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6月29日,南京市警方通報:2015年6月20日13時53分許,發生在南京市秦淮區石楊路與友誼河路交叉路口的寶馬車撞車交通事故,經警方對事故現場勘查、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檢驗鑒定等方面的調查和證據收集,現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季進駕駛牌號為陝AH8N88寶馬轎車在道路上違反限速規定超速行駛(經鑒定,車輛通過事發路口時行駛速度為195.2km/h),在直行、左轉信號均為紅燈的狀態下,從左轉彎車道直行通過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傷、多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發後棄車逃逸。
根據警方通報:王季進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相關規定,認定王季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犯罪嫌疑人王季於6月29日被警方依法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並於7月4日被南京市秦淮區檢察院批准逮捕。(完)
南京寶馬車禍司機被鑒定精神障礙 專家稱或從輕
刑事訴訟法專家、南師大法學院李建明教授表示,即便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免除肇事司機的刑事責任。就目前來看,6·20車禍肇事者王季進極可能被以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李建明教授表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是指刑法中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從鑒定結論看,肇事司機王季進屬於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這樣的精神病人,不發病其行為狀態與常人無疑,但發病時就難以完全自控。
然而,王季進被進行精神疾病鑒定時,距離案發已經有多日,還能對他事發時的精神狀況准確鑒定嗎?李建明教授說,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有一套完整、嚴格而科學的程序,通常會結合當事人事發時的表現、事發後的行為以及日常言行舉止等進行綜合檢測鑒定。當被鑒定的當事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比如王季進超速闖紅燈過路口時,他的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並未完全喪失,但又因精神疾病的發作,使得他的辨認或控制能力減弱,這樣就可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從已經披露的情況來看,王季進開車前曾情緒異常,目擊者說他不斷講‘煩死了,煩死了’。事發後,一個人跑到橋底下躲起來,被帶到派出所後出現以頭撞牆、撕咬民警等行為,極不配合調查,警方不得不給他戴上頭盔進行約束。”李建明教授說,這些異常表現,與司法鑒定結論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印證的。
王季進被鑒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那麼對他的定罪量刑會有什麼影響?李建明教授說,定罪量刑必須用證據說話,依法進行。此前,南京檢察機關以交通肇事罪對王季進依法批捕,是根據他超速、闖紅燈造成2死1傷的嚴重後果等情形來定的。這個罪名屬於過失犯罪。如今,經司法鑒定,王季進被認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就排除了他在案發時存有主觀上的故意,也不能以量刑更重的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對他追究刑事責任了,因為後者屬於故意犯罪。
李建明教授指出,交通肇事罪,根據後果和情節,通常量刑分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至7年有期徒刑,以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三個層次。根據目前各種要素,以交通肇事罪對王季進定罪,他面臨的刑事處罰不會超過7年,再考慮到他的精神疾病鑒定結論,會被減輕處罰,量刑估計3年到7年之間。
對話當事方王季進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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