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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公路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公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農村牧區公路是我區公路網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的基礎條件。為加快農村牧區公路建設步伐,加強農村牧區公路管理,保障農村牧區公路安全暢通,促進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區農村牧區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本辦法所稱農村牧區公路,指縣道、鄉道、村道。www.ttkaiche.com

第三條 農村牧區公路管理應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縣為主、鄉村配合,建養並重、協調發展,依法治路、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四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是本地區農村牧區公路建設、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對本地區農村牧區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籌集負主要責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組織籌集本地區農村牧區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監督本地區農村牧區公路管理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組織籌集全區農村牧區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監督全區農村牧區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條 農村牧區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公路規劃

第六條 農村牧區公路建設規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護環境,符合農村牧區生產、生活和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的原則編制。

第七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編制農村牧區公路建設發展規劃,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備案,並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各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審核和匯總上報本地區農村牧區公路發展規劃,指導旗縣級人民政府編制農村牧區公路建設發展規劃。

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旗縣農村牧區公路建設發展規劃及全區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和農牧民出行的實際需要,編制全區農村牧區公路建設發展規劃。

第八條 經批准的農村牧區公路建設發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報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備案。

第三章 公路建設

第九條 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與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研究、編制、上報全區農村牧區公路建設計劃。

第十條 農村牧區公路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行業審查意見後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第十一條 縣道、鄉道原則上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村道原則上在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一事一議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確定農村牧區公路的建設標准。

縣道和鄉道一般應當按照等級公路建設標准建設;村道的建設標准,特別是路基、路面寬度,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

第十三條 農村牧區公路建設項目要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充分利用舊路,完善排水防護設施,盡量減少占用耕地和拆遷,注重環境保護,合理確定技術標准,嚴格控制工程造價。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農村牧區公路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工作,並根據有關規定制定農村牧區公路建設管理的相關技術標准和管理辦法。

各地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牧區公路建設的組織、管理工作,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特點的農村牧區公路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加強對農村牧區公路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確保建設項目保質、保量、按期完成。

第十五條 各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據有關規定和標准對項目的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要充分發揮紀檢、監察部門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加強廉政建設,確保工程質量達到規定標准。

第十六條 農村牧區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十七條 農村牧區公路建設用地依法列入農用地范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路建設項目涉及的征地拆遷工作及所發生的費用由項目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八條 農村牧區公路建設涉及的取料場(土、砂、石)、棄料場以及工程建設臨時用地由沿線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工程完工後,由項目法人單位負責恢復原貌並采取相應措施復墾,防止發生新的水土流失。

第四章 管理養護

第十九條 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安排和監管農村牧區公路養護資金,指導、監督農村牧區公路管理工作,編制和下達農村牧區公路自治區補助投資和養護計劃,監督檢查養護計劃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

第二十條 各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上報所轄區域內的農村牧區公路養護計劃,監督檢查養護計劃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監管農村牧區公路養護資金使用情況,指導、監督本轄區的農村牧區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農村牧區公路管理養護工作。主要職責是:編制農村牧區公路養護建議性計劃,籌集和管理農村牧區公路養護資金,監督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養護工作,檢查養護質量,組織協調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牧區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工作。

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農村牧區公路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擬訂公路養護計劃並按照批准的計劃組織實施,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農村牧區公路管理、養護、保護以及養護資金籌措等方面的具體職責。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設立專(兼)職農村牧區公路養護管理人員,負責農村牧區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農村牧區公路養護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檢評標准、操作規程,保證農村牧區公路狀況良好。

農村牧區公路養護按規模分為養護工程及日常養護。養護工程內容為養護改建和大中修,日常養護內容為小修、保養。

第二十四條 農村牧區公路的養護改建、大中修工程逐步采取向社會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定養護施工單位。同時應當實行工程監理制度,並嚴格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公路小修保養實行養護目標責任制度。

對等級較低、自然條件特殊等難以通過市場化運作進行養護作業的農村牧區公路,可實行建設、改造和養護一體化招標,也可以采取個人(農戶、牧戶)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養護。

第二十五條 農村牧區公路的綠化要納入旗縣、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的綠化計劃,並按照誰種植、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由旗縣、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農村牧區公路的綠化規劃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農村牧區公路交通受阻或中斷的,旗縣、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搶修,並可視情況動員和組織附近駐軍、機關單位及沿線群眾共同參與公路搶修。短時間內難以修復的,應修建臨時便道、便橋或者指明繞行路線,同時按規定設置醒目的警示、警告標志牌,確保安全暢通,並及時將災害情況逐級上報。

第二十七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負責、部門執法、群眾參與、綜合治理”的農村牧區公路路政管理體制,由當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內蒙古自治區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具體實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章 建設與養護資金

第二十八條 農村牧區公路建設、養護資金實行地方自籌為主,國家、自治區補助為輔的投資政策。同時鼓勵開展社會捐助、群眾捐資投勞相結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籌集方式。

第二十九條 農村牧區公路建設資金來源:一是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農村牧區公路建設資金;二是國家和自治區的補貼性資金。

國家安排的農村牧區公路建設補助資金應全部用於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工程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對農村牧區公路補助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從中提取咨詢、審查、管理、監督等費用。

第三十條 農村牧區公路管理養護經費包括養護工程費和日常養護經費。

農村牧區公路養護工程費來源:一是自治區汽車養路費用於農村牧區公路養護工程的補助資金,其補助標准為:縣道每年每公裡7000元,鄉道每年每公裡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裡1000元。二是旗縣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農村牧區公路養護工程的配套資金。

農村牧區公路日常養護經費來源:一是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養路費;二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資金;三是自治區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和養護的實際需要,統籌本級財政預算,保證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和養護的正常需要。

各地征收的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養路費要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全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全額用於農村牧區公路的日常養護。

第三十二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在統籌安排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及養護資金時,要充分發揮蘇木鄉鎮、嘎查村兩級基層黨組織的作用,鼓勵農村牧區公路沿線受益單位及群眾自願出資、投工投勞建設和養護農村牧區公路。

鼓勵利用冠名權、路邊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投資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和養護;鼓勵單位和個人捐款支持幫助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和養護。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補助投資按照地方政府財政資金到位及工程進度同比例撥付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養護費用,由相應的財政部門直接撥付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農村牧區公路養護資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范圍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建立健全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

農村牧區公路建設、養護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農村牧區公路建設、養護資金使用應當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財務部門的審計檢查。

對違反資金使用規定、工程未達到質量標准要求、未能按照項目的實際需要安排足額配套資金、提供虛假情況騙取補助投資的,自治區將緩撥、停撥或收回已撥付資金,並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及旗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結合本辦法,因地制宜地自行制定本區域農村牧區公路建設、養護標准和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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