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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車在沒有紅綠燈路口交會 應該誰先行?

       昨天,一則《開車“左轉讓右轉”已廢止》的帖子爆紅網絡。該帖稱,“史上最嚴交規”實施後,交警部門更加看重交通路口避讓原則。

       “支路讓干路,左轉讓右轉”的舊法已經廢止,請司機朋友按照新的開車避讓法則行駛。

       帖中所稱的新車輛避讓法如下:一、你和我,先要按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二、我直行,你從右側來,你先;三、我直行,你迎面而來欲左轉,我先;四、我右轉,你迎面而來欲左轉,你先。

       如果不按以上避讓法則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那麼未避讓方要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責任,除賠償對方損失外,還有可能被交警開出罰單。如果造成交通擁堵者,未避讓司機還將會被記罰3分。

         那麼,到底是不是這樣呢?這幾條避讓原則是不是完全正確呢?

       記者咨詢了杭州市交警部門,對於道路會車時,沒有信號燈,或者兩個方向信號燈都允許通行時,確實存在“讓右”這一原則。此外,這些避讓的原則也並不是最近才新出來的,而是早就存在了,只是大家平時可能沒有注意罷了。

         道路會車避讓原則早就存在

         只是大家不太清楚這回事情

       “支路讓干路,左轉讓右轉”,這是很多老司機幾十年來開車一直遵循的原則。

       昨天,記者翻遍歷部《道路交通安全法》,發現該原則是在198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提出的,而在2004年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後,這個原則就廢止了。

       換句話說,昨天網絡上廣為流傳的所謂“新避讓法”是在“新交規”頒布以後才出現的這一說法,顯然是錯誤的。

       記者發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中,就明確表示,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3.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4.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而第五十一條的2、3項則分別是:准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此外,記者發現,在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中,第四十二條也有相關類似的表述。

       交警部門表示,大家覺得這個規定很新鮮,只是因為之前對禮讓的規則不太清楚罷了。

       交警部門解釋說,制定這樣的禮讓法則,主要是依據人體的視覺習慣,跟支路干路是沒有關系的。

        “路口交會避讓法”依據人體視覺習慣

         路口會車時“小心駛得萬年船”

       昨天,記者就網絡上傳播的這份“新避讓法”,請教了一位在路上執勤多年的交警。

       這位交警表示,避讓的原則由來已久,包括在事故定則時,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根據避讓的先後原則,來判定事故原則的輕重。

       聽完網友诠釋的“新避讓法”後,這位交警認為,大多數是沒有問題的,只是在第二條中——我直行,你從右側來,你先!這一情況是有前提條件的。

       “就好比如果我是直行的,你從右側直行而來,那麼我確實是應該讓你的。”這位交警說,“但是如果你是從右側進行左轉,那麼就應該是你讓我了,這裡面有一個轉彎讓直行的原則。”

       這位交警表示,目前在杭州,一般的路口都安裝了交通信號燈,所以這樣的情況比較少見。但是在車流量不是特別大的地方,箭頭的交通信號燈可能會被圓餅的交通信號燈代替。在這樣的情況下,應該如何進行避讓,大家應該有所了解。

       “如果是在沒有紅綠燈的路口,這條避讓原則尤為重要。因為相關法律中對於這種避讓的制定,肯定是根據人的第一反應以及做出的行為習慣來制定的。”這位交警說。

       此外,開車經過路口時,放慢速度注意觀察,這永遠都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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