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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駕出現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代駕出現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案件回放:


  王先生晚間駕車赴宴,飲酒後找宏達汽車租賃公司(從事代駕服務)為其代駕,宏達公司派出司機李某提供服務。李某在行駛過程中,違反交通法規擅闖紅燈,將正常過馬路的行人唐某撞倒,導致其右下肢骨折,交警認定李某在這起事故中負全責。


  唐某到醫院診斷治療花費約6萬元,出院後,唐某找到車主王某要求賠償,包括診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害賠償等共主張15萬元。唐某找到車主王某要求賠償,王某稱:“自己遵守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規則,找了正規的代駕公司駕駛,也為自己的車投了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險,怎麼還讓我承擔責任?”


 

  唐某又找到司機李某,李某也有委屈:“我是為單位開車,你找公司去吧。我一個月才掙5000元,你讓我賠15萬元,我沒錢!”唐某又找到宏達公司,但宏達公司說司機李某才到單位工作不到1周,且同李某的合同寫得明白,出了交通事故由李某承擔,公司概不負責。不過李某也沒什麼錢,建議唐某去找保險公司。唐某找到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稱只對王某理賠,受害人不能直接找他。


  律師解疑:


  王先生、李先生、宏達公司、保險公司都說得對嗎?被害人唐先生到底應找誰承擔責任?


  一、王先生說的有理,其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代駕服務中,車主將車完全交給代駕公司的人員控制,自己只是醉坐在車內。這相當於將車出借於他人使用,反正發生了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相分享的情形。《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49條)本案中,車主王先生找的是正規的代駕公司,沒有過錯,故其不承擔責任。


  二、李某的說法基本正確,宏達公司的說法錯誤,李某是職務行為,不直接對受害人唐某承擔責任,李某肇事的責任,應由宏達公司承擔


  《侵權責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第34條)當然,這還要看李某與其單位的勞動合同是如何簽的。如何勞動合同中簽明:“李某故意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事故的,公司賠償後可向李某追償”,李某就是最終的責任承擔人。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李某也不直接向受害人唐某擔責,而只是公司賠償後的追償對象。


  三、保險公司的說法不正確,其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若是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第76條)本案中,機動車一方負全責,行人無責任,故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1)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其中,傷殘賠償限額和項下負責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第8條)


  本案中沒有財產損失,傷殘和醫療費用,可由交強險賠償12萬元;由於本案中王某還為車投了商業險,不足部分,可由商業保險部分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