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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停車費標准

交通事故停車費標准

 


  當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可能會因為一些原因而被交警等部門處理停放在停車場。那麼問題來了,交通事故停車費由誰承擔、交通事故停車費標准是怎樣的呢?下面為大家解答相關問題。


  一、交通事故停車費標准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車輛保管費用,也就是停車費應當由交警部門承擔。也就是說因發生交通事故而產生的停車費用本人是不需要承擔的。


  二、關於交通事故停車費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處理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拖車應是公務性行政服務的一種,由此造成的行政性成本開支應由財政撥付支出,不能由車主承擔。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二條 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第二十三條 查封、扣押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制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以上內容已經詳細解答了交通事故停車費由誰承擔、交通事故停車費標准等問題,並且也給出了有關交通事故停車費的相關法律規定。大家可以通過以上內容消除自己對交通事故停車費的一些疑問。當然,以上內容不可能解答了交通事故停車費有關的所有問題,所以如果大家還有疑問,可以向民商法律網網站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