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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主要內容特點

  一是強調程序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中的重要作用,體現程序和實體規定並重的原則。對交通管理執法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執行程序問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增補了新的規定。

  二是突出體現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如:在處罰和采取強制措施的過程中,強調告知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明確規定實施處罰和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限,以解決處罰和采取強制措施久拖不決,以及處罰和采取強制措施的原因消除後仍然超期扣車扣證等問題。在框架結構上,主要考慮在嚴密、規范交通警察執法行為的同時,又不與《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重復或者互相沖突。從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執法實際需要出發,著重規定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的現場、非現場處理程序。

  發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人民群眾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日益增強,對交通警察執法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但現有程序比較原則、不嚴密、缺乏操作性,客觀上造成一些警察執法不公、執法不嚴、執法不規范等問題,亟需修改、完善。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及其《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對道路交通管理做了許多新規定,如:提高了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的幅度;設定了新的行政強制措施;將當場處罰限額提高到200元;規定了可以根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處罰等,這些都需要在執法程序上做出明確規定,而原《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第46號令)已不能完全適應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以及實踐需求。

  為更好地執行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范交通警察的執法行為,保證交通警察依法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需要制定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新規定

  (一)突出對現場處理程序的明確規定根據安全法第107條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結合交通警察執法的特點,《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詳細規定了交通警察現場執法過程中,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罰款決定的需要告知、聽取陳述和申辯、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由當事人簽名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等實施步驟(第8條),使交警當場處罰的執法環節更為嚴密、規范。同時,也規定了需要按照一般程序給予處罰,現場應當制發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的程序和要求(第9條)。

 

  (二)明確強制措施的種類和執行程序的規定根據交通警察執法的特點和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從現場和非現場角度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執行程序作了詳細規定。行政強制措施包括:一是扣留車輛;二是扣留駕駛證;三是拖移機動車;四是收繳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非法裝置、牌證;五是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體內含量測試、檢驗;六是強制排除妨礙(第10、32、35條)。對采取每一種強制措施的操作步驟作出嚴密規定和硬性要求,但對法律和行政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盡量不重復規定。

  (三)對異地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理體現當事人選擇和便捷的原則隨著我國經濟迅猛發展,人們出行的范圍不斷擴大,頻率也大大提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異地(以設區的市范圍為界)機動車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數量也迅速增長。為保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得到迅速、及時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可以由違法行為地或者機動車號牌核發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第4條)。

  關於駕駛證轉遞問題。機動車駕駛人在異地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慮為人屬於過境或者在本地經常居住的具體情況,根據當事人要求,確定是否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的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機構(第37條)。

  關於記分達到12分的考試問題。因人口流動的增加,機動車駕駛人在異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增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異地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並接受處罰後,累積記分滿12分,駕駛人經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後發還駕駛證。駕駛人要求在行為地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准許,並在考試合格後發還駕駛證(第17條)。

  (四)對法律文書做了新規定從簡化執法程序、減少執法成本,保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合法、及時、公正地作出處罰決定的角度出發,《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現有法律文書進行了整合,交通警察按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時,大部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僅需填寫一份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即可完成全部處罰程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填寫三份法律文書(當事人有異議或者要求聽證的除外)即可完成處罰程序,作出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