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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7號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_現予公布_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_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_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_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_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准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_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_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_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_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_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_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_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_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_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_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_並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_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_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_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_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_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_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_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_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_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 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_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_制定並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准.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_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_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准;不符合標准的_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_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 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台_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_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_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_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_可以制定管理辦法_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_配備安全管理人員_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_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_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_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_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_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_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_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_並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_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_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_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准_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_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_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_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_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_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准的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_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准的_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_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准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_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於取用的位置_並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_建立安全維護檔案_保證校車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_應當停運維修_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維修校車_並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_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_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_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_無傳染性疾病_無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_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_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_對符合條件的_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准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_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_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_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_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准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_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 校車運載學生_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_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_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_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_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_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 校車上下學生_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准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_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三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_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_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_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_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_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_校車停靠車道後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_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後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_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裡_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於前款規定的_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_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_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裡.

第三十六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_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_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後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_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_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_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_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_在車下引導、指揮_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_飲酒、醉酒後駕駛_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_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_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_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_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_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_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_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_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_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_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_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_並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後續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准的校車的_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_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_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_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_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_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_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_情節嚴重的_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_扣留該機動車_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_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_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_情節嚴重的_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_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_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_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_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_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_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_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_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_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_並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_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_依法扣留車輛的_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_並在違法狀態消除後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_不避讓校車的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_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_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_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_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_情節嚴重的_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_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_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_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_情節嚴重的_吊銷其辦學許可證_並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_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_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_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_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_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發生校車安全事故_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_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_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關鍵詞: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