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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也包括飙車 獲罪者鮮少

楊濤

5月26日凌晨,一輛紅色GTR(日產豪車)跑車和一輛寶馬車在深圳濱河大道玩起了飙車,紅色GTR在濱海大道由東往西行至僑城東路段,與同方向行駛的兩輛的士發生碰撞,造成的士車內3人當場死亡,紅色GTR車內一男三女也不同程度受傷。據深圳交警初步調查,紅色GTR司機侯某超速醉駕,逃逸7小時後又到交警部門自首。目前,侯某已被交警部門刑事拘留(5月27日《南方日報》)。

又是一起慘烈的飙車肇事案,比起當年發生在杭州的飙車案,深圳這起飙車案的慘烈程度和死亡人數均有過之而無不及。一起起飙車案觸目驚心,為何屢屢發生呢?我們的立法、執法和司法都應該有所反思。

去年2月,全國人大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確定了“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不過,絕大多數人都將目光關注在“醉駕入刑”上,而一年來,有關司法機關也依這一條款判處了眾多醉駕者。但事實上,“危險駕駛罪”也包括飙車行為。

然而,這一年來,我們不難發現除非飙車發生慘烈車禍,否則僅僅因為飙車行為而治罪的寥寥無幾。甚至在什麼情形下,飙車行為才算“情節惡劣”可以治罪,我們也不太清楚。難道飙車行為比起醉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小嗎?顯然不是,從這起飙車引發的慘案可見一斑。那是不是飙車行為比醉駕行為更少呢?恐怕也不是,這些年媒體曝光的飙車案也不在少數。也許在於執法者認識因素,主觀上更痛恨醉駕行為,因而查處醉駕更為有力,而忽視飙車行為;也許在於飙車比醉駕更難查處,所以,交警較少查處飙車案。不管如何,飙車猛於虎的慘烈現實值得我們深思。

再有一個問題是,目前飙車造成再慘烈的交通事故,也只能與普通交通事故一樣,最高判處7年有期徒刑,這恐怕也是對飙車打擊不力的一個體現。深圳這起飙車事件中,有目擊者稱“根據開車多年的經驗判斷,速度至少在180碼以上”。微博上甚至有人稱,“這輛車的速度達到280碼”。180碼在非高速公路上行駛是一個什麼樣的狀況?會造成什麼樣的危險?難以令人想象。

當年杭州飙車案,警方最後認定“車速在每小時84.1公裡到101.2公裡范圍內”。有人曾提出杭州飙車案的胡斌涉嫌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當時法院並沒有采納,專家也否定。問題是,如果一個人在非高速公路上將車飙到180碼以上,他有什麼樣的理由可以相信自己能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他這種主觀心態難道不是間接故意中的“放任”嗎?很明顯這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發生在深圳的這起飙車事件該如何定性也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必須要慎重處理的。

最後一個問題是,紅色GTR司機侯某涉嫌超速醉駕,但是,侯某是在逃逸7小時後又到交警部門自首的,這時要檢測其醉駕恐怕比較難了。這種利用逃逸逃避醉酒檢測的方式與警察查酒駕時當場飲酒、沖卡等行為大量的出現,已經讓“醉駕入刑”的威懾力大大減弱,許多醉駕行為因此得不到法律的制裁。面對這些新情況,有關立法和司法機關也應該高度重視,適時出台相應的措施來加以應對。 (作者單位: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