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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騎電動車撞人遭刑訴 時速超20km被視為機動車

由於簡單易用、售價低廉、使用成本低等諸多優勢,國內城市電動車數量近些年來瘋狂增長,而騎行者的素質層次不齊,引發的交通事故常見報端,對於電動自行車,國家有一套標准《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但由於監管不夠,國內廠商生產的電動自行車規格超標、質量不過關極易導致交通事故。

今年5月份,北京市西城區,任某騎電動車由南向北行至西四南大街缸瓦市附近遇堵車,後駛入自行車道繼續行駛。突然,一老人從機動車道一輛公交車前走入自行車道,由於距離較近且車速達30km/h,任某未剎住車將老人撞倒。老人被送醫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由於最高車速超過30Km/h,任某騎行的電動車已經超過了《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標,被認定為機動車,按照駕駛機動車必須獲得相應或更高的准駕駕駛證,任某涉嫌無證駕駛機動車,分別違反了道路交通法規關於“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的規定。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支隊認定,任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老人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按照依然在執行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國家標准規定,電動自行車的定義為:電動自行車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並符合下列規定:

-- 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

-- 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Kg

-- 電動自行車一次充電後的續行裡程應不小於25Km

-- 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40W

很顯然任某騎行的電動車已經超過了上述規定,必須持有相應的駕駛證,而雙輪30Km/h時速規格按照《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 802-2014)》的國家標准》就是摩托車的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