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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德憤怒的哥踩“最貴”油門:判賠170萬

  出租車司機違規搭載乘客進入氣站加氣,並與前來制止的加氣站員工發生矛盾。半小時後出租車再次回到加氣站對罵,最終,出租車撞到了加氣站員工導致重傷。司機被判刑後,損失252萬余元的傷者將司機、出租車公司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

加氣鬧矛盾

2012年9月22日14時許,現年28歲的何某駕駛著出租車搭載乘客來到順德區金沙大道港華燃氣順風加氣站加氣。期間,因何某的出租車上有乘客的緣故,何某與加氣站員工郄某(1990年出生)發生口角。後何某加氣後駕車離開。

同日14時30分許,何某再次駕車來到加氣站,再次與郄某發生爭執。過程中,郄某與何某對峙,何某先後多次駕車倒車躲避郄某,但郄某緊跟出租車後退的速度迫向出租車,站在出租車前阻擋何某駕車離開。期間,燃氣公司兩名職員上前勸止,這時郄某站於出租汽車左前方,燃氣公司兩名職員站在出租車右邊,何某則向右調整方向避開郄某換擋前行,郄某隨即跳上出租車發動機前蓋,並用手砸打出租車前擋風玻璃,致玻璃破裂,何某踩油門出租車加速前行,過程中致郄某跌落在地受傷,隨後出租車撞倒加氣站的防護欄及一輛摩托車尾部後停下。

經鑒定,郄某所受損傷造成右額颞頂廣泛腦挫裂傷、硬腦膜下血腫,並伴有昏迷、嘔吐、雙側瞳孔不等大、失語等神經系統症狀及體征,為重傷。事後,何某因涉嫌犯罪,被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十個月。

加氣站員工討賠償

郄某受傷後,被送往順德區中醫院搶救,後分別轉院至廣州的兩所醫院進行治療。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書》認定,郄某所受傷害(身體)達一級、二級傷殘各1項,另精神受損達到一級傷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護理依賴,精神科護理期限為20年。

郄某的家人認為,何某作為鴻運公司的雇員,在工作過程中致郄某人身傷害,應由何某及其雇主(即鴻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何某駕駛的出租車在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郄某的家人將肇事司機、出租車公司及保險公司同時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陪護人床位費、殘疾賠償金(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共計近330萬元。

三被告的辯解

肇事司機

對方威脅自己人身安全應擔責

被告何某辯稱,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中確認在雙方發生爭執的過程中,何某多次想避開原告駕車離開,原告多次進行惡意阻撓,後來甚至直接跳上何某駕駛的出租車的前蓋,猛烈敲打前面的玻璃,使何某驚慌失措,才誤踩油門,而且當時原告的行為對何某構成了人身威脅,因此原告自身對本次事件的發生具有嚴重的過錯,應該承擔部分的責任。

出租車公司

這是個人行為與職務無關

鴻運公司辯稱,何某故意傷害的行為定性屬於個人故意犯罪行為,而非職務行為,應承擔故意傷害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

保險公司

故意的行為不屬於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認為,何某的行為不屬於保險責任。首先,根據交強險的條款,只有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及財產損失才屬於交強險保險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交通事故的定義,交通事故是因行為人意外或過錯導致他人受損的事件。所以交通事故的發生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不欲發生損害事故。根據原告提供的刑事判決書的認定,駕駛人何某對本案的結果的發生具有放任心理,其具有故意的性質,因此何某駕駛車輛傷害原告的行為,不屬於交通事故,故本案中交警部門沒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該案是何某故意傷害原告引起的糾紛,保險公司無需在交強險中賠償。其次,對於商業第三者險,保險條款也約定,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才屬於保險責任,何某的故意行為導致的損失,不屬於本案的商業第三者險的保險責任。

法官判案

傷者攔車砸玻璃 對損失應擔責三成

法官首先依據相關規定,對郄某在案中所主張的各項損失總額確定為252萬余元,並綜合各方的意見概括了案件的4大爭議焦點並進行了詳盡分析。

郄某自身是否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判:其行為大大增加了其自身所面臨的危險性,擔責30%

從已生效刑事判決書所查明的事實可知,雖然何某屬故意傷害郄某,但郄某在整個爭執過程中,多次阻止何某駕車離開加氣站。其在何某多次倒車時,擋在出租車前,隨後更跳上了出租車並拍打前擋風玻璃,該行為大大增加了其自身所面臨的危險性,郄某對自身所遭受的損害結果產生並擴大有明顯的過錯,因此其對自身的損失應承擔部分責任。結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郄某應對自身損失承擔30%責任。

何某應承擔多少賠償責任?

判:擔責70%

如上所述,本案屬何某故意傷害郄某,因此何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考慮到郄某對自身損失的產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故何某應對郄某的上述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鴻運公司是否承擔相應責任?

判:並非職務行為無需賠償

郄某主張事發時何某是鴻運公司的雇員,正在履行職務行為,因此鴻運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此法院認為,郄某主張何某是鴻運公司的雇員,合法有據,法院予以采納。但即便如此,也不能憑此確定事發時何某是在履行職務行為。根據鴻運公司的營業執照,可知其經營范圍是出租客運。何某當時已經駕車離開了加氣站,其再次駕車來到加氣站時,已經不是為了加氣而來,而是來找郄某爭執出氣。由此可知在此時何某的行為已經與他承運鴻運公司的出租車的工作任務無關,之後何某傷害郄某的行為,更與鴻運公司的工作任務、營運性質無關,因此不能認定何某在事發時是在履行職務。故郄某主張鴻運公司對何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

保險公司是否應當理賠?

判: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也得先賠

根據相關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按照法理,過錯當然包括故意在內,因而,何某在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雖然是以故意駕駛車輛的行為來傷害郄某,也應當屬於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的范疇。至於行為人的“故意”還是“過失”的主觀意識,不影響交通事故的成立。

又根據相關的賠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因此,何某的行為應屬於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基於交強險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的立法目的,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交強險承保主體,仍應依照上述法律的規定,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受害人郄某的賠償責任。此外法官稱,保險公司在賠償後,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侵權人何某追償。

昨日記者獲悉,經過順德、佛山兩級法院審理,判決何某支付郄某共計170萬余元的賠償;順德鴻運出租車公司無需擔責;保險公司則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2萬元。