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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汽車座椅及座椅頭枕產品)

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汽車座椅及座椅頭枕產品)

1. 適用范圍<?.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本規則適用於M、N類汽車的座椅產品(但不適用於折疊式座椅、側向座椅、後向座椅和M2、M3類客車中A級、I級客車使用的座椅)及M1類車輛的前排外側座椅頭枕產品.
2. 認證模式
型式試驗+初始工廠審查+獲證後監督
3. 認證的基本環節
3.1認證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試驗
3.3初始工廠審查
3.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3.5獲證後監督(抽樣)
4. 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認證的委托和受理
4.1.1認證的單元劃分
同一生產廠生產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無差異的汽車座椅及座椅頭枕產品視為同一單元:
1)座椅總成的結構及形狀_允許座椅護面的材料及顏色不同;
2)座椅軟墊和骨架總成的位移調節、鎖止裝置等零部件的結構、材料及尺寸;
3)座椅軟墊的結構和材料;
4)座椅總成固定裝置的結構;
5)頭枕骨架和泡沫的結構、尺寸及材料_允許頭枕護面的材料和顏色不同;
6)頭枕連接件的結構和材料.
4.1.2認證委托時需提交的文件資料見附件1.
4.2 型式試驗
4.2.1型式試驗的送樣
4.2.1.1型式試驗送樣的原則
認證單元中只有一個型號的_送本型號的樣品.
以多於一個型號的產品為同一認證單元委托認證時_應由認證機構從中選取具有代表性的一個型號_其他型號需要時作差異試驗.
4.2.1.2送樣數量
汽車座椅、汽車座椅頭枕型式試驗樣品為單元內同一型號3套.電動座椅需帶插接件.
4.2.1.型式試驗樣品及相關資料的處置
型式試驗後_應以適當的方式處置已經確認合格的樣品和相關資料.
4.2.2檢測標准、項目及依據
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見附件2.
4.初始工廠審查
4.3.1初始工廠審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_型式試驗合格後_進行初始工廠審查.
初始工廠審查時間根據委托認證產品的單元及覆蓋產品型號數量確定_並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_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2至6個人日.
4.3.2 審查內容
工廠審查的內容為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4.3.2.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
《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見附件3)為本規則覆蓋產品初始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的基本要求.
4.3.2.2 產品一致性檢查
工廠審查時_應對委托認證的產品進行一致性檢查_包括以下內容:
1) 認證產品的標識(如:名稱、規格、型號和商標等)應與型式試驗報告上及委托認證提交的資料所標明的一致;
2) 認證產品的結構應與型式試驗時的樣品及委托認證提交的資料一致;
3) 認證產品所用的關鍵件_應與型式試驗時樣品及委托認證提交的資料一致.
4) 現場指定試驗:試驗項目應從例行檢驗或確認檢驗項目中選取(見附件3).
產品一致性檢查出現問題時_認證機構應視情況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試驗、中止本次認證的處理.
4.3.3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的加工場所_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
4.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4.4.1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認證機構負責對型式試驗和工廠審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_評價合格的_由認證機構對委托人頒發認證證書(每一個認證單元頒發一張認證證書).認證證書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
產品型式試驗不合格_允許限期(不超過3個月)整改_如期完成整改後申請型式試驗復試;工廠審查存在不合格項_允許限期(不超過3個月)整改_認證機構采取適當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型式試驗復試和工廠審查整改結果均合格_經認證機構評價後頒發認證證書;逾期不能完成整改_或整改結果不合格_終止本次認證.
4.4.2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自正式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_包括型式試驗時間、工廠審查時間、認證結果評價和批准時間、證書制作時間.
型式試驗時間自樣品送達指定檢測機構之日起計算_檢測周期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工廠審查後提交報告時間一般為5個工作日_以檢查員完成現場審查_收到並確認生產廠遞交的不合格糾正措施報告之日起計算.
認證結果評和批准時間以及證書制作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4.5 獲證後監督
4.5.1 監督的頻次
4.5.1.1一般情況下_獲證後進行首次監督檢查的時間不應超過12個月.以後_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監督.
4.5.1.2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_或者用戶提出投訴並經查實為持證人責任的;
2)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本規則中規定的標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有足夠信息表明制造商、生產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_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4.5.2 監督的內容
獲證後的監督方式是: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復查 +認證產品一致性檢查+產品抽樣檢測.
為方便委托人_產品抽樣檢測的結果也可以作為確認檢驗的結果.
4.5.2.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復查
由認證機構根據《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見附件3)_對工廠進行監督復查.《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規定的第3_4_5_9條是每次監督復查的必查項目_其他項目可以選查_每4年內至少覆蓋要求中的全部項目.
每個加工場所監督審查的時間一般為1至2個人日.
4.5.2.2 認證產品一致性檢查
監督時在加工場所對獲證產品進行產品一致性檢查.檢查內容見4.3.2.2.
4.5.2.產品抽樣檢測
1) 抽樣
在監督時進行抽樣.樣品應在工廠生產的合格品中(包括生產線、倉庫)隨機抽取.抽取典型單元_抽樣檢測的數量每個單元同一型號產品3套.
2) 檢測
對抽取樣品的檢測由指定的檢測機構實施.抽樣檢測項目依據本規則中的4.2.2條.
4.5.獲證後監督結果的評價
監督復查合格後_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志.對監督復查時發現產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_視情況作出暫停或撤銷認證的決定_停止使用認證標志_並對外公告;對質量保證能力有不符合項的_應在3個月內完成糾正措施_逾期將撤銷認證證書、停止使用認證標志_並對外公告.
5.認證證書
5.1認證證書的有效性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不規定截止日期.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
5.2認證證書的變更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_如果其產品發生以下變更時_應向認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1)增加/減少同一單元內認證產品;
2)獲證產品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結構、制造工藝和供應商等發生變化;
3)獲證產品的商標_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廠信息(名稱和/或地址、質量保證體系等)發生變化;
4)其他影響認證要求的變更.
認證機構應核查以上變更情況_確認原認證結果對認證變更的有效性;需要時_針對差異進行補充檢測和/或工廠保證能力審查;合格後_確認原證書繼續有效和/或換發認證證書.
5.3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消
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在認證證書暫停期間及認證證書注銷和撤消後_產品不得出廠、進口.
6.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使用
證書持有者必須遵守《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規定.
6.1准許使用的標志樣式
6.2變形認證標志的使用
本規則覆蓋的產品不允許使用任何形式的變形認證標志.
6.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統一印制的標准規格認證標志和印刷、模壓認證標志中的任何一種.
采用印刷、模壓認證標志時_還應在標志周邊適當位置注明產品的工廠代碼.標志使用方案應報國家認監委批准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發放與管理機構核准.
6.4 加施位置
應將認證標志加施在部件主體的適當位置上.
7. 收費
CCC認證收費涉及申請費、產品檢測費、工廠審查費、批准與注冊費(含證書費)、監督復查費、年金、認證標志費等_具體費用由認證、檢測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附件1 認證委托時需提交的文件資料
1.產品描述 (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1.1座椅
1.1.1產品名稱、規格型號;
1.1.2商標;
1.1.3座椅結構(含靠背設計角度);
1.1.4調節裝置(含縱向位移、垂直位移、角度位移、位移折疊等);
1.1.5鎖止裝置;
1.1.6固定裝置;
1.1.7座椅總成質量(kg);
1.1.8靠背(帶頭枕)質量(kg);
1.1.9座椅面料及軟墊材料;
1.1.10外形尺寸;
1.1.11適用車輛類別.
1.2座椅頭枕
1.2.1產品名稱、規格型號;
1.2.2商標;
1.2.3結構型式;
1.2.4調節裝置型式(高度、角度等);
1.2.5安裝尺寸;
1.2.6 材料;
1.2.7適用車輛類別.
2.足以識別產品主要特征的產品照片(正向、左右側向等).
3.產品圖紙:
3.1足以識別產品主要特征的總裝圖;
3.2座椅R點的坐標;
3.3電動座椅的電路接線圖;
3.4座椅在車輛上安裝的固定位置(示意圖).
4. 產品關鍵零部件、材料清單:
4.1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關鍵零部件、材料見表1.
4.2 清單中至少要包括關鍵零部件、材料的名稱、型號、規格、供貨單位和進廠檢驗項目等內容.
5. 工廠概況:
5.1 生產情況(所申請產品的生產規模、能力及生產歷史);
5.2 工廠的關鍵生產設備清單;
5.工廠的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包括: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精度、檢定周期等);
5.4 與附件3有關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目錄及機構框圖/表和職責規定文件等.
6.必要的認證產品檢測報告.
7. 委托人、工廠的注冊證明材料.
8. 指定認證機構需要的其他文件.
表1 座椅及頭枕產品關鍵零部件、材料

序號

關鍵零部件及材料

1

座椅護面總成:面料、襯墊、卡子等

2

座椅骨架總成:如位移調節、鎖止及固定裝置等

3

座椅懸架機構(機械懸架、氣浮懸架等)

4

座椅軟墊總成:(座墊軟墊、靠背軟墊等)

5

座椅的護板等

6

座椅頭枕總成(骨架、泡沫等)

7

材料:骨架、面料、泡沫、護板等零件的材料
附件2
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1. 檢測標准:
1.1 GB 1508汽車座椅系統強度要求及試驗方法
(GB 15083-1994 汽車座椅系統強度要求及試驗方法)
1.2 GB 11550 -1995 汽車座椅頭枕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1.GB 13057-200客車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
1.4 GB 8410 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2. 檢測項目

序號

檢測項目

檢測依據的標准條款

備注

1

M1、N類汽車座椅

1.1 一般技術要求 GB 15084.1.1_4.1.2_4.1.4_4.2(4.1)

            

1.2 座椅靠背及其調節裝置的強度試驗 GB 15084.1.5(4.2)

不含與車身連接強度檢測項目

1.座椅固定裝置、調節裝置、鎖止裝置和位移裝置的強度試驗 GB 15084.1.6、4.1.7、(4.2、4.3、4.4)

不含與車身連接強度檢測項目.動態試驗和靜態試驗可任選一種.

1.4 座椅吸能性試驗 GB 15084.1.3

                   

2

M2、M3類客車前向座椅(不含A級和I級客車用座椅)

2.1 總體要求 GB 13057-2004.1.1

與動態試驗二者可任選一種進行試驗

2.2 靜態試驗 GB 13057-2004.1.2GB 13057-2004.1.3

     

2.動態試驗 GB 13057-2004.1.4

              

3 

座椅頭枕

3.1 位置及尺寸 GB 11550-1995 4.1

            

3.2 強度和吸能 GB 11550-1995 4.2

                        

4

燃燒特性 GB 8410

用於座椅面料等非金屬件

                                    
括號內條款號為GB 15083-1994標准的要求.
注:標准采用現行有效的版本.
附件3
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為保證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與已獲型式試驗合格的樣品的一致性_工廠應滿足本文件規定的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1 職責和資源
1.1 職責
工廠應規定與質量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職責及相互關系.且工廠應在組織內指定一名質量負責人_無論該成員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何_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a)負責建立滿足本文件要求的質量體系_並確保其實施和保持;
b)確保加施強制性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認證標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_確保認證標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_確保不合格品和獲證產品變更後未經認證機構確認_不加貼強制性認證標志.
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充分的能力勝任本職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產操作_應指定確保產品質量的人員.
負責產品質量的人員_為了糾正質量問題_應有權停止生產.
1.2 資源
工廠應配備必須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以滿足穩定生產符合認證標准的產品要求;應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_確保從事對產品質量有影響工作的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建立並保持適宜產品生產、檢驗、試驗、儲存等必備的環境.
2 文件和記錄
2.1 工廠應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認證產品的質量計劃或類似文件_以及為確保產品質量的相關過程有效運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質量計劃應包括產品設計目標、實現過程、檢測及有關資源的規定_以及產品獲證後對獲證產品的變更(標准、工藝、關鍵件等)、標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規定.
產品設計標准或規范應是質量計劃的一個內容_其要求應不低於有關該產品的實施規則要求.
2.2 工廠應建立並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對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有效的控制.這些控制應確保:
a)文件發布前和更改應由授權人批准_以確保其適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_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
c)在使用處可獲得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
2.工廠應建立並保持質量記錄的標識、儲存、保管和處理的文件化程序_質量記錄應清晰、完整以作為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
質量記錄應有適當的保存期限.
采購和進貨檢驗
3.1 供應商的控制
工廠應制定對關鍵零部件和材料的供應商的選擇、評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程序中應包括對關鍵零部件或材料供應商實行產品和制造過程批准的要求_以確保供應商具有保證生產關鍵零部件和材料滿足要求的能力.
工廠應保存對供應商的選擇評價和日常管理記錄.
3.2 關鍵零部件和材料的檢驗/驗證
工廠應建立並保持對供應商提供的關鍵零部件和材料的檢驗或驗證的程序及定期確認檢驗的程序.程序中應包括檢驗項目、方法、頻次和判定准則_以確保關鍵零部件和材料滿足認證所規定的要求.
關鍵零部件和材料的檢驗可由工廠進行_也可以由供應商完成.當由供應商檢驗時_工廠應對供應商提出明確的檢驗要求.
工廠應保存關鍵零部件檢驗或驗證記錄、確認檢驗記錄及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及有關檢驗數據等.
4 生產過程控制和過程檢驗
4.1 過程准備
4.1.1 工廠應對關鍵生產工序(過程)進行識別並確認;關鍵工序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如果該工序沒有文件規定就不能保證產品質量時_則應制定相應的工藝作業指導書_使生產過程受控.
4.1.2對關鍵的生產過程進行過程研究_以驗證過程能力並為過程控制提供輸入.
4.1.3以適當方式進行作業准備驗證.
4.2 產品生產過程中如對環境條件有要求_工廠應保證工作環境滿足規定的要求.
4.可行時_工廠應對適宜的過程參數和產品特性進行監控.
4.4 工廠應建立並實施生產工裝管理系統和關鍵設備預防性維護系統.
4.5 工廠應在生產的適當階段對產品進行檢驗_以確保產品及零部件與認證樣品一致.
4.6 工廠應建立並實施產品的可追溯系統.
適當時_確定並應用統計技術.
5 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
工廠應制定並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程序_以驗證產品滿足規定的要求.檢驗程序中應包括檢驗項目、內容、方法、判定等_並應保存檢驗記錄.具體的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要求應滿足相應產品的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
例行檢驗是在生產的最終階段對生產線上的產品進行的100%檢驗_通常檢驗後_除包裝和加貼標簽外_不再進一步加工.
座椅及頭枕產品的例行檢驗項目為:座椅總成的外觀檢驗_座椅總成的功能(調節和鎖止等)檢驗(M1和N類車輛)和頭枕外觀及功能檢驗(M1和N類車輛).
確認檢驗是為驗證產品持續符合標准要求進行的抽樣檢驗.
座椅及頭枕產品的確認檢驗項目為附件2所要求的全部項目.確認檢驗項目最小頻次為每單元1次/年.
6 檢驗試驗儀器設備
用於檢驗和試驗的設備應定期校准和檢查_並滿足檢驗試驗能力.
檢驗和試驗的儀器設備應有操作規程_檢驗人員應能按操作規程要求_准確地使用儀器設備.
6.1 校准和檢定
用於確定所生產的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試驗設備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校准或檢定.校准或檢定應溯源至國家或國際基准.對自行校准的_則應規定校准方法、驗收准則和校准周期等.設備的校准狀態應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員方便識別.
應保存設備的校准記錄.
6.2 測量系統分析
為分析測量和試驗設備系統測量結果的變異_工廠應進行適當的測量系統分析_保存相應的記錄_適當時_可選用測量系統重復性和再現性(R
6.實驗室管理
工廠應定義內部實驗室實驗范圍_包括進行檢驗、試驗或校准服務的能力.
為工廠提供檢驗、試驗或校准服務的外部/商業/獨立實驗室應有定義的范圍_包括有能力進行的檢驗、試驗或校准服務.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廠應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_內容應包括不合格品的標識方法、隔離和處置及采取的糾正、預防措施.
工廠應制定返工、返修作業指導書_內容應包括經返修、返工後的產品需重新檢測.對重要部件或組件的返修應作相應的記錄.
未經確定或可疑狀態的產品_應列為不合格品.
廢舊產品必須以對待不合格品的類似方法進行控制.
應保存對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
8 內部審核
工廠應建立文件化的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程序_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和認證產品的一致性_並記錄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結果.
對工廠的投訴尤其是對產品不符合標准要求的投訴_應保存記錄_並應作為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信息輸入.
工廠應以適宜的頻率審核每個制造過程_以決定其有效性.
工廠應以適宜的頻率_在生產的適當階段對其產品進行審核_以驗證符合所有規定的要求.
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_應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_並進行記錄.
9 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工廠應對批量生產產品與型式試驗合格的產品的一致性進行控制_以使認證產品持續符合規定的要求.
工廠應建立產品關鍵零部件和材料、結構等影響產品符合規定要求因素的變更控制程序_認證產品的變更(可能影響與相關標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試驗樣件的一致性)在實施前應向認證機構申報並獲得批准後方可執行.
10 包裝、搬運和儲存
工廠所進行的任何包裝、搬運操作和儲存環境應不影響產品符合規定標准要求.工廠應按適當策劃的時間間隔檢查庫存品狀況_以便及時發現變質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