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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賣舊車拒賠償 告上法院結果:退一賠三

【4S店賣舊車 法院判決:賠償車主三倍車款!】山東濟寧的劉女士,在當地名為“安斯達”的菲亞特4S店,以128000元買下了菲亞特轎車,就在提車40天後,劉女士發現,這輛車竟然被補過漆!經法院裁判,4S店隱瞞了該車曾經出售的事實,應退回劉女士購車款,並按購車款的3倍賠償,總計38.4萬。

新車被剮蹭,結果牽出“舊傷痕”

2014年5月7號,山東省濟寧市泗水縣劉女士在當地一家名為“安斯達”的菲亞特4S店,以128000元買下了一輛白色菲亞特轎車。提車40多天後,車輛被電動車刮傷,新車第一次掛彩,遂去維修。

結果讓人意外的是,修理廠噴漆師傅說,你車左側有補過漆。一看,果然漆面有好多麻點,劉女士納悶了,怎麼回事?之前從未發生過碰撞,怎麼可能補過漆?便去4S店進行咨詢,討說法。

4S店承認二次補漆,但拒絕賠償

經過多次交涉,4S店終於承認,這個車確實有噴過漆,但具體是哪個環節不清楚,還反咬一口懷疑是劉女士噴的漆。談判陷入僵局。

之後劉女士尋找當地消協(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消協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汽車、電視等大件商品如有瑕疵,那麼作為經營者有舉證的義務。在調解過程中,消協及劉女士要求4S店退車,但4S店不同意,調解失敗。

在之後的了解中,劉女士發現,這輛車在2014年1月28號就賣給了王某,王某因質量問題退車後,4S店又於2014年5月7號賣給了自己。劉女士認為,4s店對自己明顯存在欺詐行為。遂將該4S店告向法院,並將原來的退車改為退車並索要三倍賠償。

銷售欺詐 法院判決4S店“退一賠三”

2015年2月4日,一審判決,被告濟寧市安斯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向原告劉女士銷售車輛過程中,隱瞞了曾銷售給王某的事實,構成銷售欺詐,應對劉女士承擔欺詐賠償義務,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原告劉女士將車退回被告濟寧市安斯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被告將購車款128000元退還原告劉晶,並按購車款的三倍賠償原告384000元。

判決下達後,被告4S店表示不服,因此向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2015年7月2號,濟寧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濟寧市安斯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出售車輛時,隱瞞了該車曾經出售的事實,這一點證據鏈完整,事實認定清楚。而關於車輛被二次補漆的事實,舉證責任在銷售方,但銷售方沒能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綜合來講,濟寧市安斯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給劉女士造成損失,構成銷售欺詐,應當承擔欺詐賠償義務,因此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車維修提醒: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現在中國法律愈加完善,消費者在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要忘了還有法律的武器,面對不良商家,一定要懂得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個案例就告訴我們,4S店也是可以告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