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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2015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2015

核心內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是怎麼樣?具體為: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_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_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等等.下文由法律快車編輯為你詳細介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全文.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第一條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_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_國家對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三條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_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執行有關工作.

第四條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_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_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_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_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_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_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_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_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_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_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_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_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_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_集裝箱半掛車20年_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_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_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_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_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_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_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_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_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第六條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_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_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_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_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_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_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_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_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第七條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裡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達到下列行駛裡程的機動車_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_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_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_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_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_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_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_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_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_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_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_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_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_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_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第八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是指專門用於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的車輛;變更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運或者由非營運轉為營運_小、微型出租、租賃、教練等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相互轉換_以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轉為其他載貨汽車.本規定所稱檢驗周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規定第五條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或者摩托車使用年限標准_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_並報國務院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備案.

第十條上道路行駛拖拉機的報廢標准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達到本規定所列報廢標准的_應當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報廢.《關於發布<汽車報廢標准>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准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於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准>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摩托車報廢標准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發展計劃委、公安部、環保總局令〔2002〕第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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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_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_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_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_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_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_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_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_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_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_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_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_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第八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是指專門用於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的車輛;變更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運或者由非營運轉為營運_小、微型出租、租賃、教練等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相互轉換_以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轉為其他載貨汽車.本規定所稱檢驗周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規定第五條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或者摩托車使用年限標准_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_並報國務院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備案.

第十條上道路行駛拖拉機的報廢標准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達到本規定所列報廢標准的_應當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報廢.《關於發布<汽車報廢標准>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准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於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准>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摩托車報廢標准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發展計劃委、公安部、環保總局令〔2002〕第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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