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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矛盾:暴雨致損可賠 發動機進水不賠

       

         暴雨致損可賠,發動機進水卻不賠

       投保了車損險,如果遭遇了大暴雨,車輛受到損失,車主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但如果在暴雨中發動機進了水,發動機的損失卻不能獲賠。由於發動機的修理價格往往昂貴,保險公司在剔除了這一部分之後,消費者能獲得的理賠所剩無幾。

       上述尴尬的情形,此前有不少車主向《市場導報》維權QQ(541845077)反映過。盡管他們都為此而困惑,但卻無可奈何。不過在近期,浙江麗水市的一位車主對此卻較了真,當地一審法院最終也支持了他的主張。因不服該判決,涉案保險公司日前提起了上訴。

         保險條款自相矛盾

       麗水市的楊先生擁有一輛豐田轎車。此前,他向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麗水中心支公司(下稱大地財險)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

       2011年6月20日0時30分許,楊先生駕車行駛途中遭遇強暴雨,由於路面水位突然增高,導致車輛發動機損壞而熄火。車輛後來被拖至4S店,大地財險的工作人員經查勘,核定了車輛的清洗費為1500元,但對於車輛的發動機損失,工作人員則沒有定損。車輛修復後,楊先生的所有損失共計41466元。

       因在理賠金額上與保險公司發生分歧,2011年8月30日,楊先生不得已向麗水市蓮都區法院提起了訴訟。對於這一索賠,大地財險公司答辯認為,車主的請求不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因為發動機的損失屬於免責范圍。

       蓮都區法院經審理查明,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公司應對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負責賠償,但對於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不予賠償。法官認為,上述保險條款顯然矛盾,因為發動機作為車輛的不可分割的關鍵部位,其屬於保險標的的一部分,保險條款中規定的暴雨和涉水行駛兩種情形在本案中同時出現,楊先生在暴雨中的道路上駕車必然是涉水行駛。

       法院由此認為,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責任條款”和“免責條款”之間的規定在約定不明確、不准確的情形時,雙方對保險條款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此案中,楊先生涉水行駛屬於正常使用車輛,其車輛發動機受損事故屬於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2011年11月29日,蓮都區法院判決,大地財險公司賠償保險理賠款41466元。

         大地財險不服上訴

       一審判決結果,大地財險公司不服並提起了上訴。該公司代理人告訴《市場導報》記者,只有發生了約定的保險事故,並符合約定的保險損失,保險人才負賠償責任。這一案件中,機動車發生的事故雖然符合約定的保險事故(即暴雨),但並不符合約定的保險損失范圍(即發動機損失屬免責范圍),一審判決已經認定保險人盡到了免責條款的提示、告知與說明義務,因此該車發動機的損失理應處在免賠之列。據了解,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正在審理之中。

       導報記者另悉,2011年下半年,浙江台州市的一起類似的索賠案中,當地兩級法院對於大地財險公司的這一條款同樣說“不”。黃巖區法院判決大地財險全額賠償之後,台州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大地財險的上訴。

       台州中院就此案審理認為,根據《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的規定,因暴雨等造成機動車損失,保險人應依合同約定賠償。該案車輛維修及檢查系在涉水之後發生,與上述條款中的“暴雨”事由相聯系。保險公司雖提出該條款系針對天災導致車輛損失而言,但作為格式條款,出現理解歧義時,應當作出不利於保險人的解釋,故本案爭議費用屬於保險責任范圍。

         【律師說法】

       暴雨中的涉水車輛,發動機受損該不該賠?專業交通保險律師牟眾明接受導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暴雨”和“涉水行駛”屬於兩種不同的事件。涉水行駛包括在天氣狀況良好情況下,由於駕駛人員誤操作或故意駛入河流、溝渠、水塘等情形。在此情況下,涉水行駛是導致發動機進水的最主要的原因,保險公司可以援引免責條款拒絕理賠。但是,在保險車輛正常行駛過程中突遇暴雨等惡劣天氣,在路面積水的情況下不得已涉水行駛,則暴雨是導致保險車輛發動機進水的最主要原因,對此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理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