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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包括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包括哪些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這是屬於比較嚴重的情節,此時對肇事者的處罰也是很重的。不過在進行處罰之前,需要先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進行認定,了解清楚法律中規定的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包括哪些。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包括哪些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二、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因路上顛簸,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著地,致-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駕車狂奔,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並不“明知”,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裡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准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 〉:司機宋某違章駕車,將一行人於某撞死,正當宋某對於某進行搶救時,於某的親友及當地群眾聞訊趕到,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 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上述八種情況就屬於常見的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要是肇事者有這些行為的話,那麼對其的處罰就是比較重的,根據《刑法》的規定,起刑點就是三年有期徒刑,而最高情況下是可以處1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