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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銷登記

注銷登記

注銷登記

一、有關規定

(一)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准、滅失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向機動車管轄地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二)機動車報廢按照《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關於發布汽車報廢標准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准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和《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於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准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摩托車報廢標准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令第33號)、《關於轉發摩托車報廢標准暫行規定的通知》(粵經貿貿易[2002]541號)等執行。

(三)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

登記。

(四)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注銷機動車檔案。注銷後,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按照機動車報廢注銷流程辦理。

二、辦事所需資料

(一)《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

(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五)屬於機動車回收企業代理機動車所有人申請的,提交《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

(六)海關監管車輛,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七)屬於異地委托報廢的,提交報廢地車輛管理所出具的機動車異地解體證明

(八)屬於機動車滅失的,提交有關滅失證明

三、辦事流程

登記審核崗→牌證管理崗→檔案管理崗

四、辦事程序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准的機動車報廢注銷辦事程序

1、大型客車、中型以上貨車和營運車輛報廢注銷

(1)登記審核崗派人監督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客車車身或者貨車車架進行切割解體。監督人員應拍攝車輛解體後的照片和包含車輛識別代號

(車架號)部件的照片。

(2)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直接或委托機動車回收企業代理提交的《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拍攝的車輛解體後相片和包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部件的照片。符合規定的,受理注銷登記

申請,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並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注明收回的情況,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回收企業出具受理憑證。

(3)牌證管理崗銷毀號牌;屬於號牌、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丟失、滅失的,通知車輛管理所有關部門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

駛證作廢;簽注注銷證明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回收企業。

(4)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2、其他機動車報廢注銷

(1)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直接或委托機動車回收企業代理提交的《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屬於異地解體的,審查機動車異地解體證明。符合規定的,受理注銷登記申請,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並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注明收回的情況,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回收企業出具受理憑證。

(2)牌證管理崗銷毀號牌;屬於號牌、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丟失、滅失的,通知車輛管理所有關部門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

駛證作廢;簽注注銷證明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回收企業。

(3)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二)因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辦事程序:

(1)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滅失證明。符合規定的,受理注銷登記申請,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並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注明收回的情況,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

受理憑證。

(2)牌證管理崗銷毀號牌;屬於號牌、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丟失、滅失的,通知車輛管理所有關部門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

駛證作廢;簽注注銷證明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回收企業。

(3)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五、辦事期限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轉出、注銷恢復

一、有關規定

轉入的機動車因不符合轉入地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的地方性尾氣排放標准,需要退回原住所地的,原住所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憑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證明予以接收。

二、辦事所需資料

(一)轉出、注銷恢復有關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辦事流程:

登記審核崗→業務領導崗→牌證管理崗→檔案管理崗

四、業務流程:

(一)登記審核崗審核審核資料,符合規定的恢復機動車登記信息。

(二)業務領導崗復核

(三)牌證管理崗重新制作行駛證,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交機動車所有人;需要補發號牌的,報制號牌,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

(四)檔案管理崗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五、辦理期限

三個工作日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如何辦理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有權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法規的有關規定,按下程序申請受理。

一、申請

1、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

2、申請人須帶身份證及其影印件一份,公安機關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作出的傷殘評定書及其影印一份。

3、申請人一般應當事人本人,但當事人傷重、年幼等法定情形,可以由當事人的直系親屬代為申請。

4、當事人或其直系親屬可委托代理人申請,須附帶書面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影印件。

5、當事人或申請人應當書面寫出申請重新評定的申請書。重新評定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電話等;

2、被申請人的名稱(即不服的評定機關或機構);

3、重新評定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的日期。

二、受理

1、上級公安機關接到符合以上申請條件文書資料的,應予受理,凡受理的案件,應當發出受理或發出委托書,委托書可以依法定手續辦理,由申請人自帶受委托的機構去評定。

2、上級公安機關接到不符合以上申請條件的文書資料時應裁定不予受理,告之理由,並發給通知書。

三、辦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法規的人關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或委托法醫評定機構作出重新評定結論,重新評定的決定,或委托法醫評定機構作出重新評定結論,重新評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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