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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人不能考取機動車駕駛證?

怎樣的人不能考取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辦理初次申領非汽車類駕駛證的有關規定

1、年滿18周歲至60周歲的中國公民,符合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28號令第九條)規定的身份條件,未領有機動車駕駛證的,均可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1)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2)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兩年的;

(3)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增駕的除外)。

3、對符合規定的,考試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簡稱"科目一")合格後,核發學習駕駛證,學習駕駛證有效期為兩年,不辦理換證,有效期不作延長。對持學習駕駛證並經場地駕駛(簡稱"科目二")、道路駕駛(簡稱"科目三")考試合格的,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4、公安部第28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第七條,駕駛證有效期六年。初次領取的駕駛證第一年為實習期;學習駕駛證有效期為二年;臨時駕駛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年。

5、根據廣公交(傳)[2003]194號文的要求(轉發公安部管局《關於貫徹落實交通管理十七項便民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1)在受理暫住人員異地申請駕駛證業務時,要將“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的查詢結果打印存檔。如無法反映被查詢對象的,可在打印的查詢結果上手工記錄查詢對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查詢時間,並由經辦人簽名或蓋章確認。

(2)如因計算機網絡故障,交警部門在收到申請後連續7個工作日都無法利用系統查詢的,應由申請人出具在原籍地尚未取得駕駛證的書面保證,並告知其有關規定後給予辦理。辦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函告申請人原籍地車管部門。

工具/原料

辦理初次申領汽車類駕駛證的有關規定

1、符合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28號令第九條)和廣公交(傳)[2003]194號文的要求(轉發公安部管局《關於貫徹落實交通管理十七項便民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的身份條件的中國公民,未領有機動車駕駛證的,均可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1)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及生理缺陷的(左下肢殘疾人員申請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駕駛證的除外);

(2)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兩年的;

(3)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增駕的除外); 3、初次申領學習駕駛證的年齡:

(1)申請大型客車、無軌電車學習駕駛證為21至45周年;

(2)申請大型貨車學習駕駛證為18至50周年;

(3)申請小型汽車學習駕駛證為18至70周年;

(4)申請其他車型學習駕駛證為18至60周歲。 4、初次申請的大型客車,只限城市公共交通部門需在市區固定線路上駕駛的人員,且申請人應持城市公共交通部門證明到所在地級市車管所提出申請,經簽注意見後報省車輛管理所按公安部規定審批,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批復。 5、對符合規定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核發學習駕駛證,學習駕駛證有效為兩年,不辦理換證,有效期不作延長。對持學習駕駛證並經科目二、三考試合格後,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6、根據廣公交(傳)[2003]194號文的要求(轉發公安部管局《關於貫徹落實交通管理十七項便民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1)年齡接近70周歲的人員申請學駕,如按照各科目考試時間間隔規定,申請人無法在年滿70周歲之前完成所有科目考試的,車管部門應不再受理,並告知申請人有關規定。

(2)年齡接近70周歲被注銷小型汽車駕駛證未滿2年的人員,可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申請恢復,經考試合格後車管部門可重新核發小型汽車駕駛證。考試成績由考驗員在申請表考試記錄欄手工簽注,考試費用按照駕駛員考試注冊費收取。

(3)從2003年9月1日起,全省統一開始受理自動擋小型、微型載客汽車的考試業務,經考試合格核發z類駕駛證,持z類駕駛證不得駕駛非自動擋車輛。

(4)在受理暫住人員異地申請駕駛證業務時,要將“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的查詢結果打印存檔。如無法反映被查詢對象的,可在打印的查詢結果上手工記錄查詢對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查詢時間,並由經辦人簽名或蓋章確認。

如因計算機網絡故障,交警部門在收到申請後連續7個工作日都無法利用系統查詢的,應由申請人出具在原籍地尚未取得駕駛證的書面保證,並告知其有關規定後給予辦理。辦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函告申請人原籍地車管部門。

步驟/方法

1:辦理增駕非汽車類駕駛證的有關規定

1、辦理增駕學習證時,所持駕駛證已到審驗期或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的,須先行辦理審驗或換證手續。

2、不得同時增駕兩種車型。取消摩托車類駕駛證和汽車類駕駛證實習期內不能互相增駕的限制。

3、申請人的年齡與初次申請學習駕駛證規定的年齡相同。

4、簽發增駕學習駕駛證後,所持駕駛證被吊銷或注銷的,其增駕學習駕駛證一並注銷。

5、增駕學習經考試合格換發駕駛證時,原駕駛證准駕車型是增駕後准駕車型含有准予駕駛的車輛的,只記載增駕後的准駕車型代號。原有的其他類別准駕車型代號保持原記載。

6、增駕後按規定需有實習期的,應在駕駛證副證記錄欄內簽注實習期開始的日期,並記錄所增駕的車型。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辦理增駕機動車駕駛證:

(1)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2)在吊扣機動車駕駛證期間的;

8、根據廣公交(傳)[2003]194號文的要求(轉發公安部管局《關於貫徹落實交通管理十七項便民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1)在受理暫住人員異地申請駕駛證業務時,要將“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的查詢結果打印存檔。如無法反映被查詢對象的,可在打印的查詢結果上手工記錄查詢對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查詢時間,並由經辦人簽名或蓋章確認。

(2)如因計算機網絡故障,交警部門在收到申請後連續7個工作日都無法利用系統查詢的,應由申請人出具在原籍地尚未取得駕駛證的書面保證,並告知其有關規定後給予辦理。辦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函告申請人原籍地車管部門。

2:辦理增駕汽車類駕駛證的有關規定

1、辦理增駕學習證時,所持駕駛證已到審驗期或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的,須先行辦理審驗或換證手續。

2、不得同時增駕兩種車型。取消摩托車類駕駛證和汽車類駕駛證實習期內不能互相增駕的限制。

3、申請人的年齡與初次申請學習駕駛證規定的年齡相同。

4、簽發增加學習駕駛證後,所持駕駛證被吊銷或注銷的,其增駕學習駕駛證一並注銷。

5、增駕學習經考試合格換發駕駛證時,原駕駛證准駕車型是增駕後准駕駛車型含有准予駕駛的車輛的,只記載增駕後的准駕車型代號。原有的其他類別准駕車型代號保持原記載。

6、申請增駕大型客車、無軌電車的,須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駕駛大型貨車的經歷。"三年以上安全駕駛"是指:連續三年以上每一年內均無發生因違章被吊扣駕駛證兩次以上(每次吊扣證不超過一個月);無發生特大、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無發生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含同等責任)。

7、增駕後按規定需有實習期的,應在駕駛證副證記錄欄內簽注實習期開始的日期並記錄所增加的車型。

8、根據廣公交(傳)[2003]194號文的要求(轉發公安部管局《關於貫徹落實交通管理十七項便民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z類駕駛證增駕c類駕駛證,應當經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合格,增駕其他類駕駛證的考試科目與c類駕駛證增駕其他類駕駛證的考試科目要求相同。

9、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辦理增駕汽車駕駛證:

(1)有妨礙駕駛的疾病、生理缺陷的(左下肢殘疾人員申請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駕駛證的除外);

(2)在吊扣機動車駕駛證期間的。

3:辦理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的有關規定

1、駕駛證有效期滿3個月內,持證人應當到車輛管理所換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換證的,應當事先申請提前或延期換證。經審核同意,可提前在有效期滿前半年內辦理換證手續。延期換證不能超過有效期滿後1年,但不辦理有效期的延期。持證人在換證期間,有義務接受交通法規教育。超過駕駛證有效期1年以下申請換證的,給予警告後按規定辦理。警告應記錄在駕駛證登記資料中。超過1年以上的,注銷其駕駛證。

2、年齡超過60周歲持有A、B駕駛證的,可換發C類駕駛證;持N、P駕駛證的不換發駕駛證。除A、B、N、P准駕車型還有其他准駕駛車型的,注銷A、B、N、P後保留其他車型換發駕駛證。持有准駕車型C類駕駛證的,由不從事營業性運輸改為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應補辦審驗手續並換副證。

4:辦理駕駛證登記項目變更換證的有關規定

持證人因姓名、出生日期、住址、通訊地址、身份證件等發生變更的,必須在五天內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5:辦理駕駛證轉出的有關規定

持證人因工作變動,戶口遷移等原因改變現籍管理機關的應向公安車輛管理部申請辦理駕駛證轉出手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辦理轉出業務:

(1)違章、事故未處理完結的;

(2)機動車駕駛證在吊扣期內的;

(3)正在實習期的駕駛證;

(4)持學習駕駛證的;

(5)增駕學習期間內的,如確需辦理,由駕駛員本人提出申請注銷增駕學習車型的學習證後予以辦理。

6:辦理駕駛證轉入的有關規定

1、持證人因改變長期居住地或在暫住地居住1年以上等原因改變現籍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駕駛證轉入手續須在轉出後60天內申請辦理。

2、根據公安部28、29號令的有關規定,轉入的駕駛證檔案資料所須如下:

公安部28號令實施前,《機動車駕駛員登記表》、准考證、機動車駕駛證登記項目表、《轉籍通知書》;公安部28號令實施後至2000年3月1日前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准考證、機動車駕駛證登記項目表、《轉籍通知書》;在2000年3月1日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證流程記錄單、機動車駕駛證登記項目表、《轉籍通知書》、駕駛證副證應加蓋"轉出"字樣的印章。機動車駕駛證登記項目表加蓋轉出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行政章。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轉入:

(1)違章、事故未處理完結的;

(2)機動車駕駛證在吊扣期內的;

(3)正在實習期的駕駛證;

(4)持學習駕駛證的;

(5)增駕學習期間內的(本人申請注銷增駕學習車型後轉出的除外)。

7:辦理駕駛證換證、補證的有關規定

1、駕駛員未到審驗或換證期而機動車駕駛證破損、文字記載或相片模糊不清的可以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證遺失、損毀、被盜搶的,可向原發證機關申報原因並登報聲明後申請補發,又找回原遺失機動車駕駛證的,應將原遺失的機動車駕駛證交回發證機關,否則,按謊報冒領駕駛證件處理。新證按原證有效期簽注。

2、如其駕駛證已達有效期滿前3個月的,按換發的駕駛證有效期簽注。

3、據廣公交(傳)[2003]194號文的要求(轉發公安部管局《關於貫徹落實交通管理十七項便民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1)補領駕駛證必須由駕駛員本人申請,並填寫《廣東省機動車駕駛證補證申請表》,告知內容必須經申請人簽名確認。駕駛證遺失登報聲明取消後,補領駕駛證業務改為由駕駛員自行申報補領原因,車管部門不再要求駕駛員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2)對采用謊報遺失、被盜等方式騙領駕駛證的,一經查實連同原證一並注銷。

8:辦理注銷駕駛證的有關規定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注銷機動車駕駛證,並在登記資料中注明:

(1)持證人死亡的;

(2)身份條件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3)超過換證時限1年以上的;

(4)塗改、冒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5)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不接受違章或事故處理的;

(6)持有兩個以上駕駛證的;

(7)年齡超過70周歲的(准駕車型c、z類的除外);

(8)本人或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9)連續兩次不辦理審驗的。

9:監護人申請注銷被監護人的駕駛證的,應提供監護關系證明。

十一、辦理持軍隊(武警)駕駛證申領地方駕駛證的有關規定

1、持有軍隊、武警部隊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復員、轉業、退伍後可以持原駕駛證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持有軍隊、武警部隊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現役軍人因工作需要可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2、復員、轉業、退伍人員須在復員、轉業、退伍後一年內提出申請,進行道路駕駛考試。超過1年不滿兩年的,須進行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場地駕駛、道路駕駛考試。滿2年以上的按初次申請學習駕駛證辦理。持有軍隊、武警部隊小型乘座車、摩托車駕駛證3年以上的,免考道路駕駛考試。

3、根據廣公交(傳)[2003]194號文的要求(轉發公安部管局《關於貫徹落實交通管理十七項便民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1)現役軍人申請考領地方駕駛證,如持有居民身份證,可憑居民身份證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證明申請,無須提交團以上單位的住址證明。

(2)持有部隊駕駛證的現役軍人申請換領地方駕駛證的,可憑團以上單位申請,不再要求提交省軍區以上證明。准駕車型按照部隊駕駛證對應的准駕車型簽注。申請人要求降低准駕車型的,應准予辦理。考試科目仍按《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10:港澳、台、外國人(包括華僑)考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有關規定

1、香港、澳門、台灣和外國人(包括華僑),在本省暫住滿1年以上的,可直接向暫住地公安車輛管理所初次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亦可到香港聯通公司或澳門聯達公司代辦點報名申請。初次考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學習、考試按照國內學習駕駛員的要求進行科目一、二的考試、長途訓練和道路考試。

2、持有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的香港、澳門、台灣和外國人(包括華僑),在本省居住期滿1年以上的,可直接在暫住地公安車輛管理所申請換領國內駕駛證。亦可到香港聯通公司或澳門聯達公司代辦點報名申領。考試科目為: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道路駕駛,如駕駛經歷3年以上的免道路駕駛考試。對無法確認駕駛經歷是否滿3年以上的,可查詢持證人予以確認。

3、經各市車管所受理考試合格的香港、澳門、台灣和外國人(包括華僑)駕駛員檔案可由各地車管所或本人遞送至省車輛管理所,也可委他人遞送。

4、在香港聯通公司、澳門聯達公司報名申領國內駕駛證的,由聯通、聯達公司安排申請人回國內考試,經考試合格的檔案由聯通、聯達公司統一送省車輛管理所辦理國內駕駛證。

5、香港、澳門、台灣和外國人(包括華僑)辦理國內駕駛證年審,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直接到省廳車管所辦理,亦可以委托各市車管所或香港聯通公司、澳門聯達公司辦理。

6、外國駐穗領事館人員憑領事館出具的身份證明、縣級市以上人民醫院體檢合格證明和派出國核發的有效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由廣州市車管所受理後,免考予以換領我國同類駕駛證。

7、香港、澳門、台灣和外國人(包括華僑)在廣東省考領換領國內駕駛證的,由省車輛管理所統一制發駕駛證。

11:辦理持境外駕駛證的中國公民申領國內駕駛證的有關規定

1、持有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並在境外連續居留6個月以上的中國公民,申領國內駕駛證應在回國後1年內申請,須進行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道路駕駛考試。超過1年不滿2年的,須進行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場地駕駛、道路駕駛考試。滿2年以上的按初次申請學習駕駛證辦理。如駕駛經歷3年以上的免道路駕駛考試。對無法確認駕駛經歷是否滿3年的,可查詢持證人予以確認。

2、領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未取得外國(地區)國籍的中國公民,申請考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按國內學習駕駛員的考試辦法執行。

3、原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大陸居民前往香港、澳門、台灣或外國定居後,在其駕駛證有效期內,其駕駛證可遷到省車輛管理所代管。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1)本人持移居地區或國家的身份證件(如暫未取得當地身份證件可憑我國簽發的護照或通行證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前往戶籍所在地車管所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市車管所受理申請並審核資料無誤後,將檔案連同駕駛證密封交本人;

(2)本人攜帶密封的駕駛員檔案直接到省車輛管理所辦理,亦可委托香港聯通公司、澳門聯達公司辦理換證手續。

4、對我國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援外工程技術人員回我省工作的及我國出國留學回國人員在所去國或地區考領了駕駛證的,要求申領我國駕駛證的,憑聘請單位證明辦理:

(1)境外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的准駕車類為大型汽車、小型汽車的,可免考試直接換發小型汽車駕駛證;

(2)境外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的准駕車類為摩托車的,可免考試直接換發摩托車駕駛證;

(3)境外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的准駕車類為大型汽車的,本人要求申領大型汽車駕駛證的,需考核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道路駕駛,如駕駛經歷3年以上的免道路駕駛考試,合格後予以核發。

(4)回國超過一年申請的,需考核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道路駕駛等科目。

(5)外國駐穗領事館人員考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直接到省廳車管所辦理。 

注意事項

委托異地管理駕駛證的有關規定

持證人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機動車駕駛審驗的,可委托外地車輛管理所代審,委托審驗當次有效。 異地委托管理駕駛證的有關規定

持證人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發證機關參加機動車駕駛證審驗的,可委托暫住地車輛管理所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