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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_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_保護人身安全_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_提高通行效率_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_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_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_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_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_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_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_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_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_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_並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_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_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_應當加強科學研究_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_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_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_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_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_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_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_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_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_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_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_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_獲得檢驗合格證的_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_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_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_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_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_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_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_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_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_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的_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_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_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_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_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_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_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_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_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_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_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_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_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_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_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_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_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_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_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_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_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_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_對學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_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_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_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_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_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_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_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_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_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_扣留機動車駕駛證_對其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_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_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_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_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道路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_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_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號_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_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_綠燈表示准許通行_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_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_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_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_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_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_不得妨礙安全視距_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_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_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_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_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_並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_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_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_危及交通安全_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_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_疏導交通_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_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_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_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_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_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_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_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_消除安全隱患_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_符合通行要求後_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_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_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_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_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_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_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_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_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_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_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_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_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_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_在專用車道內_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_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_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_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_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_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_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_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_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_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_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_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_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_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_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_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_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_應當減速慢行_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_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_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_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_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_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時_應當減速或者停車_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_應當減速行駛; 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_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_遇有行人橫過道路_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_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_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_影響交通安全的_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_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_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_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_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_懸掛警示標志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_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_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_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_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_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_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_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_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_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_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_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_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_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_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_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通行優先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_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_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_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准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_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_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_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_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_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_但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_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_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_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_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裡.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_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_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_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_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_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_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_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_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_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_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_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_應當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導盲手段_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_應當遵守鐵路道口信號_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沒有鐵路道口信號和管理人員的_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_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_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_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_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裡的機動車_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裡.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_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_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_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_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_無法正常行駛的_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_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_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_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_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_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_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_未造成人員傷亡_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_可以即行撤離現場_恢復交通_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_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_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_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_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_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_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_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_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_並采取措施_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_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_可以扣留事故車輛_但是應當妥善保管_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_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_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_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_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_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_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_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_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_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_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_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_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_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_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_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_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_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_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_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_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_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_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_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_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_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_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_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_簡化辦事手續_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_應當按照規定著裝_佩帶人民警察標志_持有人民警察證件_保持警容嚴整_舉止端莊_指揮規范.

第八十一條 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_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_並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_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_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_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應當回避:

(一)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_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_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_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_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第八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指令_有權拒絕執行_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_應當及時糾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於情節輕微_未影響道路通行的_指出違法行為_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_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_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_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_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_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_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_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_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_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_並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_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_並處二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_被處罰兩次以上的_吊銷機動車駕駛證_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_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成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_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_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_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_經處罰不改的_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_可以指出違法行為_並予以口頭警告_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_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_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_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_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拖移至的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_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超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收取費用的_退還多收取的費用_並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進行檢驗_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收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_並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_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_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_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_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_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_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_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_扣留該機動車_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_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九十七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_予以收繳_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_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依照前款交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_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_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_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_造成道路交通事故_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_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_造成危害後果_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_不聽勸阻_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_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情形之一的_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_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_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_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_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的_沒收違法所得_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_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_發生重大交通事故_構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責任_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_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零二條 對六個月內發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_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_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嚴格審查_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_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_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_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_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_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_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_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_沒有營業執照的_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_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_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的機動車_構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未經批准_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_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_並恢復原狀_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遭受損失的_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前款行為_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_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_迅速恢復交通.

第一百零五條 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_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_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_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遭受損失的_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_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_妨礙安全視距的_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_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_並強制排除妨礙_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百零七條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_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_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_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_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_當事人無異議的_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_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_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_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_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_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_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_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予以拘留的行政處罰_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_應當當場出具憑證_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_不得使用.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_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_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處罰決定生效前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_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後重新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_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規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_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_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一十五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_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警報器、標志燈具_噴塗標志圖案的;

(三)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證的;

(四)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五)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校或者駕駛培訓班、機動車修理廠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的;

(六)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九)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十)徇私舞弊_不公正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難_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的;

(十二)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十三)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十四)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_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_給予交通警察行政處分的_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_可以停止其執行職務;必要時_可以予以禁閉.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_交通警察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行政處分的_可以予以辭退.

交通警察受到開除處分或者被辭退的_應當取消警銜;受到撤職以下行政處分的交通警察_應當降低警銜.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交通警察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_索取、收受賄賂_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_構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_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_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_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_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_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_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_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_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_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_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准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_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牌證、在編機動車檢驗以及機動車駕駛人考核工作_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負責.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_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行使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

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行使職權_應當遵守本法有關規定_並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對違反規定的_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本法施行前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發放的機動車牌證_在本法施行後繼續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家對入境的境外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_在本法規定的罰款幅度內_規定具體的執行標准.

關鍵詞: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