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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

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6年 第9號

為促進我國循環經濟體系的建設和發展_保護環境_提高資源利用率_落實科學發展觀_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_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科學技術部和國家環保總局聯合制定了《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以下簡稱《技術政策》).《技術政策》是推動我國對汽車產品報廢回收制度建立的指導性文件_目的是指導汽車生產和銷售及相關企業啟動、開展並推動汽車產品的設計、制造和報廢、回收、再利用等項工作.國家將適時建立《技術政策》中提出的有關制度_並在2010年之前陸續開始頒布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學技術部  國家環保總局  二○○六年二月六日

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護環境_提高資源利用率_落實科學發展觀_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_特制定本技術政策.本技術政策是推動我國汽車產品報廢回收制度的建立的指導性文件_目的是指導汽車生產和銷售及相關企業啟動、開展並推動汽車產品報廢回收工作.國家將適時建立本政策中提出的有關制度_並在2010年之前陸續開始實施.第二條 本技術政策所稱汽車_是指《機動車及掛車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5089-2001)中規定的M類和N類機動車輛. 第三條 本技術政策的適用范圍_包括在我國境內銷售、注冊的新車型的設計、生產_以及在用汽車的維修、保養、報廢拆解和再利用等環節. 第四條 要綜合考慮汽車產品生產、維修、拆解等環節的材料再利用_鼓勵汽車制造過程中使用可再生材料_鼓勵維修時使用再利用零部件_提高材料的循環利用率_節約資源和有效利用能源_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第五條 汽車的回收利用率_是指報廢汽車零部件及材料的再利用和能量再生比率_通常以可回收利用材料占汽車整備質量的百分比衡量. 回收利用率參見《道路車輛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計算方法》(GB/T 19515-2004/ ISO 22628:2002)等有關標准. 第六條 國家逐步將汽車回收利用率指標納入汽車產品市場准入許可管理體系. 第七條 加強汽車生產者責任的管理_在汽車生產、使用、報廢回收等環節建立起以汽車生產企業為主導的完善的管理體系. 第八條 政府主管部門將適時制定、修訂配套政策、標准_加強指導和監督管理_引導我國汽車產業根據科學發展觀_制定科學有效的發展規劃_促進材料的高效利用_降低能耗. 建立報廢汽車材料、物質的分類收集和分選系統_促進汽車廢物的充分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理_降低直至消除廢物的危害性_不斷完善再生資源的回收、加工、利用體系.2012年左右_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報廢汽車回收利用法律法規體系、政策支持體系、技術創新體系和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回收利用經濟評價指標體系_制定中長期戰略目標和分階段推進計劃.第九條 國家對從事報廢汽車處理業務的企業實行核准管理制度_從事收集、拆解、利用、處置報廢汽車的單位_必須申請領取許可證.禁止無許可證從事報廢汽車收集、拆解、利用、處置活動. 第十條 汽車產業鏈各環節要加強開發、應用新技術、新設備_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_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_實施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_力爭在2017年左右使在我國生產、銷售的汽車整車產品的可回收利用率與國際先進水平同步. 第一階段目標:2010年起_所有國產及進口的M2類和M3類、N2類和N3類車輛的可回收利用率要達到85%左右_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於80%;所有國產及進口的M1類N1類車輛的可回收利用率要達到80%_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於75%;同時_除含鉛合金、蓄電池、鍍鉛、鍍鉻、添加劑(穩定劑)、燈用水銀外_限制使用鉛、汞、镉及六價鉻.自2008年起_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要開始進行汽車的可回收利用率的登記備案工作_為實施階段性目標作准備.第二階段目標:2012年起_所有國產及進口汽車的可回收利用率要達到90%左右_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於80%.第三階段目標:2017年起_所有國產及進口汽車的可回收利用率要達到95%左右_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於85%.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以及掛車等車輛_也應參考M類和N類機動車比照執行_具體目標及實施日期另行確定.汽車生產、使用、報廢各環節應注重對環境的保護_產生的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要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要求_減少直至避免對人類生存環境造成損害.第二章 汽車設計及生產 第十一條 在我國銷售的汽車產品在設計生產時_需充分考慮產品報廢後的可拆和易拆解性_遵循易於分撿不同種類材料的原則.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_以及有利於產品廢棄後回收利用的技術和工藝_提高設計制造技術水平.第十二條 盡量采用小型或質量輕、可再生的零部件或材料_生產用材的選擇要最大限度地選用可循環利用的材料_並不斷減少所用材料的種類_以利於材料的回收利用.汽車產品的所有塑料材料的回收及再生利用率要持續增加.禁用散發有毒物質和破壞環境的材料_減少並最終停止使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於環保的材料.限制使用鉛、汞、镉和六價鉻等重金屬_上述重金屬需依據一個定期復核的清單只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使用.企業要對含有害物質和零部件進行標志、編碼.第十三條 汽車零部件配套企業需向汽車生產企業提供其供應配件的材料構成、結構設計或拆解指南、有害物含量及性質、廢棄物處理方法等相關信息_以配合整車生產企業核算其產品的可回收利用率.第十四條 條件成熟時國家將推進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總代理商選擇其品牌銷售商或特約維修店進行舊零部件的翻新、再制造等業務_翻新、再制造零部件質量必須達到相應的質量要求_並標明翻新或再制造零部件.第十五條 2010年起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總代理商要負責回收處理其銷售的汽車產品及其包裝物品_也可委托相關機構、企業負責回收處理其生產、銷售的汽車及其包裝物品.汽車產品包裝物的設計、制造_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_符合標准要求.電動汽車(含混合動力汽車等)生產企業要負責回收、處理其銷售的電動汽車的蓄電池.第十六條 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總代理商要負責其產品回收並進行符合環保、回收利用要求的處理或處置_或按規定繳納相關回收處理費.不同類型汽車的回收處理費由有關部門根據我國不同時期報廢汽車回收處理技術水平、再生能力、物價、委托處理業務等因素確定、調整.汽車價格因承擔回收處理費而調整的_其增長部分不能超過規定的數值或比例.回收處理費的管理、收支、用途等以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運作_並接受政府、企業及公眾監督. 第十七條 汽車生產企業要積極與下游企業合作_向回收拆解及破碎企業提供《汽車拆解指導手冊》及相關技術信息_並提供相關的技術培訓_共同促進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率的不斷提高.第十八條 汽車生產企業要與汽車零部件生產及再制造、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材料再生企業密切合作_共享信息_跟蹤國際先進技術_協力攻關_共同提高汽車產品再利用率和回收利用率.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總代理商要積極配合政府部門開展課題研究、政策制定等相關工作_主動開展提高汽車產品可回收利用率的科研攻關、技術革新、設備改造等工作.第三章 汽車裝飾、維修、保養 第十九條 汽車裝飾、維修和保養過程中_要與汽車生產過程一樣_選擇和使用可回收利用率高、安全和環保的產品.第二十條 拆卸及報廢零部件_要分類收集存放_妥善保管_在政策允許的前提下_鼓勵合格的拆卸零部件重新進入流通_作為維修零部件裝車使用;對報廢汽車零部件及維修更換的舊零部件_鼓勵有技術、設備、檢測條件的企業進行再制造_作為維修備件用於汽車修理;對已不具備原設計性能_又無再制造價值的拆解及報廢零部件_應分別交給相應的材料再生處理企業進行再生利用_不應以傾倒、拋灑、填埋等危害環境的方式處置.第二十一條 汽車保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蓄電池、催化轉化器、廢油、廢液、廢橡膠(含輪胎)及塑料件等要按規定分類回收、保管和運輸_交給相關企業進行加工處理、改變用途使用_或作為能量再生使用.第二十二條 對含有有毒物質或對環境及人身有害的物質_如蓄電池、安全氣囊、催化劑、制冷劑等_必須交由有資質的企業處理.危險廢物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准》、《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等安全和環保要求.第二十三條 對處理污染廢物及有毒物質的企業實行嚴格的准入管理_加強監督檢查_減少進而避免對環境和人身健康造成損害.取得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單位_方可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利用、儲存、運輸、處理等經營活動.第四章 廢舊汽車及其零部件進口第二十四條 除允許進口車用發電機、起動機及微電機進行再制造用於汽車維修外_不得進口廢舊汽車零部件直接或經過再制造用於汽車組裝生產或維修. 進口舊電機應符合《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准-廢電機》(GB16487.8 – 2005)的要求.第二十五條 在不違反相關環保要求的條件下_材料生產企業可按規定進口報廢汽車(已經成為切屑)及其零部件作為生產原料_但禁止以此類進口件裝車及進入流通環節.禁止從進口廢舊汽車上拆卸零部件直接或經過再制造用於汽車組裝生產或維修.第二十六條 禁止進口加工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或成本高_以及有毒、損害環境的汽車材料.第二十七條 在發展資源再生產業的國際貿易中_嚴格控制汽車廢物和其他廢物進口.在嚴格控制汽車廢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廢物進口的前提下_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_積極發展資源再生產業的國際貿易.第五章 汽車回收及再生利用 第二十八條 回收拆解及再生利用過程中_要本著程序科學、作業環保、再生高效、低耗的原則_提高再生質量_擴大再生范圍_減少廢棄物數量.相關企業要科學進行報廢汽車的預處理、拆解、切割、破碎、非金屬物處理(可證實的再循環和以後有可能用於能量再生的物質)_提高報廢汽車零部件及各種物質的再利用、循環利用和回收利用率.第二十九條 汽車材料、物質生產企業應積極開發可循環利用且環保的新材料_尤其要加大對再生材料和替代材料技術的開發應用_擴大回收材料的再生領域_提高再生產品質量_促進循環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回收拆解、材料再生及其它回收利用企業應不斷提高技術與管理水平_與汽車產品生產企業協力實現我國汽車產品回收利用率分階段目標_保證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第三十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再生利用企業要滿足第三章對拆解零部件、廢油液、貴金屬材料、固體廢物等的要求.同時_企業制定的操作規范應符合我國法律、法規、技術標准和法規等要求.第三十一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_具備與處理能力相適應的專門設備、場地等.回收拆解及再生企業要通過結構調整、產業優化、技術改造等措施建立必要條件_增強節約與環保意識_完善處理設施_提高處理能力_逐步實現專業化、規模化作業.第三十二條 為防止環境污染_實現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總代理商承諾的可回收利用率_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與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總代理商簽定協議_提高廢舊汽車產品的拆解、再利用能力.對不能達到或不再具備回收處理協議要求條件的回收拆解企業_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總代理商可依法廢止協議.第六章 促進措施 第三十三條 為有效實現報廢汽車產品的回收利用_對提前達到產品可回收利用率或超過當時政策規定限值的企業、在生產中使用再生材料達到一定數值的企業、開發並應用回收利用技術及設備的企業和引進專用處理技術及設備並進行國產化開發的企業_國家將給予必要的優惠政策_以鼓勵汽車產品生產和回收利用企業提高汽車產品的回收利用率_主動使用再生材料. 第三十四條 鼓勵相關企業通過合資、合作及技術引進等措施_消化、吸收國外先進的產品設計、新型材料及環保產品生產、報廢車拆解、舊零部件再制造和材料回收再生技術_開發應用先進的檢測試驗裝置及設備_建立新型、高效生產技術體系_提高汽車回收利用技術與設備的國際競爭力.第三十五條 政府主管部門將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的生產工藝和設備_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落後設備的名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依照前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_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第三十六條 政府主管部門將適時制定汽車限用材料時間表_引導企業積極采用環保、有利於回收利用的材料.產品在一定時間內達不到可回收利用率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商_將受到相應的處罰_並對其加收環保處理費.第三十七條 提倡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活方式與消費方式;鼓勵使用綠色產品_如環境標志產品、能效標識產品等.政府采購汽車產品時_要優先選擇可回收利用率高的產品.報廢汽車車主、回收拆解企業等要嚴格按照國務院2001年頒布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307號令)等相關政策法規交付、回收、拆解、處理報廢汽車.第三十八條 支持汽車發動機等廢舊機電產品再制造;建立垃圾分類收集和分選系統_不斷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加工、利用體系.第三十九條 汽車生產主管部門及工商、環保等部門應依法加強監管力度_有效提高我國汽車產品的實際回收利用率.第四十條 完善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網絡_明確回收處理技術路線_制定促進報廢汽車再生利用的法規、政策和措施.政府有關部門將針對我國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情況_組織相關機構、企業等對有關政策、法規進行深入研究_制定、完善各項配套政策_力爭如期實現我國汽車產品分階段回收利用率目標.附 錄:術語和定義本技術政策及工作指南中的術語和定義參考《道路車輛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計算方法》(GB/T 19515-2004/ ISO 22628:2002).1 車輛質量 vehicle mass GB/T 3730.2-1996中規定的整車整備質量.2 再使用 re-use 對報廢車輛零部件進行的任何針對其設計目的的使用. 再利用 recycling 經過對廢料的再加工處理_使之能夠滿足其原來的使用要求或者用於其它用途_不包括使其產生能量的處理過程.4 回收利用 recovery 經過對廢料的再加工處理_使之能夠滿足其原來的使用要求或者用於其它用途_包括使其產生能量的處理過程. 5 可拆解性 dismantlability 零部件可以從車輛上被拆解下來的能力. 6 可再使用性 reusability 零部件可以從報廢車輛上被拆解下來進行再使用的能力. 7 可再利用性 recyclability 零部件和/或材料可以從報廢車輛上被拆解下來進行再利用的能力. 8 可再利用率 recyclability rate 新車中能夠被再利用和/或再使用部分占車輛質量的百分比(質量百分數). 9 可回收利用性 recoverability 零部件和/或材料可以從報廢車輛上被拆解下來進行回收利用的能力. 10 可回收利用率 recoverability rate 新車中能夠被回收利用和/或再使用部分占車輛質量的百分比(質量百分數).11 危險廢物_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12 處理_是指對廢舊物品及物質采用物理、化學等方法進行分解、清潔、組合、加工、再制造、再生等作業_達到再利用、無害化或減少危害程度、環保化要求的活動. 1處置_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_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_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回取的活動. 14 汽車產品包括汽車整車、零部件及其它車用物質;汽車指汽車整車. 15 汽車生產企業指汽車整車(含改裝)生產企業;汽車產品生產企業包括汽車整車、零部件及其它車用物質的生產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