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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和電瓶車相撞賠償問題

汽車和電瓶車相撞賠償問題

 


  現在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各種大小事故也經常發生,汽車和非機動車也時常發生一些事故,汽車和電瓶車相撞賠償是怎樣的,責任認定該如何判斷,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是怎樣的,今天來為您介紹有關的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責任認定


  汽車與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首先應該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確定具體事故責任。在機動車一方按照交強險規定相關額度進行賠付之後,不足的賠償部分按照認定書中的具體責任比例雙方各自承擔。


  由交警隊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認定,根據認定的結果確定各方的責任及賠償數額。


  對於民事賠償的部分,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部分,按照責任比例進行劃分。


  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後期治療費,如果經過鑒定構成傷殘的話,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費用。


  如果協商不了,及時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及肇事者。


  舉例說明:


  只要認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不論任何責任比例),首先機動車一方需要按照交強險相關規定全額賠付電動車一方的損失(直接財物損失2000元、人傷治療1萬元,死亡傷殘賠付11萬元),仍有不足的部分則按照具體責任比例雙方承擔:


 

  1)機動車全責,則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足部分的全額賠償;


  2)機動車負主要責任,則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足部分賠償的70%,同時電動車一方需承擔機動車一方損失賠償的30%;


  3)機動車負同等責任,則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足部分賠償的50%,同時電動車一方需承擔機動車一方損失賠償的50%;


  4)機動車負次要責任,則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足部分賠償的30%,同時電動車一方需承擔機動車一方損失賠償的70%;


  電瓶車屬於非機動車,機動車於非機動車相撞,即使完全沒有責任,也要負責至少2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至少有觀察路況不夠嚴密、采取措施不夠及時的過失,個人以為機動車以更改負責30-40%的賠償責任。


  對方的損失包括:3-4天的誤工費、車輛修理費、治療費、前往醫院的交通費,機動車只需對這些損失的30-40%進行賠償。


  二、法律依據


  根據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