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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關於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辦法

昆山市關於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市區道路交通有序暢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減少交通事故對道路交通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江蘇省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通告》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范圍是:

①在本市轄區范圍內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輛;

②上述車輛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發生的僅造成車輛損壞、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下稱車損事故)。

第三條 機動車發生車損事故,僅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輕微,基本事實清楚,並且車輛能夠繼續駕駛的,當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之規定迅速撤離交通事故現場,在不影響道路交通的地點或場所自行協商處理。

第四條 機動車發生車損事故後,當事人需要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應當在撤離現場後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並同時報110備案,在不影響交通的地方填寫《昆山市機動車交通事故現場記錄書》(以下簡稱《記錄書》,詳見附件),在《記錄書》上記錄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情形、標明車輛碰撞點和事故現場草圖,由當事各方簽名予以確定,並在24小時內共同前往 “昆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下稱“服務中心”)或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為防止撤離現場後對事故事實部分產生歧義,當事人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用攝、錄像或者其他方法固定車輛位置、車輛號牌及事故損失證據。

第五條 對經核定各方車損均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當事人可持《記錄書》及相關憑證直接至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工作人員指導下辦理理賠手續。

對車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的,當事人可持《記錄書》及相關證件,共同至“服務中心”內設的警務室申請辦理。

第六條 在外地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生符合自撤現場條件的車損事故,當事人應當迅速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車輛保險公司報案,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辦理理賠手續,或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警,等候交通巡邏警察處理。

第七條 發生符合自撤現場、實行快速處理條件的車損事故,當事人不及時主動撤離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巡邏警察應予強制撤離,並依法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事故車輛,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罰;對故意堵塞交通、擾亂秩序造成後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 當事人協商不成或自撤現場、自行協商後無正當理由不按《記錄書》的約定至“服務中心”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的,其他當事人可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條 市保險行業協會應當組織經營車輛保險的公司選擇合適地點設立“服務中心”,派駐保險理賠人員,實行交通事故保險理賠“一站式”服務。

“服務中心”的設立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保險理賠手續應當方便群眾,滿足社會需求。

“服務中心”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服務中心”必要的支持,設立指路標牌,維護周邊道路交通秩序,派駐事故處理民警,協助、配合保險公司做好保險理賠服務。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時,應當備有或攜帶《記錄書》。《記錄書》由保險公司印制,並由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及“服務中心”免費向投保人及交通事故當事人提供,也可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違法處理、交通事故處理、車輛駕駛人審驗等窗口免費領取或從昆山視窗網站的昆山交警專欄(dzjc.ks.js.cn)下載。

第十一條 “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應對前來辦理保險理賠手續的駕駛員、車輛嚴格做好登記工作,並定期將有關信息報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和市保險行業協會。市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必要的預警機制,對發現有故意肇事或者制造虛假交通事故騙取保險金嫌疑的,應當及時向派駐在“服務中心”的民警或者當地公安機關報警。

第十二條 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應當依托110處警平台,建立防騙保信息處理工作機構,並制定相應工作流程。對涉嫌騙保的人員和車輛,應及時移交經濟犯罪偵察部門立案調查,並將相關信息及時通報昆山市保險行業協會。

第十四條 本辦法與法律法規有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昆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並於2008年 1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