工業、輕工業、手工業、地質、水利、農業、畜牧、農墾、農機、交通(指所屬公司、局、處、廠、場、隊等非營運部分)、民航、鐵路、旅游業、服務業、農村人民公社所屬企、事業等系統和其他部門的汽車,以及農村生產隊、生產大隊參加營業性運輸的汽車,費額每噸位七十元。

(4)文教、出版、書店、劇團、影院、衛生、醫院、銀行、民政、城建(包括公交非營運部分)、科委、科學院、體育、新聞、廣播等系統的汽車,及各單位經交通監理部門核定的教練車,費額每噸位四十七元。

(5)黨政機關、學校、人民團體內部自用的汽車,費額每噸位二十四元(黨政機關汽車,是指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證明,由行政經費開支的;學校汽車是指由教育部門,或其他黨政機關舉辦的,由教育經費或行政經費列支的。企業單位辦的干校、技工學校不包括在內)。

二、拖拉機:

1.交通運輸企業營運的拖拉機,費率按月按營運收入總額的百分之十三計征。

2.非運輸專業自用的拖拉機(除免征外),按以下標准的費額計征,方向盤式的每月每輛:10匹以下的十元、10匹至20匹的二十元、20匹以上至30匹的三十元、30匹以上的四十元;手扶式的不論型號大小,每月每輛八元。

3.各種類型拖拉機(包括免征部分),參加營運或個人搞運輸的,按以上自用標准加倍計征。

三、其它機動車:

1.交通運輸企業營運的正三輪摩托貨車、機動板車等,費率按月按營運收入總額的百分之六點五計征。

2.城市正三輪摩托客車,每月每輛十元。

3.非營運性的其它機動車,按月按核定載重噸位計算,費額比照所屬系統的汽車標准折半征收。

四、畜力車:

1.營運的畜力車,費率按月按營收額的百分之四計征。

2.自用的畜力車,按月按輛(不分套數)計征,費額每月每輛二元。

五、暫定免征養路費的車輛,如有長期(一個月以上)參加社會運輸(包括軍車支援地方運輸),養路費應由車屬單位負責繳納,費率按向用車單位所收取費用總額(包括運費或補貼費)的百分之十三計征。

六、按月定額交費的汽車,客車比照同類型貨車核定噸位計征;汽車拖帶的掛車減半征收;油罐車按所屬系統汽車費額的百分之八十計征;對不能載貨的特種車,按自重(包括固定裝置)噸位折半計征;軍車掛地方號牌,按地方類似部門的系統標准計征。

七、對重型汽車,核定載重十噸及以下的征全費,超過十噸以上部分折半計征。對大型拖板車,核定載重二十噸及以下的折半計征,超過二十噸以上部分按四分之一折算計征。

八、對礦山、油田、林場、農(牧)場不行駛公路的內部生產車輛,經報停繳交行駛證後,可暫停征收養路費,行駛公路時征全費;雖在內部生產,但有跨行公路,或在工地不經常出去,而又無法報停的車輛,可酌情考慮適當減征,或采用包交的方式計征。但減征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九、凡有自養專用公路(不包括作業使用的道路),單線裡程在二十公裡以上的礦山、油田、林場、農(牧)場,可根據其車輛跨行公路的實際情況適當減征。一般有自養達二十公裡的,減征百分之二十;二十公裡以上的,每滿十公裡再減征百分之十。但減征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對不符合公路標准要求的單位內部通道不算。

十、按月按噸位繳納養路費,是整月包干的定額,其中已考慮扣除去車輛保修和駕駛員公休等非行車的日程,所以在未報停前,不論何日交費(超過限期加收滯納金),都應按“月標准”征收,不得按天、按旬計費或退費。

停駛連續在一個月以上的車輛,應向征收單位辦理報停手續,交存牌證,當月已征的不退費,也不保留抵繳(預交下月的部分可保留),從次月起報停期間停征養路費,報停期自申請登記之日算起,過期不補報。

對報停一個月以上復駛(或新增啟用)的車輛,可分別按出車時間計征養路費。上旬出車的征全月,中旬出車征全月的三分之二,下旬出車征全月的三分之一。月前雖已報停,但期間未滿一個月,中旬或下旬需要復駛者,仍要征收全月費額。

十一、對下列車輛,可按次計征養路費:

1.臨時改變用途的免征車輛;

2.不經常行駛公路的大、重型及特種車輛;

3.經常在礦區、農場、工地等內部生產使用,偶爾行駛公路的車輛。

凡具備有按次計費條件的車輛,應在行駛公路前,向征收單位繳足預計行駛天數的養路費,一次有效期限為四天(不足四天的按一次計算),如需超過四天者,應按此計算增加其次數計征,一次費額,統按所屬系統全月費額的四分之一征收。超過原繳費有效期限的車輛,應主動向當地征收單位補繳;否則要補收全月費額,並按違章罰款處理。

十二、凡外國、港澳入出我省境,及設在我省的外商、中外合營企業的機動車輛,一律要經我國有關部門批准和領取本省牌證,並由車主按規定向當地交通監理部門按月按天繳納養路費,征費標准和計征依據:

1.汽車不分系統類別,統按行駛證上核定的噸位(客車比照同類型貨車核定噸位)計征。按月交費的每噸位每月一百二十元;按天交費的每噸位每天八元。十座以下的小客車和不足一噸的小貨車,統按一噸計征。

2.二、三輪摩托車,按月交費的每輛每月三十元;按天交費的每輛每天一元五角。

3.其它特種車輛,參照以上原則辦理。

4.遇有特殊情況,需減免養路費時,必須先報經福建省交通廳批准。

第六條 對於跨省行駛的車輛,由車籍所在省征收養路費,省際之間互不征收,必要時兩省可商訂協議。調駐他省的車輛,從次月起由他省征收。外省車輛調來本省運輸在一個月以上的,不論其隨帶的《養路費繳訖證》有效期限長短,凡已有按月(季、年)的繳訖證者,當月不重征,從次月初起,應向本省繳納養路費。

第七條 養路費繳納手續和時間:

一、按月按營收總額(或實駛裡程)計征的車輛,車屬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前,向當地征收單位申領“全年有效”的《養路費繳訖證》,每月五日前報送上月份營收(或單車行程)的統計報表,當月應征的養路費,按上月營收額(或噸、座位公裡)結算。

二、按月按噸位或按輛按馬力計征的車輛,車屬單位應在月末以前,到當地征收單位辦理繳納次月養路費或報停。

三、為了簡化征費手續,便利有車單位,在同城范圍內收取養路費,可於限期內,通過銀行按照托收無承付結算的規定辦理;異地間仍應按限定日期,通過匯款繳交。

第八條 養路費憑證:

一、各種車輛繳納養路費後,除取得收款收據外,逐車另簽發給有效期限的《養路費繳訖證》。主車和掛車要區別簽發。

二、凡屬暫定免征養路費的車輛,應於年度開始或增加新車時,向當地征收單位申領《公路行車證》(即養路費免費證),每證收費一元。

三、各種車輛所領取的《養路費繳訖證》或《公路行車證》,均應貼在駕駛室擋風玻璃上;無擋風玻璃的車輛,由駕駛員隨車攜帶,以便隨時查驗。在有效期內,憑證可以通行全國公路,不再重征養路費。否則,沿途檢查因無證發生重征養路費等事情,應由車屬單位負責。

四、養路費繳納後概不退還。繳訖證和免費證,必須謹慎保管,不得塗改毀損,只限本車使用,不准轉借和輪流使用。如有遺失,應即報失申請補領,經查明屬實,補發時每證收費五元。

第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征費工作的領導,健全制度,認真地宣傳和執行征費政策,做到應征不漏,以保證養路費征收任務的完成。為了加強資金管理,省以下各級征收單位,應將全部收入存入在當地人民銀行開立的養路費收入上解專戶,不准動用,定期上解福建省交通監理所。(拖拉機養路費收入解存地、市、縣交通局管理。)

各地(市)縣交通局應在銀行開立“拖拉機養路費收支”專戶,有關拖拉機養路費的收入和使用,都應通過專戶結算,要與其它經費劃清,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條 有車單位應按規定主動繳費,不得拖欠、拒繳。各地征收單位有權向有車單位檢查繳費情況。受檢查單位應提供車輛動態、行駛記錄及運輸收入等有關憑證、帳簿、報表等資料,隨時進行核算和查對,並應協助進行,不得拒絕。對於執行制度好的單位,征收單位要及時總結經驗推廣,並給予表揚;但如有瞞報營運收入,少報載重噸位,謊報使用性質,塗改、轉借、頂替票證,以及假報停駛繼續行車或變相假報停(如利用修理報停懸掛試車號牌的車輛,不在交通監理部門指定路段內進行試車,或以試車為名違犯規定重車運輸者)等行為,一經查實,除照章補繳外,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金。

第十一條 為保證養路費收入,對於漏交和滯交的養路費,都應及時向車屬單位追交,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下月出車或停駛,必須在上月底前,向車籍所在地的征收單位辦理繳費領證或報停手續。凡逾期不按規定時間繳納養路費或報停者,除應照章補繳全月費額外,從當月一日起計算,每遲一天再加收百分之二滯納金。

二、對屢次漏交、有意拖欠、弄虛作假或塗改偽造、冒名頂用繳訖證者,一經查出除收回注銷其繳訖證,令其照章繳費外,根據情節輕重,得處以應征額百分之五十至一百的罰金。

三、對於未按規定繳納養路費的車輛,檢查單位有權扣留其行駛證或駕駛證,必要時可拘留車輛不准行駛,限期補交,並給予違章處理。有車輛在外地行駛的單位,需提早繳費,要預先將繳訖證在月底前寄達在外車輛,憑以行駛公路。否則,沿途檢查發現外地車輛無當月養路費繳訖證者,同樣可就地處理補征,如因之發生重繳等情況,概由車單位自負責任,不予退費。

第十二條 養路費的使用范圍規定於下:

一、養路工程費,包括公路小修保養費,大中修工程費,水毀工程搶修及修復費,改建工程費,公路渡口費,公路綠化費,道(渡)班房修建費,縣社公路補助費等;

二、養路事業費,包括養路機械、車輛、設備購置費,養路專用的小型機械廠及材料廠(場、庫)建設費,公路科研費,技術革新費,職工培訓費,養路職工宿捨和各級養路部門必需的生產用房修建費,行政管理費等;

三、養路其它費,包括安全、宣傳、勞動保險及非固定職工的福利、獎勵、醫藥、撫恤費等;

四、交通監理經費,包括監理經常費,設備購置費,房建工程費等;

五、拖拉機養路費的使用范圍,包括首先應保證養好已列養的社隊公路,其次是適當安排代征單位經費補貼,以及彌補群眾性維護公路交通秩序和安全宣傳教育經費等。

第十三條 養路費(包括拖拉機養路費)的分配使用,應貫徹“全面規劃,加強養護,積極改善,重點發展,科學管理,保證暢通”的原則,首先保證干線公路的需要,適當安排一般公路的必要支出;盡先安排公路小修保養、大中修工程及水毀修復工程,在保證路況良好的前提下,適當安排改造現有公路的支出;養路工程費應不少於養路總支出的百分之八十。各項支出均須按計劃和規定使用。

第十四條 省交通廳要編制養路費的年度收支計劃報送省計委核定,編制養路費的年度預、決算報送省財政廳審核,同時均報交通部、財政部備案。在核定的年度計劃下達執行過程中,如養路費收支數字增減較大時,可按照以上規定程序調整年度收支計劃。全省用養路費安排的小修保養、大中修、改建工程及發展機械化所需的材料和設備,由省計委納入物資供應計劃,安排供應。各縣(市)交通局要按期編制拖拉機養路費的年、季度收支計劃和財務預、決算,報送地(市)交通局審批,經匯總後轉報省交通廳核備,並抄送省交通監理所和省公路局。

第十五條 養路費的年終余額,均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挪用和平調。

第十六條 養路費的使用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厲行節約,切實防止濫用、挪用和浪費。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格控制使用范圍,對超越范圍使用的,應按違犯財經紀律論處。

第十七條 《福建省公路養路費征收和使用實施辦法》的批准權和修改權歸福建省人民政府,解釋權屬於福建省交通廳,其他有車單位和部門另行下達的與本實施辦法抵觸的文件一律無效。對拒不執行本實施辦法和嚴重違法者,可提交經濟法庭審理。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從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起執行。一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公布試行的有關實施辦法,以及原省革委會閩革〔1977〕29號文件批轉的《征收拖拉機養路費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福建省公路養路費征收相關知識

什麼是公路養路費?

答:公路養路費是指依法向擁有機動車輛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車主)征收的用於公路養護和管理的省級政府性財政基金。車主應當自覺履行繳納養路費的義務。

養路費的征收依據是什麼?

答:《浙江省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條例》(1998年7月1日省9屆人大常委會第2號公告)、《浙江省公路養路費征收范圍和標准》(浙政辦發[1998]140號)、《關於調整公路養路費征收標准的通知》(浙交[2003]538號)

養路費的征收范圍是什麼?

答:除國家、省政府規定可以享受減免的車輛外,其它所有領有牌照的機動車輛均應按規定標准繳納養路費。車主是納費義務人。

車主應向什麼部門繳納養路費?

答:車主應向車籍所在地養路費征稽機構(公路稽征處或公路稽征所)繳納養路費。已實行委托銀行代收的市或縣、區的非營運車輛(指不必繳納公建金、運管費等其它費稅的車輛),可在當地指定的受委托代理銀行網點繳納,詳情請咨詢當地征稽機構(杭州市公路稽證處咨詢電話:88178051)。

車主應在什麼時間繳納養路費?養路費可以跨年度繳納嗎?

答:汽車養路費按月計征;手拖和摩托車養路費按年計征。按月計征養路費的,車主必須在每月月末之前繳納次月養路費,車主可以預繳其它各月或者全年的養路費;按年計征養路費的,車主必須在每年年底前繳納次年養路費。養路費不能跨年度繳納。

新車如何繳費?如何計費?

答:新車在領取號牌(包括臨時牌照)後5天內帶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到當地稽征機構辦理繳納手續,從發照之日起計征養路費。

按月計征養路費的車輛,在新增當月按旬計征,即上旬按全月計征,中、下旬分別按月征收標准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計征;按年計征養路費的車輛在上半年新增的,按全年計征養路費,在下半年新增的,按半年計征養路費。

未按時繳納養路費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超過規定期限未按時繳納養路費的,除按規定補繳外,按日加收應繳額1%的滯納金,對連續拖欠養路費三個月以上的,並處應繳額30%至50%的罰款,對連續拖欠養路費六個月以上的,並處應繳額50%至100%的罰款。

養路費滯納金如何計算?

養路費滯納金=

其中:

d:欠費月的天數,28天、29天、30天或31天,根據實際計算

n:拖欠養路費的月數

a:月應繳額

如何辦理車輛報停

答:車輛因故停駛,車主應於本月月底之前向當地稽征機構申辦報停手續,並交存行駛證和車輛號牌(主車兩塊、掛車一塊)(或車輛管理所已辦妥機械報停的有關證明原件、司法或其他行政管理機關扣押封存車輛的證明、交通事故停駛證明),經核准後,從次月起停征養路費。車輛在報停前,必須繳清養路費,即欠費車輛不得辦理報停手續。

實行按年包干繳納養路費的車輛在包干年度內不得報停,新購置的車輛在未滿兩個自然年內一般不得報停,車輛一年內累計報停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如何辦理車輛養路費的轉籍

答:車輛轉籍應於轉籍之日起30日內攜帶相關證明辦理養路費轉入和轉出手續。轉出需帶轉籍車輛的檔案、車輛購置附加稅證原件、車輛交易發票、臨時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轉籍當月養路費有效憑證;轉入需帶已經變更的車輛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轉出地區公路稽征部門出具的養路費證明函件、當月養路費有效憑證。

如何辦理車輛養路費的過戶?

答:車輛過戶應於車管部門辦妥變更手續之日起5日內帶變更後的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附加稅證原件和過戶當月養路費的有效憑證辦理養路費變更手續;

車輛報廢如何辦理養路費注銷手續?

答:車輛報廢應於報廢之日起15日內帶物資部門的回收憑證和當月養路費的有效憑證到當地稽征機構辦理養路費注銷登記手續,從次月起停征養路費。

如何辦理車輛養路費調駐手續?

答:外省調駐本省和本省調駐外省的車輛應於調駐之日起30日內,持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有效養路費憑證先到車籍地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調駐登記手續,然後再持上述三證和車籍地養路費繳訖證明函件到調駐地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調駐登記手續。

車輛養路費變更登記包括哪些內容,變更登記手續如何辦理?

答:車輛養路費變更登記包括變更車輛用途、車型、牌照號碼、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載重噸位等。車主應持變更後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妥變更手續之日起5日內到當地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變更登記手續。更登記包括變更車輛用途、車型、牌照號碼、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載重噸位等。車主應持變更後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妥變更手續之日起5日內到當地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