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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條例全文

貴州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條例全文

核心內容:《貴州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條例》將於十月一日起正式施行.《條例》明確提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編制航班延誤和取消的服務保障工作規范_並制定相應工作預案.航班延誤或取消_要為旅客提供餐飲、住宿和經濟補償.《條例》還新增反恐防暴的內容.法律快車為您詳細整理.

貴州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條例

(2014年3月19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省民用運輸機場建設與管理_促進機場發展_保障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_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_結合本省實際_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民用運輸機場規劃、建設、安全、運營、服務、公共秩序、場容環境、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省行政區域內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的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民用運輸機場(以下簡稱機場)是公共基礎設施_其經營和管理應當體現、發揮公益職能_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場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_采取必要措施鼓勵、支持機場發展.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解決機場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機場管理機構依法對全省機場的安全、運營和服務_機場地區的公共秩序和場容環境等實施管理_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依法對省內機場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_做好機場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鐵路及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機場管理機構在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統籌協調.

第五條機場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服務優質、運營高效、行為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機場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有關全國民用機場布局規劃要求_編制省內機場布局規劃.

第七條機場總體規劃由機場建設項目法人負責編制_書面征求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機場管理機構意見後_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實施;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根據批准的總體規劃要求負責編制;機場總體規劃納入機場所在地城鄉規劃.

機場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機場淨空保護、電磁環境管理、噪聲控制和飛行安全的技術規范要求.

與機場、機場地區相關或者相鄰的交通、產業、臨空經濟區等規劃的編制_應當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及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機場管理機構及機場地區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後的機場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_合理開發和利用土地資源.

機場規劃用地保護區域的土地使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機場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_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機場規劃用地保護區域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_應當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意見.

機場規劃用地保護區域外可能影響機場淨空與電磁環境保護的工程項目建設_應當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意見.

第九條民航基礎設施由相應的項目法人負責建設_安全設施應當與機場跑道、航站樓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負責機場地區供電、供水、供氣、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的配套建設及有效銜接.

第十條航油油庫安全距離和航油管道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的審批_應當書面征求航油設施管理者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意見.

涉及航油油庫、航油管道設施設備安全的建設活動_建設單位施工前應當書面征求航油設施管理者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一條機場地區及周邊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_不得影響機場的正常運營及飛行安全_不得損毀機場設施設備.

對影響機場正常運營與飛行安全、損毀機場設施設備的行為_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予以阻止_並報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機場安全、運營和服務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依法加強對機場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_督促機場管理機構履行安全管理職責_協調、解決機場安全運營中的問題.

第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的安全運營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運營主體或者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簽訂有關機場安全運營的協議_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機場運營主體、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_共同保障機場的安全運營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發生影響機場安全運營情況的_應當立即報告機場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機場運營主體、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運營培訓_投入必要的設備和人員_保證員工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機場專用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和相關技術規范_並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認定的機構檢驗合格.機場運營主體、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_對各自有關機場運行安全的設施設備及時進行維護_保持設施設備的持續安全適用.

第十六條機場控制區和其內部功能區域范圍、通道的劃定或者調整_由機場運營主體按照有關規定確定_並報機場管理機構備案.

機場控制區安全防護設施和明顯標志由機場運營主體統一規劃、建設、設置和監督管理.

機場飛行區的圍界設施由機場運營主體負責設置和維修.

第十七條機場控制區實施准入制度_進入機場控制區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設備_應當憑機場控制區有效通行證件經安全檢查後進入_所有活動須服從控制區活動准則_遵守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空運的貨物、航空郵件應當依法進行安全檢查或者對其采取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措施_旅客及其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在登機前應當依法接受安全檢查.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

(一)無有效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件進入機場控制區;

(二)隨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機坪;

(三)攜帶危險品進入航站樓、乘坐航空器_或者在托運行李、貨物、郵件中夾帶危險品;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占航空器;

(五)擅自在航空器、機坪或者廊橋內滯留_影響航空器正常運行;

(六)沖擊機坪_沖擊、堵塞安檢、登機、應急、貨運、消防等通道;

(七)攀(鑽)越、損毀機場圍界設施以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

(八)在機場控制區內狩獵、放牧、晾曬農作物、教練駕駛車輛、燃放煙花爆竹和不按照規定使用警報器具;

(九)謊報險情_制造混亂;

(十)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機場運營主體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照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_並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機場管理機構、機場運營主體、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救援總體預案及具體實施預案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_發生突發事件時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

第二十一條機場運營主體、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機場地區的消防救援職責_並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在機場地區配備消防資源.

第二十二條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場運營主體應當履行機場地區的醫療急救職責_按照國家有關標准_設置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站_並配備醫療急救設施和必要的人員.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開展突發事件醫療急救工作.

第二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統一協調管理機場的運營_依法履行管理職能_維護機場的正常秩序_采取措施保障旅客、貨主、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場地區經營活動管理制度_規范管理流程_提升服務質量.機場地區經營活動管理制度應當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機場地區范圍內的停車、廣告、零售、餐飲、通信和航空地面服務等經營性業務_機場管理機構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有償轉讓經營權.取得經營權的單位、個人應當與機場管理機構簽訂協議_明確服務標准、收費水平、安全規范和責任等事項.

取得公共汽車、班線客運、包車客運經營權的經營者_需要進入機場地區范圍內經營的_應當與機場管理機構簽訂場地設施等使用協議.

對於采取有償轉讓經營權的方式經營的業務_機場管理機構及其關聯企業不得參與經營.

第二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提供對外經營服務的單位建立服務質量共同管理機制_協調解決服務質量問題.

提供對外經營服務的單位應當制定服務規范並向社會公布_認真履行服務規范和承諾_為旅客、貨主及其他服務對象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編制不正常航班服務保障工作規范_並征求機場運營主體、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意見.

機場運營主體、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制定不正常航班工作預案及服務標准_報機場管理機構備案.航班發生延誤時_機場運營主體、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照預案共同為旅客和貨主提供服務_及時通告相關信息;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提供餐飲、住宿等服務_必要時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七條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機場運營主體、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配合相關部門處理消費者的申訴、投訴_建立服務投訴受理制度_公布投訴受理單位和投訴方式.對於旅客和貨主的投訴_受理單位應當及時答復;不能及時答復的_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答復.

受理單位和責任單位應當在確定的時間內完成投訴所涉及問題的處理.

  第四章機場公共秩序和場容環境

第二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統一協調管理機場的公共秩序和場容環境_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頒布具體管理規范.

機場運營主體、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遵守機場地區公共秩序和場容管理規范_確保機場地區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_采取措施保持場內整潔衛生_美化場容環境.

第二十九條機場地區禁止下列擾亂或者妨礙機場公共秩序的行為:

(一)破壞標志、標牌、電子顯示屏等引導性標識;

(二)損壞公用電話、路燈、郵筒等公共設施;

(三)燃放煙花爆竹;

(四)強迫旅客、貨主接受服務;

(五)擅自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六)其他擾亂或者妨礙機場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條在機場的航站樓、停車站場、廣場、空地及航空器活動區從事下列活動_應當征得機場管理機構同意_並辦理相關手續:

(一)散發廣告、宣傳品;

(二)組織展覽、問卷調查、咨詢、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舉辦商業展銷會、促銷會及其他經營性活動;

(四)開展募捐活動;

(五)拍攝影視片;

(六)其他應當由機場管理機構同意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進入機場地區的車輛_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_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交通管理_按照道路標志標線的規定行駛或者停放.

機場控制區作業車輛的檢驗_號牌、車輛行駛證件、駕駛證件的辦理及車輛行駛規則_按照機場管理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二條進入機場地區從事營運的車輛應當遵守機場管理秩序_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管理.

禁止未取得合法營運資格的車輛在機場地區從事經營性運輸活動_禁止將營運車輛交給無運輸資格證件的人員使用_禁止無正當理由將乘客或者貨物移交他人運送.

第三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負責確定駐場單位的綠化、衛生和環境保護責任區.駐場單位應當執行責任制_做好責任區內的綠化、衛生和環境保護等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駐場單位確需在機場地區占用綠地_變更綠地用途_移植、采伐樹木的_應當征求機場管理機構意見_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機場地區禁止下列違反道路橋梁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設、架設管線_裝置其他設施;

(二)擅自占道作業、插豎標牌、拉線栽桿、停放車輛;

(三)侵占、拆毀或者損壞道路、橋梁分隔欄桿、花壇護欄、道路標牌等設施;

(四)挖砂、取土;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道路橋梁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機場地區禁止下列違反綠化管理的行為:

(一)侵占綠地;

(二)擅自變更綠地用途;

(三)臨時使用綠地但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歸還;

(四)損壞園林綠化設施;

(五)非法移植、采伐樹木;

(六)違反規定在機場綠地內放牧、焚燒;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綠化管理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機場地區禁止下列違反場容衛生管理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_亂扔雜物_亂倒污物;

(二)擅自在建(構)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懸掛、張貼宣傳品等物品;

(三)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照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污物;

(四)建築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_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築垃圾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五)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或者建造建(構)築物;

(六)在非吸煙區吸煙;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機場地區禁止下列違反環境保護管理的行為:

(一)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煙塵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的物質;

(二)施工、運輸、裝卸和生產中產生大量粉塵、揚塵;

(三)任意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和未經消毒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有關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_應當充分考慮民用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邊地區的影響_使之符合國家有關聲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九條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機場噪聲影響范圍時_應當征求機場管理機構意見_並對該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敏感建築物進行限制.經批准確需在機場地區噪聲影響范圍內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的_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減輕、避免噪聲影響的措施.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協調解決在機場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聲影響引發的相關問題.

第四十條在機場地區設置廣告設施_應當符合機場管理機構編制的廣告設置規劃_並征得機場管理機構同意.

經機場管理機構批准設置、新增的路燈、戶外大型廣告牌、霓虹燈等_其泛光照明、光譜分布及光強、構形、顏色_不得妨礙或者混淆航空地面燈光、影響飛行人員目視.

第四十一條在機場地區進行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機場場容管理要求_在施工現場周圍設置圍牆、圍欄以及明顯的工程指示標牌和安全警示標志_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對交通、場容和環境的影響.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20日內_將其地下隱蔽或者架空工程的線路走向、埋深、轉折點位置等管網綜合平面圖報機場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章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

第四十二條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劃定機場淨空保護區域_向社會公布.

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_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機場淨空保護的具體管理辦法_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淨空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時_應當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意見.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排放影響飛行安全的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物質;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禽及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風筝、滑翔機、動力傘和其他升空物體;

(六)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_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七)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_搭建建築物、種植樹木_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八)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淨空保護的行為.

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外從事前款所列活動的_不得影響機場淨空保護.

第四十五條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場淨空狀況的核查.

機場運營主體應當對機場淨空狀況進行巡查、評估_發現影響機場淨空保護的情況_應當立即制止並及時報告機場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_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不能及時消除的_應當報請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十六條機場運營主體應當對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的鳥類活動進行監測_制訂防范鳥擊危害的預案_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對進入圍界內的鳥禽_應當采取驅趕、獵捕、擊斃等必要措施予以清除.

機場周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向機場周邊居民宣傳鳥擊危害_做好轄區內鳥禽飼養、放飛管理工作_采取措施消除鳥害隱患.

信鴿協會等相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防范鳥擊危害.

第四十七條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及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劃定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_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意見_並向社會公布.

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_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的具體管理辦法_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審批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修建建築物、鐵路、公路_架設高壓輸電線路及通信線纜_設置產生電磁輻射的設施、設備時_對可能影響民航通信安全的_應當書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與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禁止在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_從事下列影響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塔、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或者安置高大物體;

(四)從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無線電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在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外從事前款所列活動的_不得影響機場電磁環境.

第五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國家劃分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台和其他儀器、裝置_不得干擾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五十一條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機場運營主體應當會同機場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對民用航空電磁環境保護情況進行監測.

發現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及其他影響電磁環境保護的情況_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時消除的_應當及時報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_由機場管理機構分別按照有關經營管理、公共交通管理、道路運政管理、道路橋梁管理、綠化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前款所述違法行為_有關部門已經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的_機場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第五十三條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所列行為的_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_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機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_尚不構成犯罪的_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所稱民用運輸機場_是指為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等公共航空運輸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

本條例所稱機場地區_是指根據城鄉規劃確定的機場專用區域.

本條例所稱機場控制區_是指根據安全需要在機場地區范圍內劃定的進出受到限制的區域_包括候機隔離區、行李分檢裝卸區、航空器活動區、航空器維修區和貨物存放區等.

本條例所稱機場淨空保護區_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安全_按照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圖及《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准》的相關要求劃定的空間范圍.

本條例所稱電磁環境保護區_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正常工作_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類無線電設備或者其他設備產生的干擾所必需的空間范圍_包括設置在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本條例所稱民用航空管理機構_是指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駐貴州單位.

本條例所稱機場管理機構_是指依法組建或者受委托對全省機場的規劃、建設、安全、運營和服務實施統一管理的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本條例所稱機場運營主體_是指依法組建的具體負責機場安全、運營、服務工作的各機場公司.

本條例所稱駐場單位_是指工作場所設於機場地區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_由機場管理機構分別按照有關經營管理、公共交通管理、道路運政管理、道路橋梁管理、綠化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前款所述違法行為_有關部門已經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的_機場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第五十三條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所列行為的_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_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機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_尚不構成犯罪的_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所稱民用運輸機場_是指為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等公共航空運輸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

本條例所稱機場地區_是指根據城鄉規劃確定的機場專用區域.

本條例所稱機場控制區_是指根據安全需要在機場地區范圍內劃定的進出受到限制的區域_包括候機隔離區、行李分檢裝卸區、航空器活動區、航空器維修區和貨物存放區等.

本條例所稱機場淨空保護區_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安全_按照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圖及《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准》的相關要求劃定的空間范圍.

本條例所稱電磁環境保護區_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正常工作_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類無線電設備或者其他設備產生的干擾所必需的空間范圍_包括設置在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本條例所稱民用航空管理機構_是指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駐貴州單位.

本條例所稱機場管理機構_是指依法組建或者受委托對全省機場的規劃、建設、安全、運營和服務實施統一管理的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本條例所稱機場運營主體_是指依法組建的具體負責機場安全、運營、服務工作的各機場公司.

本條例所稱駐場單位_是指工作場所設於機場地區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

第四十二條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劃定機場淨空保護區域_向社會公布.

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_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機場淨空保護的具體管理辦法_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淨空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時_應當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意見.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排放影響飛行安全的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物質;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禽及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風筝、滑翔機、動力傘和其他升空物體;

(六)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_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七)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_搭建建築物、種植樹木_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八)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淨空保護的行為.

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外從事前款所列活動的_不得影響機場淨空保護.

第四十五條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場淨空狀況的核查.

機場運營主體應當對機場淨空狀況進行巡查、評估_發現影響機場淨空保護的情況_應當立即制止並及時報告機場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_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不能及時消除的_應當報請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十六條機場運營主體應當對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的鳥類活動進行監測_制訂防范鳥擊危害的預案_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對進入圍界內的鳥禽_應當采取驅趕、獵捕、擊斃等必要措施予以清除.

機場周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向機場周邊居民宣傳鳥擊危害_做好轄區內鳥禽飼養、放飛管理工作_采取措施消除鳥害隱患.

信鴿協會等相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防范鳥擊危害.

第四十七條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及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劃定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_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意見_並向社會公布.

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_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的具體管理辦法_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審批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修建建築物、鐵路、公路_架設高壓輸電線路及通信線纜_設置產生電磁輻射的設施、設備時_對可能影響民航通信安全的_應當書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與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禁止在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_從事下列影響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塔、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或者安置高大物體;

(四)從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無線電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在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外從事前款所列活動的_不得影響機場電磁環境.

第五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國家劃分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台和其他儀器、裝置_不得干擾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五十一條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機場運營主體應當會同機場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對民用航空電磁環境保護情況進行監測.

發現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及其他影響電磁環境保護的情況_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時消除的_應當及時報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_由機場管理機構分別按照有關經營管理、公共交通管理、道路運政管理、道路橋梁管理、綠化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前款所述違法行為_有關部門已經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的_機場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第五十三條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所列行為的_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_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機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_尚不構成犯罪的_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所稱民用運輸機場_是指為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等公共航空運輸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

本條例所稱機場地區_是指根據城鄉規劃確定的機場專用區域.

本條例所稱機場控制區_是指根據安全需要在機場地區范圍內劃定的進出受到限制的區域_包括候機隔離區、行李分檢裝卸區、航空器活動區、航空器維修區和貨物存放區等.

本條例所稱機場淨空保護區_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安全_按照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圖及《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准》的相關要求劃定的空間范圍.

本條例所稱電磁環境保護區_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正常工作_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類無線電設備或者其他設備產生的干擾所必需的空間范圍_包括設置在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本條例所稱民用航空管理機構_是指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駐貴州單位.

本條例所稱機場管理機構_是指依法組建或者受委托對全省機場的規劃、建設、安全、運營和服務實施統一管理的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本條例所稱機場運營主體_是指依法組建的具體負責機場安全、運營、服務工作的各機場公司.

本條例所稱駐場單位_是指工作場所設於機場地區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_由機場管理機構分別按照有關經營管理、公共交通管理、道路運政管理、道路橋梁管理、綠化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前款所述違法行為_有關部門已經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的_機場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第五十三條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所列行為的_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_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機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_尚不構成犯罪的_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所稱民用運輸機場_是指為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等公共航空運輸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

本條例所稱機場地區_是指根據城鄉規劃確定的機場專用區域.

本條例所稱機場控制區_是指根據安全需要在機場地區范圍內劃定的進出受到限制的區域_包括候機隔離區、行李分檢裝卸區、航空器活動區、航空器維修區和貨物存放區等.

本條例所稱機場淨空保護區_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安全_按照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圖及《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准》的相關要求劃定的空間范圍.

本條例所稱電磁環境保護區_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正常工作_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類無線電設備或者其他設備產生的干擾所必需的空間范圍_包括設置在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本條例所稱民用航空管理機構_是指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駐貴州單位.

本條例所稱機場管理機構_是指依法組建或者受委托對全省機場的規劃、建設、安全、運營和服務實施統一管理的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本條例所稱機場運營主體_是指依法組建的具體負責機場安全、運營、服務工作的各機場公司.

本條例所稱駐場單位_是指工作場所設於機場地區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機場公共秩序和場容環境

第二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統一協調管理機場的公共秩序和場容環境_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頒布具體管理規范.

機場運營主體、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遵守機場地區公共秩序和場容管理規范_確保機場地區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_采取措施保持場內整潔衛生_美化場容環境.

第二十九條機場地區禁止下列擾亂或者妨礙機場公共秩序的行為:

(一)破壞標志、標牌、電子顯示屏等引導性標識;

(二)損壞公用電話、路燈、郵筒等公共設施;

(三)燃放煙花爆竹;

(四)強迫旅客、貨主接受服務;

(五)擅自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六)其他擾亂或者妨礙機場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條在機場的航站樓、停車站場、廣場、空地及航空器活動區從事下列活動_應當征得機場管理機構同意_並辦理相關手續:

(一)散發廣告、宣傳品;

(二)組織展覽、問卷調查、咨詢、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舉辦商業展銷會、促銷會及其他經營性活動;

(四)開展募捐活動;

(五)拍攝影視片;

(六)其他應當由機場管理機構同意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進入機場地區的車輛_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_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交通管理_按照道路標志標線的規定行駛或者停放.

機場控制區作業車輛的檢驗_號牌、車輛行駛證件、駕駛證件的辦理及車輛行駛規則_按照機場管理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二條進入機場地區從事營運的車輛應當遵守機場管理秩序_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管理.

禁止未取得合法營運資格的車輛在機場地區從事經營性運輸活動_禁止將營運車輛交給無運輸資格證件的人員使用_禁止無正當理由將乘客或者貨物移交他人運送.

第三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負責確定駐場單位的綠化、衛生和環境保護責任區.駐場單位應當執行責任制_做好責任區內的綠化、衛生和環境保護等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駐場單位確需在機場地區占用綠地_變更綠地用途_移植、采伐樹木的_應當征求機場管理機構意見_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機場地區禁止下列違反道路橋梁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設、架設管線_裝置其他設施;

(二)擅自占道作業、插豎標牌、拉線栽桿、停放車輛;

(三)侵占、拆毀或者損壞道路、橋梁分隔欄桿、花壇護欄、道路標牌等設施;

(四)挖砂、取土;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道路橋梁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機場地區禁止下列違反綠化管理的行為:

(一)侵占綠地;

(二)擅自變更綠地用途;

(三)臨時使用綠地但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歸還;

(四)損壞園林綠化設施;

(五)非法移植、采伐樹木;

(六)違反規定在機場綠地內放牧、焚燒;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綠化管理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機場地區禁止下列違反場容衛生管理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_亂扔雜物_亂倒污物;

(二)擅自在建(構)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懸掛、張貼宣傳品等物品;

(三)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照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污物;

(四)建築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_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築垃圾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五)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或者建造建(構)築物;

(六)在非吸煙區吸煙;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機場地區禁止下列違反環境保護管理的行為:

(一)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煙塵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的物質;

(二)施工、運輸、裝卸和生產中產生大量粉塵、揚塵;

(三)任意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和未經消毒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有關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_應當充分考慮民用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邊地區的影響_使之符合國家有關聲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九條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機場噪聲影響范圍時_應當征求機場管理機構意見_並對該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敏感建築物進行限制.經批准確需在機場地區噪聲影響范圍內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的_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減輕、避免噪聲影響的措施.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協調解決在機場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聲影響引發的相關問題.

第四十條在機場地區設置廣告設施_應當符合機場管理機構編制的廣告設置規劃_並征得機場管理機構同意.

經機場管理機構批准設置、新增的路燈、戶外大型廣告牌、霓虹燈等_其泛光照明、光譜分布及光強、構形、顏色_不得妨礙或者混淆航空地面燈光、影響飛行人員目視.

第四十一條在機場地區進行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機場場容管理要求_在施工現場周圍設置圍牆、圍欄以及明顯的工程指示標牌和安全警示標志_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對交通、場容和環境的影響.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20日內_將其地下隱蔽或者架空工程的線路走向、埋深、轉折點位置等管網綜合平面圖報機場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章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

第四十二條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劃定機場淨空保護區域_向社會公布.

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_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機場淨空保護的具體管理辦法_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淨空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時_應當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意見.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排放影響飛行安全的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物質;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禽及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風筝、滑翔機、動力傘和其他升空物體;

(六)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_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七)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_搭建建築物、種植樹木_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八)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淨空保護的行為.

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外從事前款所列活動的_不得影響機場淨空保護.

第四十五條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場淨空狀況的核查.

機場運營主體應當對機場淨空狀況進行巡查、評估_發現影響機場淨空保護的情況_應當立即制止並及時報告機場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_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不能及時消除的_應當報請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十六條機場運營主體應當對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的鳥類活動進行監測_制訂防范鳥擊危害的預案_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對進入圍界內的鳥禽_應當采取驅趕、獵捕、擊斃等必要措施予以清除.

機場周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向機場周邊居民宣傳鳥擊危害_做好轄區內鳥禽飼養、放飛管理工作_采取措施消除鳥害隱患.

信鴿協會等相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防范鳥擊危害.

第四十七條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及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劃定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_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意見_並向社會公布.

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_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的具體管理辦法_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審批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修建建築物、鐵路、公路_架設高壓輸電線路及通信線纜_設置產生電磁輻射的設施、設備時_對可能影響民航通信安全的_應當書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與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禁止在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_從事下列影響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塔、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或者安置高大物體;

(四)從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無線電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在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外從事前款所列活動的_不得影響機場電磁環境.

第五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國家劃分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台和其他儀器、裝置_不得干擾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五十一條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機場運營主體應當會同機場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對民用航空電磁環境保護情況進行監測.

發現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及其他影響電磁環境保護的情況_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時消除的_應當及時報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_由機場管理機構分別按照有關經營管理、公共交通管理、道路運政管理、道路橋梁管理、綠化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前款所述違法行為_有關部門已經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的_機場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第五十三條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所列行為的_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_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機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_尚不構成犯罪的_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所稱民用運輸機場_是指為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等公共航空運輸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

本條例所稱機場地區_是指根據城鄉規劃確定的機場專用區域.

本條例所稱機場控制區_是指根據安全需要在機場地區范圍內劃定的進出受到限制的區域_包括候機隔離區、行李分檢裝卸區、航空器活動區、航空器維修區和貨物存放區等.

本條例所稱機場淨空保護區_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安全_按照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圖及《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准》的相關要求劃定的空間范圍.

本條例所稱電磁環境保護區_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正常工作_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類無線電設備或者其他設備產生的干擾所必需的空間范圍_包括設置在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本條例所稱民用航空管理機構_是指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駐貴州單位.

本條例所稱機場管理機構_是指依法組建或者受委托對全省機場的規劃、建設、安全、運營和服務實施統一管理的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本條例所稱機場運營主體_是指依法組建的具體負責機場安全、運營、服務工作的各機場公司.

本條例所稱駐場單位_是指工作場所設於機場地區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_由機場管理機構分別按照有關經營管理、公共交通管理、道路運政管理、道路橋梁管理、綠化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前款所述違法行為_有關部門已經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的_機場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第五十三條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所列行為的_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_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機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_尚不構成犯罪的_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所稱民用運輸機場_是指為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等公共航空運輸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

本條例所稱機場地區_是指根據城鄉規劃確定的機場專用區域.

本條例所稱機場控制區_是指根據安全需要在機場地區范圍內劃定的進出受到限制的區域_包括候機隔離區、行李分檢裝卸區、航空器活動區、航空器維修區和貨物存放區等.

本條例所稱機場淨空保護區_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安全_按照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圖及《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准》的相關要求劃定的空間范圍.

本條例所稱電磁環境保護區_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正常工作_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類無線電設備或者其他設備產生的干擾所必需的空間范圍_包括設置在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本條例所稱民用航空管理機構_是指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駐貴州單位.

本條例所稱機場管理機構_是指依法組建或者受委托對全省機場的規劃、建設、安全、運營和服務實施統一管理的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本條例所稱機場運營主體_是指依法組建的具體負責機場安全、運營、服務工作的各機場公司.

本條例所稱駐場單位_是指工作場所設於機場地區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

第四十二條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劃定機場淨空保護區域_向社會公布.

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_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機場淨空保護的具體管理辦法_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淨空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時_應當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意見.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排放影響飛行安全的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物質;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禽及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風筝、滑翔機、動力傘和其他升空物體;

(六)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_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七)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_搭建建築物、種植樹木_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八)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淨空保護的行為.

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外從事前款所列活動的_不得影響機場淨空保護.

第四十五條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場淨空狀況的核查.

機場運營主體應當對機場淨空狀況進行巡查、評估_發現影響機場淨空保護的情況_應當立即制止並及時報告機場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_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不能及時消除的_應當報請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十六條機場運營主體應當對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的鳥類活動進行監測_制訂防范鳥擊危害的預案_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對進入圍界內的鳥禽_應當采取驅趕、獵捕、擊斃等必要措施予以清除.

機場周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向機場周邊居民宣傳鳥擊危害_做好轄區內鳥禽飼養、放飛管理工作_采取措施消除鳥害隱患.

信鴿協會等相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防范鳥擊危害.

第四十七條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及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劃定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_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意見_並向社會公布.

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_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的具體管理辦法_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審批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修建建築物、鐵路、公路_架設高壓輸電線路及通信線纜_設置產生電磁輻射的設施、設備時_對可能影響民航通信安全的_應當書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與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禁止在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_從事下列影響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塔、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或者安置高大物體;

(四)從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無線電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在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外從事前款所列活動的_不得影響機場電磁環境.

第五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國家劃分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台和其他儀器、裝置_不得干擾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五十一條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機場運營主體應當會同機場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對民用航空電磁環境保護情況進行監測.

發現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及其他影響電磁環境保護的情況_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時消除的_應當及時報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_由機場管理機構分別按照有關經營管理、公共交通管理、道路運政管理、道路橋梁管理、綠化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前款所述違法行為_有關部門已經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的_機場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第五十三條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所列行為的_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_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機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_尚不構成犯罪的_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所稱民用運輸機場_是指為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等公共航空運輸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

本條例所稱機場地區_是指根據城鄉規劃確定的機場專用區域.

本條例所稱機場控制區_是指根據安全需要在機場地區范圍內劃定的進出受到限制的區域_包括候機隔離區、行李分檢裝卸區、航空器活動區、航空器維修區和貨物存放區等.

本條例所稱機場淨空保護區_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安全_按照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圖及《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准》的相關要求劃定的空間范圍.

本條例所稱電磁環境保護區_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正常工作_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類無線電設備或者其他設備產生的干擾所必需的空間范圍_包括設置在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本條例所稱民用航空管理機構_是指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駐貴州單位.

本條例所稱機場管理機構_是指依法組建或者受委托對全省機場的規劃、建設、安全、運營和服務實施統一管理的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本條例所稱機場運營主體_是指依法組建的具體負責機場安全、運營、服務工作的各機場公司.

本條例所稱駐場單位_是指工作場所設於機場地區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_由機場管理機構分別按照有關經營管理、公共交通管理、道路運政管理、道路橋梁管理、綠化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前款所述違法行為_有關部門已經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的_機場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第五十三條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所列行為的_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_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機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_尚不構成犯罪的_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所稱民用運輸機場_是指為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等公共航空運輸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

本條例所稱機場地區_是指根據城鄉規劃確定的機場專用區域.

本條例所稱機場控制區_是指根據安全需要在機場地區范圍內劃定的進出受到限制的區域_包括候機隔離區、行李分檢裝卸區、航空器活動區、航空器維修區和貨物存放區等.

本條例所稱機場淨空保護區_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安全_按照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圖及《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准》的相關要求劃定的空間范圍.

本條例所稱電磁環境保護區_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正常工作_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類無線電設備或者其他設備產生的干擾所必需的空間范圍_包括設置在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本條例所稱民用航空管理機構_是指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駐貴州單位.

本條例所稱機場管理機構_是指依法組建或者受委托對全省機場的規劃、建設、安全、運營和服務實施統一管理的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本條例所稱機場運營主體_是指依法組建的具體負責機場安全、運營、服務工作的各機場公司.

本條例所稱駐場單位_是指工作場所設於機場地區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