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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5年第7號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已於2005年6月3日經第11次部務會議通過_現予公布_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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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_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_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_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_保護環境_節約能源_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_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_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_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_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_誠實信用_公平競爭_優質服務.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_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_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_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_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_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  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_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_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_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镗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  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_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_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  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_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_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_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_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_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_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_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_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_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_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钣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钣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_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钣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_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钣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_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钣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_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_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_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_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_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_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_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_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_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_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_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钣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钣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_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钣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_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_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_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_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_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_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_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_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_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_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_說明理由_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_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_提交下列材料_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_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_並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並編號_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_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_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_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_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_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_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_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_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_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_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_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_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_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_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_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_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_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_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_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_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_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_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_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_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_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_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_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_明碼標價_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_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_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_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_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_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_不得交付使用_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和編號_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_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_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_可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_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裡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裡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裡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裡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裡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裡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裡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裡程和日期指標_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_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_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_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_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_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_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_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_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_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_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_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_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_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_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_應當依法公開_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_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_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_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_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_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_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_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_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_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_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_如實反映情況_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_有下列行為之一_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_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_沒收違法所得_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_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_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_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_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_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_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_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_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_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_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_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_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_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_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_沒收違法所得_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_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_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_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_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_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_沒收違法所得_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_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_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_有下列行為之一的_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_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_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_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經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_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_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