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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怎麼辦

發生交通事故後怎麼辦

 


  發生交通事故後怎麼辦


  一、報案: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事故車輛必須移動時,應當表明位置),並迅速撥打“122”報警電話。當事人應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真實情況。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情況。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處理的,應當在提出請求後十日內行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自接到證據材料之日起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


  二、車輛扣押:公安交管部門根據檢驗、鑒定的需要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及有關牌證。檢驗、鑒定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托專業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對無主車輛或經通知十日後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三、屍體處理: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由醫療機構或法醫出具死亡證明。屍體應當存放在有停屍條件的醫療機構。檢驗屍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解剖屍體需征得其親屬同意,檢驗完成後,應向死者家屬下發《屍體處理通知書》,死者家屬在接到通知書後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的,超出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對於無名屍經登報十日後仍無人認領的,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


  四、交通事故認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自勘查現場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五、損害賠償調解: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應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調解期限為十日。對交通事故致死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只調解一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中途放棄的,公安機關應終結調解。


  六、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和直接財產損失。

 


  七、傷殘評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八、回避:辦案人員於本交通事故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工正處理的,當事人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經大隊批准後,辦案人員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