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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會車時不關遠光燈”被網友們列為“頭號殺手”

    揚子晚報網12月1日訊(通訊員 蘇交軒  記者 於英傑)12月2日是第四個“全國交通安全日”,主題是“拒絕危險駕駛,安全文明出行”。那麼,什麼樣的駕駛行為最危險?11月27日至30日,江蘇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聯合揚子晚報官方微信以及13個市交警支隊官方微信平台聯合推出“危險駕駛大調查”的微信問卷。截至12月1日上午共收到有效回復33萬多條。結合網友們的投票數據,以及今年以來江蘇的交通事故數據,江蘇交警總隊對容易引發交通事故的危險駕駛行為進行了盤點,殺傷力居前三位的違法行為是夜晚會車開遠光燈、隨意變道加塞、酒後駕駛。通訊員 蘇交軒 揚子晚報記者 於英傑
    A、網友們眼中的最危險駕駛行為——
    “夜晚會車時不關遠光燈”被網友們列為“頭號殺手”
    “你眼中的危險駕駛行為有哪些?”這個問題在微信調查中提供了11條選項,共收回有效回復14.2萬條。其中,“夜晚會車時不關遠光燈”、“隨意變道加塞”、“酒後駕駛”這三個選項的得票率均在10%以上。有1.46萬名網友認為,“夜晚會車時不關遠光燈”是最危險的,這一選項得票率10.3%,成為網友心目中最危險的駕駛行為。而“無證駕駛”和“脫檢車、病車、超標車上路”則排位比較靠後,分別只有8.1%和7.1%的網友選擇了上述兩項。
    同時進行的調查中,闖紅燈、亂穿馬路、逆向行駛,分列非機動車出行不文明行為的前三位;文明使用燈光、讓救護車先行、禮讓斑馬線是被大家點贊最多的文明交通行為。
    江蘇交警分析指出,“會車不管遠光燈”是很多人討厭的駕駛陋習,容易讓對向來車的駕駛人無法看清路面狀況,進而引發事故;“酒駕”和“隨意變道加塞”都是主觀惡意性較強的違法,也具有很大的現實危害性,所以網友們對這些惡意交通違法是深惡痛絕,而類似無證駕駛和脫檢車、病車、超標車上道路行駛,都是一些隱患性的交通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可能不如那些主管惡意強烈的違法引人關注,但實際引發事故的危害性同樣不容忽視。    B、事故數據展示的最危險駕駛行為——
    據介紹,今年1-10月份,江蘇發生的交通事故中,事故原因首位的是“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占事故總量的43%,也就是大家俗稱的“開車小動作”。此外,未按規定讓行、無證駕駛、車輛違法上路行駛和酒後駕駛也位居事故原因前列。
    ●未按規定讓行,占事故總數的7.85%
    為什麼這類違法引發事故最多?交警部門分析,首先是駕駛人禮讓意識差,其次是對不按規定讓行規定了解不全面。過斑馬線不讓行人、轉彎車輛不讓直行車輛先行、掉頭時未讓正常行駛車輛先行等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案例】10月27日下午,泰州姜堰城區雙登大道與陳莊路十字路口,一輛滿載貨物的大貨車和一輛廂式貨車互不相讓,結果撞在一起。由於廂式貨車駕駛室嚴重變形,導致駕駛員雙腿被卡住,無法脫身。救援人員經過1個多小時營救,才將其救出。事後,交警調取監控發現,下午1點48分,一輛大貨車由西向東進入十字路口並准備通過,這時其右側開來一輛廂式貨車,大貨車絲毫沒減速,直接與廂式貨車撞上。而事發路口並沒信號燈,事故原因就是沒遵守讓行規則。
    【提示】這些讓行規則易被忽視——
    1、機動車給行人讓行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要減速行駛;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要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要避讓。
    2、轉彎車給直行車讓行
    按規定,右轉彎車輛要讓直行車先行。通過沒信號燈或交警的路口時,相對行駛的右轉車要讓左轉車;遇紅燈時,右轉車要讓被放行的車先行;遇綠燈時,轉彎車要讓直行車。此外,通過沒信號燈或交警且交通標志、標線未規定優先通行的路口時,要讓右方來車先行。
    3、變更車道時讓行
    在變更車道時不能影響相關車道內正常行駛的機動車,要提前開啟轉向燈,提醒後方車輛。
    4、超車時讓行
    在可左轉彎的地點,不能超越前方同車道正左轉的車輛;在可以掉頭的地點,讓正常行駛車輛先行。不能超越前方同車道正在掉頭的車輛;不能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車輛;與對面駛來的機動車有會車可能時不得超車;行經沒有超車條件的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時不得超車。
    5、進入環形路口讓行
    要進入環形路口的車輛,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6、上下坡時讓行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中心線的狹窄坡路上會車,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

    ●無證駕駛,占事故總數3.07%
    這也是容易引發交通事故的違法行為之一,無證駕駛者遇突發情況,往往采取措施不當,引發事故。而部分無證駕駛者還動歪腦筋,試圖通過偽造、變造駕駛證的方法,逃避交警檢查和處罰。
    【案例】11月3日中午,徐州市新沂北郊公安檢查站執勤民警在檢查場區執勤時,發現一輛懸掛安徽號牌的灰色轎車行駛緩慢,路線異常,上前進行檢查,發現該車司機潘某持有的駕駛證照片與本人不符。經民警訊問,潘某交代他沒駕駛證,所用的駕照是用同村朋友韓某的駕照變造的,潘某對其涉嫌變造、使用變造機動車駕駛證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該案件已被當地公安機關立為刑事案件,當事人被依法取保候審。
    【提示】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是嚴重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根據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中增加了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以及使用偽造、變造或盜用他人駕駛證的行為,如果無駕照者同時存在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違法行為的,輕則被判3年以下徒刑或剝奪政治權利,重則判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違反規定上路行駛,占事故總數2.11%
    違反規定上道路行駛,是指一些未按規定檢驗、安全技術標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違法上路行駛,或一些摩托車、農用三輪車違規駛入高速公路的情形。這類違法引發的事故中,大部分是由於車輛性能存在缺陷導致的。
    【案例】10月10日傍晚,在南京做蔬菜生意的老張騎無牌電動三輪車,在棲霞區堯化門一個路口左轉時,一輛無牌助力車直直開來。由於天色昏暗,兩車速度都很快,老張躲避不及,與助力車撞在一起,當時助力車上還載著一個人,兩名駕駛員和這名乘客當場飛了出去,經查,3人多處骨折。
    在責任認定過程中,交警指出,是否屬於非機動車,要根據車的重量和最高時速判斷,並不是所有電動車都是非機動車。經檢測,老張的電動三輪車最高速度可達47公裡/時,重量為86公斤;老王的助力車排量為0.105升,兩車都超過國家標    准,均不屬於非機動車,屬於違規上路行駛的車輛。
【提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輔助設施可以實現人力騎行,最高時速不超20裡、整車質量不得大於40公斤。超標電動車既不屬於非機動車,也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沒進入國家機動車公告目錄,無法申領車輛號牌,不能合法合規上路行駛。同時,超標車輛制動、轉向等安全性能較差,容易引發事故。
    ●酒後駕駛,占事故總數2.19%
    雖然交警部門一直對酒後駕車嚴查,但仍有少數人心存僥幸,铤而走險。其實,一旦酒駕被查獲或發生事故,將要承擔非常嚴重的法律後果。
    A、酒駕:如果酒精含量達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屬於飲酒駕駛,其代價=暫扣6個月駕照+記12分+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如果第二次被查到酒駕,代價=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罰款+吊銷駕照。
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考駕照。
    B、醉駕:如果開車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機動車=吊銷駕照+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考駕照。
醉駕營運車=吊銷駕照+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考駕照;重考駕照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因醉駕獲刑=拘役+並處罰金=成為一生抹不去的“污點”。
   
    此外,根據2月1日起實施的《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將構成一般交通失信行為。如果是“醉駕”,因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或“酒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將構成較重交通失信行為,在公務員招錄、評優評先、銀行貸款等方面,面臨相關部門的聯動懲戒。(編輯:江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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