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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路車主須知道 哪些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 用車知識】私了是一個口頭語,是指出現輕微小的交通事故時,由事故雙方依據法律快速處理事故的辦法。

       一、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好處。

       1、對於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其實對當事人有了一定的好處,而且可以避免以前哪些繁碎步驟,提高事故處理效率。

       2、交通民警對事故損害賠償當場調解,簡化手續,將《處理書》這一法律文書“一書多用”,既可作為調解終結書、修車證明、保險索賠證明使用,也為當事人能快速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及解決相關損害賠償事宜提供了方便。

       3、對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交通民警當場認定責任,簡化了調查取證的繁瑣程序,不再對當事人尤其是無責任方扣車扣本; 同時對當事人的違章行為當場刷卡記錄,也極大方便了當事人。

       4、對於僅造成車物損失且對基本事實無爭議的事故, 當事人可以自行撤除現場,按《通告》有關規定就事故損害賠償協商後當場了結,不必等交通民警處理。這樣不但方便了當事人,有效防止了交通堵塞,也給他人的出行帶來便利。

       二、交通事故“私了”後有哪些風險?

       私了會出現很大的風險就是:舉證困難、傷者病情的惡化未知、車體損傷的不確定性。如果出現不可控情況,很容易帶來事後糾紛。由於此時交警方面已經無法對責任進行認定,雙方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但根據誰起訴誰舉證的司法原則,這將大大增加原告方的維權難度。

       為了避免交通事故私了後期出現風險,在進行快速交通事故處理時,應該主動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並共同簽名以保證其法律效力,如果有條件的話還可以用手機、數碼相機或者錄音機拍下現場照片或者錄下雙方的對話,這些都是防止“私了”後出現糾紛的自我保護方法。

       三、哪些交通事故不可以“私了”?

       雖然目前相關的交通法律法規雖然允許並鼓勵當事人對事故進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個界限和范圍一樣,交通事故並非都可以“私了”,這也是相關法律法規中所明確規定的。如《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第七條就規定了七種情形的事故,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這七種情形是: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4、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7、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分析:

       (1)1-3這三種情形屬於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是因為這幾項行為都屬於嚴重違法行為。

       (2)2、3這兩項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和懲處。如果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實際上就是放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3)而4、5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這是由相關法律對“私了”適用范圍所決定的。

       (4)6、7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主要是因為包括許多單方事故在內,車輛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往往造成了國家、集體財產的損失。為了保證國家、集體財產在受到侵害後能得到及時有效賠償,對此類事故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總結:出現交通事故,要知法懂法,依法判斷是否需要快速處理,還是要嚴格按照法律由交警來處理解決。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和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