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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無責賠付的依據是什麼

交強險無責賠付的依據是什麼

 


  交強險是每輛上路的汽車都必須要具備的,因此了解交強險的相關政策很重要。交強險無責賠付什麼意思,交強險無責賠付的依據是什麼?


  交強險無責賠付什麼意思


  無責任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無責、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或賠償責任)在無責的情況下從自己所投保的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內強制承擔保險賠償的行為,也就是說: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內,只要是事故當事人之一,無責任方所在的保險公司也必須得按無責賠償限額給財產受損者或人身受傷者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將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體現交強險強制保險的優越性,實現對受害者的保險補償。


  交強險無責賠付的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但按照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十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十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前款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傷害或者進入高速公路造成損害的除外。”


  根據以上規定,雖然交強險有規定無責方承擔部分賠付責任,但是並非所有案件無責方都承擔賠付責任,交強險的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在有責方能夠全部賠付的情況下,無責方無須承擔賠付責任,只有受害人得不到賠償的情況下,無責方才在交強險無責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當然,在受害人自己故意導致事故自然也是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