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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廣東省公路渡口管理辦法全文

2016廣東省公路渡口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維護公路渡口交通秩序,確保渡運安全暢通,特殊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公路渡口過渡的車輛及其駕駛人員、乘客和其他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過渡車輛劃分為四類:

(一)執行任務中的特種車(包括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交通管理車、航政洪監車等);持有縣、團級以上(含縣、團級,下同)證明的戰備軍運車;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證明的救災車、搶險車;持有縣級以上公安部門核發的《免檢證》的銀行運鈔車;www.ttkaiche.com

(二)路政、郵政車;

(三)公路工程、養護專用車;持有市(地)以上公路局證明的運載鮮活商品車、冷藏車、運載珍貴動植物及種苗的貨車;持有營運執照的各種客車;

(四)其他車輛。

第四條 渡口管理人員按前條車輛類別安排過渡順序。因特殊情況需要優先安排過渡的(一)、(二)、(三)類車輛,可向省公路局申領優先過渡證。

第五條 過渡車輛必須遵守下列規則;

(一)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依照順序過渡,不得搶渡;

(二)駛達渡口區域應減速,有分車道的,按分車道排隊;無分車道的,和律靠右排隊;裝載危險品的,由渡口管理人員另行安排停放;

(三)沒有公安部門簽發的《危險品運輸許可證》而運載危險品的,不准過渡;

(四)裝載易燃、易爆、易揮發、易污染物品及有害物品的,不准與客車混載過渡;

(五)超載、超長、超寬、超高及可能影響渡船安全的特種車,須經采取安全措施後方能過渡;

(六)客車駛達渡口落客標志處應落客過渡(老、弱、病、殘者除外),並在渡船靠岸前召回乘客隨車上岸;

(七)上、下渡船應使用一擋行駛,嚴禁熄火、空擋滑行和超車;

(八)嚴禁在跳板和渡船上急剎車;

(九)嚴禁在渡船上加油、加水;

(十)在渡船上停定後,應熄火掛擋,拉緊手剎制動;

(十一)按規定繳納過渡費並出示車輛繳費憑證;

(十二)渡船在航行中,駕駛員不得離開駕駛室。

第六條 客車乘客過渡必須遵守下列規則:

(一)客車落客過渡時,應迅速下車,與所乘車輛同船過渡;渡船靠岸前應迅速上車,隨車上岸;

(二)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不得與車並行或緊隨車尾上船;

(四)在渡船上,不准坐欄桿;不准站在跳板上和絞盤附近、車輛之間;不准進入機艙、駕駛台;不准亂動渡船設備;不准亂丟煙頭、火柴棍、果皮、雜物;不准隨地吐痰。

第七條 其他過渡人員須遵守前條第(二)、(三)、(四)項規定。

第八條 未經渡口管理所同意,渡口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內不准停泊船只和排筏。

第九條 在渡口碼頭、引道兩側(即從公路路基邊溝外緣、路塹坡頂起,國道為十五米以內,省道、縣道為十米以內),不得修建房屋和商店,不得擺設攤檔和堆放物資。

第十條 禁止在渡口碼頭水域洗衣物、游泳和從事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渡口改橋後,原有的碼頭、引道、房屋用地、靠船樁、供電和供水設施以及各種設備等,仍屬公路部門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和損壞。需臨時借用碼頭、引道及設施的,必須經市(地)以上公路局批准,並繳納使用費。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一)、(二)、(六)、(七)、(八)、(九)、(十)、(十二)項、第六條(三)、(四)項、第七條、第十條規定者*處以五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因搶渡、車輛故障或貨物跌落等造成渡口交通堵塞的,按堵塞時間,對肇事者處每分鐘五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過渡車輛超重而駕駛員瞞報的,按超重量處每噸二十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駕駛員違章造成渡口設施、設備損壞的*須限期修復或按價賠償(賠償標准由省交通廳另行制訂)、並按規定處以罰款。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三)、(四)、(五)項規定的,要追究渡口管理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違章處罰,由渡口管理所按《廣東省罰款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對不聽指揮、不服處罰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違章司機和乘客,由渡口所在地公安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渡口管理人員應主動協助,以保證渡口的交通暢順和渡運安全。

第十八條 渡船在航行中發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航政部門負責處理;車輛在渡船、碼頭或引道發生的交通事故,由當地公安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廳負責實施和監督,並根據本辦法制定渡口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87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