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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申請增加准駕車型

辦理申請增加准駕車型

辦理申請增加准駕車型

辦理申請增加准駕車型

一、有關規定

(一)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

(三)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四)增加申領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准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五)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六)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年齡規定: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 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七)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身體條件規定: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准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離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下肢: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駕駛手動檔汽車,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申請駕駛自動擋汽車,右下肢應當健全;

7、軀干、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1、有器質性心髒病,癫痫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瘾病,震顫麻痺,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兩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的;

5、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申請增加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2、申請增加牽引車准駕車型,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准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3、申請增加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准駕車型資格兩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十)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記錄。

(十一)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考試科目分為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准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3日內核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兩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十二)每個科目考試一次,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日期應當在20日後預約。在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十三)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二、辦事所需資料

(一)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

(四)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頭像約占相片長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學相片6張(其中規格為48mmX35mm的2張張貼在申請表格上,32mmX22mm的1張貼在培訓記錄上;32mmX22mm的3張用相袋袋封好),以及提供分辨率為300dpi的Jpeg格式,規格為32mmX22mm電子文檔。

(五)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六)經駕校培訓的,還需提交交通主管部門確認的培訓記錄。

三、辦事流程程序

(一)流程:

受理崗(信息錄入、科目一考試預約)→考試崗(科目一成績錄入)→檔案崗(復核、制准考證明)→受理崗(科目二考試預約)→考試崗(科目二成績錄入)→受理崗(科目三考試預約)→考試崗(科目三成績錄入)→檔案崗(復核、確定檔案編號)→領導崗(審核)→檔案崗(制駕駛證)→受理崗(發證)→檔案崗(歸檔)

(二)程序:

1、受理崗審核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不符合規定的,出具退辦憑證。符合規定條件的,查詢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確認申請人不具有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兩年、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同時查詢申請人累積記分情況,對申請大型客車、中型客車和牽引車准駕車型的,還應當查詢申請人是否具有在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記錄,並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記錄查詢結果後,受理申請,收存相關資料。查詢結果證實存在上述情況的,出具退辦憑證。因計算機網絡問題暫時無法完成查詢的,可以先受理,並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前完成查詢。期間,查詢結果證實存在不准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的,出具退辦憑證。

2、受理崗預約科目一考試,核發預約考試憑證。屬於駕校培訓的還應查驗交通主管部門確認的培訓記錄。

3、考試崗按期進行科目一考試;考試前應當核實申請人,考試後應當在考試成績表上記載考試成績;考試合格的,應當由考試員和申請人共同在考試成績表上簽名;考試不合格的,告知申請人不合格原因,並可以當場補考一次。

4、檔案管理崗復核受理崗收存的資料和科目一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確定《准考證明》編號,並制作《准考證明》。

5、受理崗核發《准考證明》;預約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經駕校培訓的還應查驗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並在預約科目三考試時收存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

6、考試崗按期進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考試前應當核實申請人,考試後應當在考試成績表上記載考試成績;考試合格的,應當由考試員和申請人共同在考試成績表上簽名,考試不合格的,告知申請人不合格原因,並可以當場補考一次。科目三考試合格的,收回《准考證明》和交通主管部門確認的培訓記錄。

7、檔案管理崗復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資料,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符合規定的,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

8、業務領導崗審核。

9、檔案管理崗制作機動車駕駛證。

10、核發機動車受理崗駕駛證,收回《准考證明》和原機動車駕駛證。

11、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確認查詢結果,符合規定的,裝訂、歸檔。尚未完成查詢的,完成查詢後歸檔。

四、辦事期限

(一)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在3個工作日內核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

(二)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

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10日後預約考試;

2、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20日後預約考試。

(三)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准考證明滿20日後預約考試;

2、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檔汽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30日後預約考試;

3、報考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40日後預約考試;

4、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60日後預約考試。

(四)全部科目考試合格後,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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