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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鎮村道路管理辦法

南京市鎮村道路管理辦法

【發布文號】 寧政發〔2003〕202號

【等 級】 市政府規章

【發布機關】 南京市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 2003-10-17

【生效時間】 2003-12-01

 

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鎮村道路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政發〔2003〕20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鎮村道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南京市鎮村道路管理辦法

目錄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章 養護管理
  • 第三章 路政管理
  • 第四章 法律責任
  •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區縣鎮村道路建設和發展,加強對鎮村道路養護和路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鎮村道路(含鎮村道路橋梁及其他道路設施)的養護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鎮村道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鼓勵、支持集體和個人修建、養護鎮村道路。

 

第四條 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鎮村道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區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鎮村道路的路政

管理,以及對鎮村道路建設和養護的指導、監督與檢查。

 

第五條 鎮村道路規劃由區縣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鎮人民政府編制,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交通主

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人負責鎮村道路的養護管理工作,並在地方財政中安排鎮村道路小修保

養、中修、大修以及必要的道路標准化、美化和改善工程等專項養護經費。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每年列出鎮村道路的養護補貼經費,確保鎮村道路得到及時維

護。

 

第七條 對維護鎮村道路養護與管理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區縣、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八條 鎮村道路的養護,應當參照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

 

第九條 鎮村道路養護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鎮村道路的完好、暢通。

 

(二)采取正確的技術措施,治理鎮村道路存在的危害和隱患,提高養護工作質量,延長使用年限。

 

(三)根據規劃對不能適應交通需求的路段和構造物以及沿線設施進行改善和增建,逐步提高鎮村道路

的質量。

 

(四)定期檢查橋梁實際承載能力, 保持橋梁完好程度。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每月定期檢查鎮村道路養護質量的制度,加強對鎮村道路養護工作的檢查。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對鎮村道路的養護質量進行檢查考核。達到或符合鎮村道路養護質量要求的鎮,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改造農村公路的規定優先安排鎮村道路改造和建設資金。

 

第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區域綠化規劃和道路養護技術規范的要求,植花種草,綠化美化道路。

 

第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使鎮村道路受損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三條 鎮村道路養護作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保證養護地段的通

行安全。

 

鎮村道路大修和改善、改建施工的,必須提前在繞行路口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鎮村道路建設與維護後,應當經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檢測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條 鎮村道路應當建立建築控制區。建築控制區自道路邊溝外緣起(沒有邊溝的,從道路坡腳線

外緣起)不少於五米。

 

鎮村道路建築控制區內,除道路路面防護、養護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外,不得修建建築物和

構築物。

 

第十六條 在鎮道建築控制區內從事下列行為的,必須經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屬於村道的,應

當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報縣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一)占用、挖掘道路的;

 

(二)需要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需要改建或者擴建的。

 

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區縣交通主管部門做好鎮村道路建築控制區的管理工作,避免形成違章建築。

 

第十七條 鎮村道路及道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不符合標准的高壓電力線和易燃易爆的管線;

 

(二)傾倒渣土、垃圾,焚燒各類廢棄物;

 

(三)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置障礙;

 

(四)堵塞道路排水溝渠、填埋道路邊溝;

 

(五)在兩側二十米范圍內挖砂、采石、采礦、傾倒廢棄物、進行爆破作業;

 

(六)損壞、污染、危及鎮村道路安全或者影響道路暢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車輛在運輸貨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

 

車輛運輸易拋灑、滴漏、飛揚、散落、污染等物品時,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或者密封措施。

 

第十九條 鎮村道路上增設平交道口,應當滿足行車視距要求。平交道口與道路搭接處的路面應當采取

硬化措施。

 

第二十條 占用、挖掘鎮村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和道路恢復方案。區縣交

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路段現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鎮村道路應當根據建設的標准和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牌及限載重量。

 

嚴禁在四級、等外級鎮村道路和技術狀況低於三類的橋梁上從事超限運輸。

載貨車輛應當主動接受區縣交通主管部門車輛限載檢查。

 

對於超限車輛,承運人應當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鎮人民政府不列維護鎮村道路維護經費和區縣交通主管部門不列養護補

貼經費,不能確保鎮村道路維修資金到位的,市有關部門將減少對該地區道路建設的投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區縣交通主管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和《路政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公路造

成損害的,按照《江蘇省公路路產損失賠(補)償費標准》規定收取公路賠(補)償費。

 

第二十四條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有關管理鎮村道路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

公正廉潔。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鎮村道路是指除國、省、縣道及城市道路以外,按照一定的技術標准建設,連

接鎮與鎮之間、鎮與村之間、村與村之間可供車輛通行的公共道路。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