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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總局令第150號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總局令第150號

 第150號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已經2012年6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_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2012年12月29日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_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_根據有關法律法規_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_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是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鼓勵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做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承諾一經作出_應當依法履行.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_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_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_但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_不得免除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和質量義務.

第五條 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_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_不得惡意欺詐.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責任要求.

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_並可以依法委托相關機構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系統_承擔有關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規定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 生產者義務

第八條 生產者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_不得出廠銷售.

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生產者基本信息、車型信息、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和退換車信息等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關信息_並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備案.

第十條 家用汽車產品應當具有中文的產品合格證或相關證明以及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

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符合消費品使用說明等國家標准規定的要求.家用汽車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關標准中沒有規定的_其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等要求應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明示.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車輛類型規格、車輛識別代號(VIN)、生產日期;生產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銷售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銷售網點資料、銷售日期;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或者相關查詢方式;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規定要求應當明示的其他內容.

維修保養手冊應當格式規范、內容實用.

隨車提供工具、備件等物品的_應附有隨車物品清單.

第三章 銷售者義務

第十一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_驗明家用汽車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十二條 銷售者銷售家用汽車產品_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以及發票;

(二)按照隨車物品清單等隨車文件向消費者交付隨車工具、備件等物品;

(三)當面查驗家用汽車產品的外觀、內飾等現場可查驗的質量狀況;

(四)明示並交付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產者約定的修理者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_但不得限制消費者在上述修理網點中自主選擇修理者;

(七)在三包憑證上填寫有關銷售信息;

(八)提醒消費者閱讀安全注意事項、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使用和維護保養.

對於進口家用汽車產品_銷售者還應當明示並交付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