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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朋友駕車出險責任誰來承擔?

今年年初,張某因酒後不能駕車,就讓朋友郭某代駕送他回家,路上郭某駕駛的汽車和梁某駕駛的二輪摩托發生碰撞,導致梁某和摩托車上載著的李某受傷。

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某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後李某接受治療花去大筆費用,於是起訴至北侖法院要求郭某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因張某系肇事車輛登記車主而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庭審過程中,雙方爭議焦點在於張某、郭某應否對李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張某認為,對交通事故造成李某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李某,超出部分,由郭某賠償,張某因在該起事故中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李某則認為,郭某的代駕行為應屬於雇傭或無償幫工性質,雇主張某承擔賠償責任,雇員郭某因重大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怎麼判?

北侖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郭某駕駛涉案車輛是出於朋友情分對張某提供無償幫助,符合義務幫工人的性質,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張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幫工人郭某是否存在重大過失,因交警大隊已認定郭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可見郭某在駕駛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