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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應急聯動和救援實施辦法

貴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應急聯動和救援實施辦法

貴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應急聯動和救援實施辦法(試行)要求高速公路沿線政府將建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分組應急響應機制,全省將共同建立交通事故應急管理信息數據庫,並逐步實現與省、市、縣應急管理部門信息系統數據的連接,實現資源共享。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應急聯動和救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www.ttkaiche.com

黔府辦函〔2015〕64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應急聯動和救援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13日

貴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應急聯動和救援實施辦法(試行)

目錄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章 聯動職責
  • 第三章 應急保障
  • 第四章 聯動處置
  • 第五章 聯合救援
  • 第六章 責任追究
  •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提高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部門聯動、救援工作效率和道路通行能力,規范高速公路應急處置工作,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環境安全和高速公路交通秩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傷亡被困、路產和車輛受損、危化品洩漏、交通擁堵等事件而開展的應急聯動和救援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聯勤聯動、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聯合指揮平台和統一指揮工作機制,做到指令同步下達、出警同步反應,處置同步實施。

第四條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無縫聯動、快速處置”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快速、高效、有序、規范、統一的部門聯動和應急救援工作機制。

第五條根據應急響應級別和屬地管理原則,建立以高速公路沿線政府領導為指揮長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分級應急響應機制,應急、安全監管、交通運輸、公安、消防、衛生、環境保護、保險等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醫療急救、搶險救援等單位共同參與的高速公路交通聯合協作工作機制。

第二章聯動職責

第六條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相關部門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聯動處置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沿線人民政府負責部門統籌、協調、現場調度、監督實施、信息發布、指揮疏散等工作。

安全監管部門負責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管理責任調查,並監督、指導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處置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交通事故的先期處置、勘查現場、交通組織和事故調查等工作,並保障高速公路進出口和應急車道暢通。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勘查公路路產損失、組織車輛救援、道路清障等工作,並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交通組織。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設置道路安全防護設施,對過往車輛進行交通狀況信息提示,並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疏導交通;負責現場事故車輛清障作業、道路設施恢復以及路面清理,並提供必要的應急搶險救援器材設備及物資,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疏導交通。

消防部門負責破拆事故車輛搶救傷員,以及危化品運輸車事故的滅火、堵漏、稀釋等工作,防止事態擴大,避免燃燒、爆炸或洩漏等擴大危害後果。

衛生部門負責事故現場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和對相關人員的健康危害進行評估,並建立緊急救護綠色通道。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環境污染監測,組織專家指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現場處置,配合開展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

保險機構對已投保的事件參與人進行及時出險、及時定損或理賠。

第三章應急保障

第七條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召集有關成員單位對轄區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進行分析研究,總結經驗,查找問題,倒查責任。同時,針對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明確責任人,督促整改完善,不斷提高高速交通事故的預防能力和處置水平。

第八條高速公路相關管理部門履行以下事故預防工作職責:

(一)高速公路沿線政府要組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等相關部門,對影響交通安全的違法私設加水點、販賣攤點、行人上路等情況采取綜合治理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根據交通流量變化和交通違法、事故規律特點,科學配置警力,強化路面管控,嚴格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並積極采取措施降低交通違法發生率,主動發現各類警情、隱患,快速有效進行處置。

(三)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要根據高速公路(含匝道)、公路附屬設施、公路用地和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情況進行合理安排,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和依法查處各類損壞、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產的違法行為。巡查時,遇到交通事故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等相關部門,協助救助傷員、保護現場、維護秩序,報告上級部門並進行現場路產勘查。

(四)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道路養護工作,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排查的道路安全隱患及時開展整治工作,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同時,保證高速公路各類設施的齊全、清晰、有效,並按照法律、法規及實際需要及時進行完善、更新。

(五)消防、衛生等部門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裝備的管理和維護工作制度,確保裝備的齊全、運行良好。

第九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共同建立交通事故應急管理信息數據庫,並逐步實現與省、市、縣應急管理部門信息系統數據的連接,實現資源共享,內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統計、分析數據。

(二)道路交通隱患和事故多發路段統計數據。

(三)轄區道路可能發生各類事故的類別、誘因及位置。

(四)道路基礎信息以及季節性的氣溫、雨霧等氣象信息。

(五)道路沿線應急力量的組成、分布,設施裝備的種類、數量和分布。

(六)各類技術監控設備的數量、位置、功能。

(七)可能影響事故處置的其它不利因素。

公安機關建設專業化監控設施需要提供通訊、用電等保障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聯合巡查制度,制定聯合巡查階段工作方案,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進行處置,排除隱患。同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道路監控、可變情報板等設施維護保養,確保能夠在突發事件發生時,做到監控到位,提示到位。

第十一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高速公路及其橋梁、隧道的監控、照明、排水、通風、報警、消防、救援、安全防護等附屬設施,保證設施處於完好狀態和正常使用。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相關設施損毀的,應當及時維修、恢復。

前款規定的相關設施除檢修、維護等特殊情況外,不得隨意停止使用,不得影響車輛通行安全。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急部門共同執行24小時值班備勤制度,建立白天5分鐘、夜間10分鐘出警制度,確保形成常態化的事故應急准備工作模式。

惡劣天氣、重大節假日及春運、暑運等高速公路車流量增大期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保障三分之二的警力和工作人員在崗,隨時應對處置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沿線消防、衛生等相關部門,共同執行24小時值班備勤制度,確保發生事故時快速趕赴現場。

第十三條各部門在高速公路建設的路面監控、LED可變顯示屏、氣象監測等科技資源應當資源共享,充分發揮科技管理優勢,建立聯合網絡巡防工作制度,統一進行道路突發事件的預警評估,及時、主動發現交通事故警情,為快速有效處置交通事故提供情報信息支撐。

第四章聯動處置

第一節一般原則

第十四條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處置遵循“早發現、早預警、早控制”的原則,有效降低事故的損害後果。

早發現。通過聯合路巡、網巡和互通信息,及時發現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事件和隱患,並進行提前預判。

早預警。發現可能誘發交通事故的突發事件和隱患時,第一時間通報12328聯合指揮中心,第一時間向前往現場的車輛發布預警提示信息,並通過以下方式擴大信息告知范圍:

(一)通過區域短信進行信息提示。

(二)通過高速公路電子顯示屏和收費員發布預警信息。

(三)通過道路巡邏車輛車載LED顯示屏發布警示信息提示。

(四)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發布預警信息。

(五)通過在現場路段來車方向1000米開始擺放警示牌警示。

早控制。查實可能誘發交通事故的突發事件和隱患後,第一時間采取管制、分流、清障等措施進行控制,防止誘發交通事故或擴大事故後果。

第十五條交通民警、路政人員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工作人員趕到現場時,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做好以下快速處置措施:

(一)評估交通事故損害程度,達到快速處置條件的物損事故,應當在照相取證後,快速撤除現場。交通民警、路政人員不能同時到達現場的,先到達現場的單位協助完成勘查,並在現場勘查完畢後,將勘查情況提交未到達現場的責任單位。

(二)不能立即撤除現場的,先趕到現場的單位應當隔離現場區域,從來車方向1000米開始設置連續警示標志和隔離設施。

(三)需要進行交通組織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交通組織。

第二節重大事件處置

第十六條現場發現有人員傷亡、危化品洩漏、爆炸、燃燒的,最先到達現場的人員應當將信息第一時間通報12328聯合指揮中心,由指揮中心通知衛生、消防等部門實施緊急救援,並將情況通報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民警或其它參與處置人員應當將獲取的現場最新信息實時報送至12328聯合指揮中心,指揮中心按照應急響應級別,轉遞或呈報事件信息,聯合發布調度指令。

第十七條經現場調查,確認交通事故引發了較為嚴重的損害後果的,進行如下分級處置:

(一)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交通中斷15小時以上,或劇毒危化品運輸車洩漏的,為一級響應。由發生地市(州)人民政府相關領導擔任現場指揮長,公安、交通運輸、應急、安全監管、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等部門負責人參與處置,省公安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安全監管局等相關部門要立即派員指導處置工作。

(二)造成5至9人死亡,或30人以上重傷,或交通中斷10小時以上,或非劇毒危化品運輸車發生洩漏的,為二級響應。由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領導擔任指揮長,公安、交通運輸、應急、安全監管、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等部門負責人參與處置,市(州)公安局、環境保護局、交通運輸局、安全監管局等相關部門要立即派員指導處置工作。

(三)造成2至4人死亡,或10人以上重傷,或交通中斷3小時以上的,為三級響應。由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相關負責人聯合擔任指揮長,現場處置、交通組織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指令;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下達指令。

(四)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或交通臨時中斷的,為四級響應。由高速公路交警大隊和路政大隊聯合處置。

第十八條參與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提高業務技能,提升應急處置效率,防止因冗余耗時引發次生事故。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進行現場勘查的同時,采取借道、分流、疏導等措施牽頭開展交通組織工作,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分工配合,最大限度防止車輛滯留和收費站交通擁堵。

遵循“借道優先”的方法實施交通組織。現場交通管制或疏導無法滿足通行需要,已經引發交通擁堵超過1公裡時,在交通民警的指揮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打開事故現場最近的兩個中央隔離帶開口,實施錯時或單向車道雙向通行的借道通行措施。

交通事故發生地其它道路具備分流條件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距離事故現場較近的收費站前方渠化交通,將車輛引導駛離高速公路。

交通擁堵路段大型貨運車輛數量較多,借道、分流等交通組織措施無法滿足大型貨運車輛快速通行需求的,應當采取小車和客車優先、大型貨車分流的方法進行組織,引導大型貨車駛離高速公路就近停車;已進入交通管制路段的車輛,首先引導至服務區或停車區停車,沒有服務區或停車區的,在保障應急救援通道暢通的情況下,依次停在快、慢車行道等候。

交通事故實施交通管制措施期間,沿線收費站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12328聯合指揮平台指令,不得放行車輛進入交通管制路段。

第五章聯合救援

第二十條實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時,應當在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下,固定、收集現場證據。

第二十一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合理設置救援站,相鄰救援站間定位最長不得超過50公裡。同時,根據實際管理需要調整救援車輛噸位、破拆設備、隔離防護設施等救援裝備。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檢查、指導救援站裝備的儲備情況和維護情況。

第二十二條實施救援工作前,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救援車行駛路線,並向12328聯合指揮中心報告,指揮中心將保暢指令下達至現場交警、路政等處置人員,采取措施,保障救援通道暢通。

第二十三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與沿線擁有大型救援裝備的企業建立固定合作關系,在現場救援力量不足或適宜救援裝備行駛路線超過30公裡時,及時調用社會力量參與救援,盡快恢復交通。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路網監控系統建設、現場糾違、法制宣傳等管理措施,提高駕駛人的文明行車意識,堅決遏制占用應急救援通道交通違法行為的發生,保障應急救援通道的暢通。

第二十五條對危化品運輸車實施救援的,應當在專業部門或專業人員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因劇毒化學品洩漏需要進行疏散的,應當在沿線政府的指揮下,由公安、交通運輸、民政等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交通事故處置完畢恢復交通時,應當首先專報12328聯合指揮中心,由指揮中心統一發布交通恢復信息。借道、分流、疏導人員按照先解除借道措施,恢復現場秩序,其次疏導服務區滯留車輛,最後打開收費站通道的原則,由近至遠恢復交通。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逐步推行高速公路“一站式”服務窗口,方便群眾辦理交通事故處理和救援的後續事宜。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牽頭公安、交通運輸等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及經營單位,共同建立高速公路應急聯動和救援評價制度和督導工作機制,確保部門職責落實到位和高速公路應急處置能力的不斷提升。

第二十九條參與高速公路管理的單位或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法定職責,落實部門聯動、應急救援、信息報送、預警提示等工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追究單位主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從嚴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做好高速公路養護和安全設施維護、檢測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和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未積極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導致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引起事故後果擴大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經營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從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因惡劣天氣、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件等需要實施部門聯動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