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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歐洲國家禁止使用行車記錄儀

為什麼歐洲國家禁止使用行車記錄儀

 


  我看到這樣一個新聞,或許很多久居德國的人甚至知道這個消息。是說德國有一個人,向警察提交了很多影像信息。這些影像都是用行車記錄儀記錄的。這些影像裡面總共記錄了2年時間,大約5萬個違反交通的影像。我們理所當然的會認為,警察會根據影像資料,處罰裡面交通違反的駕駛者。沒想到,最後德國警察卻逮捕了影像的提供者,給他定罪,這是為什麼呢?

 

  原來,德國聯邦信息保護廳有這樣一個規定,如果駕駛者不是受害者,那麼在沒有經過對方同意,對其它駕駛者的面貌和車輛進行錄像的情況,屬於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因此提供行車記錄儀影像的人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最後,德國哥廷根法院判定聯邦安全保護廳勝訴。

 

  對於法院的判決,一些維護個人信息安全,維護政府法院判決的人認為是正確的。但是,從維護交通安全的角度出發,這樣的判決又是錯誤的。那麼利用行車記錄儀,舉報駕駛者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是對還是錯呢?

 

  像德國這個案例,該男子利用行車記錄儀,記錄下來別人違反交通法規的視頻,視頻中甚至含有對方的車牌號與駕駛者相貌。在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上傳到網絡。這種行為是被德國法律禁止的。因此,德國並不是禁止使用行車記錄儀,而是禁止影像的傳播,而且在德國,行車記錄儀的影像是不能作為法院證據使用的。

 

  不過也有例外,2015年,德國一家法院就把一個駕駛者的行車記錄儀中的影像當做證據使用過。受害者利用行車記錄儀的影像,指控另一輛車危險駕駛。不過這起事件中,被判決的車輛只是涉嫌危險駕駛,並沒有發生交通事故。

 

  但是,即使是相同的法院,由不同的法官來判,結果可能都會是不同的。到底行車記錄儀的影像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像德國這樣,是把個人信息保護放在第一位。雖然德國交通部等相關部門也曾經討論過,但是能否把行車記錄儀的影像當成證據,還是沒有定論。

 

  歐洲國家中,有一些國家是允許使用行車記錄儀的,有一些國家的消費者已經使用,但是國家正在規勸禁止使用,還有的是完全禁止的。不過從整體上看,還是允許使用的國家居多。

 

  允許使用國家:英國,法國,俄羅斯,意大利,馬耳他,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荷蘭,挪威,瑞典,西班牙,塞爾維亞。

 

  消費者使用,但是政府禁止並規勸禁止使用的國家:比利時,盧森堡,葡萄牙,瑞士。

 

  完全禁止使用的國家:奧地利

 

  在很多允許使用行車記錄儀的國家,也制定了很多限定條件。比如德國就是其中的代表。雖然允許使用行車記錄儀,但是影像資料不能公開,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瑞士是對個人信息保護非常敏感的國家。瑞士政府規定,在公共場所不能使用行車記錄儀。盧森堡規定,雖然個人可以擁有行車記錄儀,但是如果記錄了別人的隱私被發現,將會被拘捕。甚至是使用影像中的截圖也是被禁止的。奧地利是完全禁止使用行車記錄儀的國家,如果被警察發現使用行車記錄儀,還會被罰款,罰款金額折合人民幣6000元左右。

 

  在美國,有些州是允許使用行車記錄儀的,有些州也是禁止使用的。當然那些允許使用的國家和地區,都會把禁止洩露個人信息當成是最重要的一點。目前在德國,使用行車記錄儀的駕駛者越來越多,但是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也始終在加強,禁止使用的呼聲很高。行車記錄儀的影像價值以及個人信息保護之間如何權衡,是德國政府今後需要慎重考慮的。

 

 

  總結:

 

  相信很多人跟我一樣不理解,在中國賣瘋了的行車記錄儀,甚至已經快成了每輛車的標准配置,在歐洲很多國家居然是禁止的。透過行車記錄儀,我們雖然也看到了一些助人為樂的事情,但是絕大多數我們看到的是碰瓷,危險駕駛,交通事故,死亡這些負能量的東西。

 

  行車記錄儀的影像成了維權的證據,成了新聞裡經常出現,警示它人的“教材”。而且每個人都一定程度上充當了警察的角色,網絡上也能夠輕松的找到很多被記錄儀拍攝下來的不文明駕駛的車輛還有駕駛者。有一些甚至已經成了網絡名人,被人肉搜索。

 

  這麼看來,行車記錄儀確實是一把雙刃劍。或許我們也應該深思,是否過度使用了行車記錄儀。我想,國家也應該出台政策,像歐洲國家一樣,限制影像的傳播,適當的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