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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准

2016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准

發生了交通事故,如果情節輕微不嚴重,當事人是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的。但是生活中也常常會出現發生事故之後,肇事者逃逸的情況。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下面小編為您提供2016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准的相關內容。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隨著交通運輸業的迅速發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要嚴懲,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後逃逸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8種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三、6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逃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逃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怎樣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逃逸行為必須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即構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脫離現場的行為,才能認定為逃逸。

脫離現場的目的必須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確認行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觀目的。如:被告人王某負主要責任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某駕駛的一重型汽車的左側與行駛摩托車的右側相刮,摩托車及駕駛人(當場死亡)倒地,汽車的左後輪將摩托車的後輪碾壓,被告人王某聽到自己駕駛的車輛發出異常聲響,且繼續行駛二十米後,方停車查看車輛與摩托車是否相刮。其雖發現汽車二十米後有一摩托車及人員於地倒躺,因其未發現所駕車輛有刮擦痕跡,便駕車離開現場。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是否為逃逸。筆者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屬於逃逸。因通過本起事故的責任認定,被告人負主要責任,已構成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發現車輛發出異常聲響後,停車後又發現了摩托車及人員在道路上的實際狀態,因此,其主觀上應意識到肇事的可能性,但其卻駕車離開了現場。從其駕車離開現場的客觀行為上來看,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

以下兩種情形不應認定為逃逸

一、交通肇事後,肇事者已通過電話等方式報警,由於懼怕被害人親屬毆打而逃離事故現場,這種情況,不應按交通肇事後逃逸來處理。其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害人親屬對自己造成人身傷害,而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二、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後,又投案的,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張某在交通肇事後,立即讓隨行的人員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當急救人員到達現場時,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此時被告人張某也負傷在身,其家人將其送往醫院,到達醫院後,其委托親屬向公安機關報案。該案就不應認為具有逃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