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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經2003年9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2004年1月1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務會、2004年2月23日海關總署署務會和2004年3月12日商務部部務會審議通過_現予公布_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首先從M1類車輛(駕駛員座位在內_座位數不超過9座的載客車輛)開始實施_其他車輛的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第一條 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要求_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建立國家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為明確信息系統的職責_確保有關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安全、及時、順暢地運行_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息系統根據質檢總局的委托_在缺陷產品召回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的組織下_完成有關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日常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條 信息系統承擔信息收集任務.信息系統通過互聯網、電子信箱、信函、電話、傳真、媒體等多種方式收集信息_並建立相應的數據庫.

需要收集的主要信息有來自車主的投訴信息和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認證機構、產品檢驗機構及實驗室、公安機關、消費者協會、汽車制造商、銷售商、進口商、維修商、租賃商、保險公司等單位的質量問題信息等.

第四條 信息系統承擔汽車產品技術質量信息備案和管理任務.信息系統根據《規定》的要求管理來自制造商的各種技術信息_包括汽車的VIN碼及配置信息、制造商的技術服務公告(TSB)信息、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等_以及通過各種渠道收集的車主、經銷商、檢測機構的信息等.

第五條 信息系統負責整理、分析有關汽車產品缺陷的信息_並應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交質量投訴報表和統計分析報表.

第六條 信息系統負責建立汽車召回信息數據庫_並根據總局的指令及時發布召回信息和召回效果分析報告_並通過網絡、電子郵件或電話等方式將召回信息及時通知有關車主.

第七條 信息系統應當積極參與國外的信息和技術交流_收集國外有關汽車安全和召回的技術規范、標准、法規、案例以及先進的檢測方法、管理經驗等信息.

第八條 信息系統應當積極開展公眾教育_向公眾提供有關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汽車產品質量責任擔保制度、汽車質量問題投訴和處理辦法、汽車安全技術、汽車正確使用方法、維修保養等方面的知識.

第九條 信息系統應當根據總局的指令及時向專家委員會、指定認證機構和缺陷汽車產品檢驗與實驗機構提供必要的信息_包括車主的投訴信息、汽車制造商的技術服務公告(TSB)、檢測方法、維修資料、配件資料等.

第十條 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需要_信息系統設呼叫中心、數據處理部、信息采集部、軟件和網絡部.

第十一條 信息系統的呼叫中心通過集群電話方式接受關於汽車質量問題的投訴_並將相關信息分類整理_輸入投訴數據庫.

第十二條 信息系統的數據處理部負責分析、處理、過濾、匯總通過各種渠道獲取的信息和制造商根據《規定》提供的各種技術資料_定期和不定期提交汽車質量投訴報表.

第十三條 信息系統的信息采集部負責收集與汽車安全和召回有關的技術規范、標准、法規、案例以及先進的檢測技術、管理經驗等信息_和與汽車召回有關的單位(制造商、進口商、銷售商、修理商、公安、保險等)建立相關合作關系_采集相關信息(VIN碼、技術服務公告、維修技術數據、車主信息等)_並將有價值的信息提交給數據處理部.

第十四條 信息系統的軟件和網絡部負責開發和維護信息系統_以及質檢總局和管理中心所需的各種軟件、數據庫、網站等.

第十五條 缺陷汽車產品信息處理流程包括:

(一)接受投訴_通過互聯網的投訴信息直接進入投訴數據庫;

(二)信息處理_利用軟件和人工相結合的方式分析和處理信息_同時參照國外的召回案例、制造商的技術服務公告、維修商的維修案例等_將投訴進行分類和統計_制作出各種報表;

(三)信息提交_信息系統負責人在接到數據處理部的各種報表後_需仔細審閱_並根據投訴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需要立即上報召回管理中心_如果沒有非常集中的或涉及重大傷亡事故的投訴_一般每周上報一次.同時_信息系統可以每月向各制造商發送一次有關該制造商的車主投訴信息.

第十六條 信息系統應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進行保密.

第十七條 信息系統的數據應當有完善的備份制度.重要的數據庫和信息每天備份一次_一般數據每周備份一次.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關鍵詞: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