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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8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_現予公布_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_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以及對安檢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_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_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等要求_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檢驗檢測的活動_包括機動車注冊登記時的初次安全技術檢驗和登記後的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本辦法所稱安檢機構_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_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等要求_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檢驗_並向社會出具公證數據的檢驗機構.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安檢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廉潔、高效的原則_依法對安檢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安檢機構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_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和有關規定對機動車實施檢驗_並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章 安檢機構資格許可

第六條 安檢機構的設置_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檢測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對安檢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

安檢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_取得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後_方可在批准的檢驗范圍內承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和發證.

第八條 安檢機構的計量認證管理依照計量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安檢機構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的申請及其受理、現場審查、發證應當一並辦理.

第十條 申請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_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需要的_並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_有齊全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准等技術規范文件資料;

(四)具有申請檢測車輛類型和項目所需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備及其校准設備;

(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應當通過合法有效的型式認定_在用計量器具應當依法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檢定合格或校准_並在檢定或校准有效期內;

(六)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施、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_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二)法人證明及復印件;(三)檢驗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及復印件;(四)計量器具檢定或校准證書及復印件;(五)檢測線配置明細以及檢測、校准設備清單;(六)地理位置、場地及廠房平面圖_相應的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七)其他有關合法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申請後_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於許可受理的規定_根據申請不同情況_分別做出處理.

第十三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受理申請後_應當及時組織審查人員對申請人進行審查_審查包括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

審查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實踐工作經驗.

第十四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後_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於許可審查和決定的程序、期限等規定_作出是否批准檢驗資格許可的決定.

第十五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向獲得檢驗資格許可的申請人頒發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和檢驗專用印章.

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的式樣、編號規則和檢驗專用印章的式樣_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有效期為3年.

安檢機構檢驗資格有效期期滿_繼續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的_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重新提出申請;安檢機構遷址、改建或增加檢測線的應當及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決定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安檢機構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安檢機構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

第十八條 安檢機構應當保持信息系統通暢_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信息.

第十九條 安檢機構應當保證在用設備正常完好_在用計量器具依法進行計量檢定或校准_並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定期參加檢驗能力比對試驗.

第二十條 安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檔案_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檢驗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保存_有保密要求的_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安檢機構應當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培訓和內部管理_不斷提高檢驗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 安檢機構應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_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

年度工作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安檢機構基本情況;(二)機動車年檢驗車型及其數量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開展情況;(三)在用檢測設備的變更情況和計量器具檢定或校准情況;(四)檢驗人員培訓、考核及變更情況;(五)投訴、異議處理情況;(六)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安檢機構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中發現普遍性質量安全問題的_應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安檢機構如需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3個月以上的_應當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_上交檢驗資格許可證書和檢驗專用印章_並於停業前1個月向社會公告.

安檢機構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1年以上的_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銷安檢機構檢驗資格.

第二十五條 安檢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許可證書;(二)超出批准的檢驗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三)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進行檢驗;(四)未經檢驗即出具檢驗報告等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行為;(五)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六)使用未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從事檢驗工作;(七)無正當理由推诿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八)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_對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及其工作情況組織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查閱原始檢驗記錄、檢驗報告;(二)現場檢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過程;(三)檢驗能力比對試驗;(四)審核年度工作報告;(五)聽取有關方面對安檢機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評價;(六)調查處理投訴案件;(七)聯網監察或者其他能夠反映安檢機構工作質量的監督檢查方式.

第二十七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_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_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在安檢機構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_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對發現的重大問題_應當及時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匯報_並將情況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_接受投訴舉報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在監督檢查或者受理投訴舉報時_發現安檢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_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_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關鍵詞:校車安全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