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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為車禍身亡 律師質疑保險理賠同命不同價

楚天都市報訊 (記者余皓 袁黎 實習生黃林 房貝)同費同種類的團體人身意外險,成人意外身亡賠12萬元,未成年人僅賠5萬元?

紅安縣17歲少年陳某在他鄉遭遇車禍意外身亡後,經武漢律師飛赴廈門維權,促使當地法院支持其觀點,終審改判由保險公司賠付12萬元。

去年1月,在廈門打工的紅安17歲少年陳某騎摩托車載同事出廠,途中與一輛大客車碰撞,陳及同事當場倒地身亡。交警部門認定,陳某無證駕駛摩托車,負事故主責。

因陳某生前所在公司為其購買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事故發生後,陳某身在紅安的父母委托武漢劉雪蓮律師起訴保險公司。今年1月,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5萬元。

但陳某的父母認為賠額過低,提出上訴。劉雪蓮律師據理力爭:公司為陳某等169名員工投保,每人保費均為110元,其他168名員工因是成年人,理賠金為12萬元,而陳某因是未成年人,理賠金僅有5萬元,該保險有“同命不同價”之嫌。

廈門市中院終審認為,被保險人陳某雖未成年,但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視為等同於成年人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投保人繳納110元/年/人保險費的情況下,被保險人理應依照合同約定的成年人標准享受12萬元的保險金額,遂改判保險公司賠償陳某的父母保險賠償金12萬元,並賠償差旅費損失48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