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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HONDA”商標起訴案勝訴

最近,本田與力帆兩家集團發生了一起糾紛,主要是與商標發音有關,本田英文譯為HONDA,在日語中的發音相似於HongDa,而力帆集團為摩托車一產品注冊了轟達的商標,並且被通過注冊,為此本田不滿於此項時間,將事件上訴至法院。

記者昨天(8日)從北京市一中院獲悉,法院一審判決商評委撤銷原有裁定,重新作出裁定。

1982年,本田在我國獲准注冊“HONDA”商標。
1999年,重慶力帆集團申請注冊“力帆·轟達”商標,並獲得通過。

本田認為,“力帆·轟達”與“HONDA”讀音近似,容易造成混淆、誤認。商評委則稱,市場一般對“HONDA”商標的理解為“本田”,兩商標不會引起混淆誤認。

最終,法院判定,“HONDA”發音接近於漢語拼音“HongDa”,與被異議商標中的“轟達”讀音近似。兩商標使用在類似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或者對商品來源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產生混淆、誤認。

商標相似或者發音相似,還是不可以注冊通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