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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規定車主信息存10年 有缺陷即召回

國務院規定車主信息存10年 有缺陷即召回

 國務院法制辦3日就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公眾意見.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_生產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_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_並實施召回;生產者應建立並保存有關汽車產品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_保存期不得少於10年;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已經確認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產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_消除已經售出的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