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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北京市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辦法》的決定

廢止《北京市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辦法》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辦法>等九項規章的決定》已經2006年3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岐山

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辦法》等九項規章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九項規章:

一、《北京市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辦法》(2001年5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4號令發布)

二、《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

三、《北京市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1995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11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

四、《北京市嚴格限制養犬執法隊職責的規定》(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

五、《北京市非禁放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1986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56號文件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六、《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展覽展銷安全保衛工作的暫行規定》(1986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25號文件發布)

七、《關於加強體育場、館治安秩序管理的規定》(1987年5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74號文件發布)

八、《〈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罰款處罰辦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1日北京市統計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九、《北京市統計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辦法》(1995年6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8月1日北京市統計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